业主自治像两口子过日子 刚结婚很美好过久了就有矛盾

红网 05月28日 又不是自己的事情, 一帮人净瞎起劲!!! 小区业主自治,需要唤醒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委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 员李钺锋认为,法人身份的缺失,使业委会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给维权 活动和参与诉讼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也阻碍了民众自治的发展。 他提交提案建议,“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晨光小区的业主自治模式在株洲不是孤例,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物业管 理科科长李波介绍,目前荷塘区的东方花园和601生活区等规模较大的小区 也在实行业主自治。 “但这些小区业委会不具备经济实体的实力,也难以承担很大风险,一般只能满足业主的一些最基本的要 求。”李波表示,这些小区的管理都呈 现开局比较好,但随着业主自治的持 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业主自治,难以承担风险 李波表示,碰到保安、保洁等简 单小区服务,业主自治还能应付,但 从实际情况看,一旦面临绿化及设施 设备的维修等,受制于自身情况,很 难发挥应有作用。由于没有法人资 格,业主委员会完全很难发挥作用。 加之业委会内部分工不明确、人员流动的可能性极大,很难放心签约。“因 为负责人可能随时走人,他们的权益 无法获得保证。” 李波就曾屡次倾听过很多业主自治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的抱怨,他们 反映的主要诉求都是管理中碰到的实际困难,有的甚至因为压力过大而提出辞职。 他的印象中,株洲河西就有这样一个自治小区,因房顶漏水无法明确收费维修的责任问题,其业委会几名负责人找到他请求集体辞职。 “刚开始,业委会管理得心应手, 可到后来就问题不断力不从心了。”李 波说,后来他才知道房顶漏水,只有三四户愿意掏钱,其他人都不管不 问。无法协调,又不可能自掏腰包, 到最后负责人终于顶不住压力辞职 了。 物管处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 督 另一个案例是在一个规模很大的 自治小区,有栋楼的电梯坏了,在业 委会请来电梯工维修时,该工人不慎摔伤。按照企业或单位,可能都会按工伤处理。可是,自治小区业委会没有法人资格,而作为个体的业主,也没有义务掏钱赔偿,结果闹到法院去了。 这两个事件中,如果由物业公司介入管理小区,情况就会变得不一 样。“物业公司入主小区时便会进行风 险评估,他们能承担维修及赔偿过程中的大部分费用,这样处理事情就能够很快找到法律法规依据。”李波表 示。 李波说,株洲市物业管理处一般 对物业企业及物管行为实施管理,但不负责自治小区业委会具体行为,只 是管理其备案,对其指导与监督。“我们并没有决定、处罚业委会的任何权 力,只能发挥协调作用,他们实在不 听也没办法。” 他指出,涉及自治小区业委会管 理的法律法规一直是薄弱环节,如今在株洲主城四区虽然都成立了物业办,由物业办协调街道来管理,有一些作用,但是“治标不治本”。 长株潭报记者 青泉 邓艳红 株洲 报道 http://hn.rednet.cn/c/2012/05/28/26290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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