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不再出现“海”(政策解读)

采访人:陆娅楠 张 洋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人民日报 》( 2013年10月17日   02 版)

  如何破解频频发生的城市内涝?井盖缺损伤人,找谁负责?偷排工地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如何惩处?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投资从哪里来?

  上述问题在16日对外公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导致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

  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加上相关立法缺失,也纵容了以上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同时,根据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治理内涝,规划、建设与应急机制应齐发力

  自然灾害导致的城市积水,是多年来困扰城市居民的难题。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此外,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井盖应具备防坠落防盗窃功能

  近些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井盖损坏,有的是因为被窃,也有的是因为拿掉井盖施工或检修时,未设立警示标志。

  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条例》还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餐饮、医疗污水应预处理,污泥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

  对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排水通畅、设施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针对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针对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并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偷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今在城市中经常遇到遗撒污泥的渣土车。这些车辆不仅破坏了路面,也造成了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

  针对这类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排水部门、环保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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