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试行业主大会法人化 首倡者”折腾”成国家试点

《山东商报》2013年04月01日

温州试行业主大会法人化首倡者“折腾”成国家试点

蒋成富(中),是此次温州改革试点的民间推手 记者孙珂摄

    作为全国首个拥有法人资格业委会的小区,嘉鸿花园已经家喻户晓 记者孙珂摄

  浙江温州,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极具改革创新精神的城市。“全国第一”,对于这座城市有着超乎寻常的吸引力。

  3月8日,全国首个拥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落户”该市。有纠纷可独立打官司、能开设银行账号等法人权利,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3月15日,在接待第N拨考察团时,所涉部门之一的温州市房管局鹿城分局副局长谢建武说:“(业主大会成为法人)法律层面上能否站住脚,社团登记的业主大会与之前业主大会有何区别,我们先做出来,让全国的公众来看看。”

  在“取经者”面前,谢建武每次都将蒋成富推向前台。这个说话抑扬顿挫、间或掺杂情绪化措辞的56岁普通人,是温州此次改革试点的民间推手。在国家的民政宏观改革布局下,这项一个人的“折腾”也变得不再那么苍白和无力。

  说到兴奋处,蒋成富作着手势:“有人这样写我,蒋成富的一小步,是国家的一大步,是这样吗?”

业主大会“偶然成人”

被一场马拉松式官司所激,首倡者将其“折腾”成国家试点

  温州市吕浦花苑小区一栋三层小楼,被蒋成富租用后“改造”成了温州市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鹿城区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办公楼。三个民间组织牌子,实际一套人马,蒋成富是其中的负责人和牵头者。楼内墙角上,不时看到温州市主要领导对“创新社区管理”的批示标语。楼下,经常停放着蒋成富的宝马豪华轿车。

  业主大会的“新身份”3月14日,蒋成富带着记者来到温州市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的二楼会议室。3月8日上午和下午,南塘五组团和嘉鸿两个小区业主大会被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在这里举行了社团法人资格授牌仪式。一周过去了,蒋成富对于此次“全国第一”造成的轰动效应已稍显淡定。

  此前,新闻引发众多评论,有评论人士将此置于“破冰”高度,名称由“业主”而成“法人”,变换的虽然只是一个词,但在这一新经济体的背后,有着权利的博弈和责任的转移。

  “其实,这个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蒋成富作如此评价。当地民政、房管等部门也在强调目前是在“试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蒋成富说:“当年出台的《物权法》 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业主大会一般并不被视为法人。”如今的法学界,对此依然有不同声音,有专业人士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民事主体的关键所在—独立财产权,因此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温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关于业主大会进行法人登记的“试点”背景作如下描述:业主大会由于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在与物业出现纠纷、小区公共部位经营分配出现问题时,业主大会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起诉物业公司

本是建筑工程师的蒋成富,就是吃了这样的亏才走上公益之路。

  源自一场马拉松式官司1997年,蒋成富入住东方大厦,后在业委会担任副主任。2007年,东方大厦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被消防挂了红牌,加之小区内设施没得到很好维护,业主联合辞退了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走时,将我们每户预交的400元水电押金卷走,为了这100多万元,打了三年的官司。”如今谈及此事,蒋成富依然难以冷静,高声调中掺杂着几句骂言。

  当时,蒋成富等人想得很简单,以业委会名义提起法律诉讼。“但到了法院,却被告知业主大会不是法人,不能直接立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业委会要成为原告,必须由70%的业主亲自到法院联名签字进行授权。”“后来细问,拿着业主签字单也不行,必须超过70%的业主,在同一天一起到法院联名签字,380多户的70%是多少,是250多户!如今《物权法》实施后,这一比例是至少50%。”

  蒋成富作为温州第一批富起来的个人,400元水电费并不看在眼里。只是平素爱较真,吃不下这口窝囊气。他与当时业委会的寥寥数人,挨家挨户做工作,发现同一天聚齐250户业主难度极大,简直如同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后来,法院方面传来讯息,可以由律师以律师证作为抵押,然后搜集业主签名的授权书。

  此时,来回的奔波已经磨没了蒋成富等人的脾气,期间的转折反复也不愿回首。“没办法,我们就花钱雇了律师,让他负责处理这件事。”2010年,官司判决下来,由于300多户业主的押金单据多已丢失,法院难以支持业主的诉求,只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万余元。

  结局虽然无奈,其中的周折更让蒋成富心灰意冷。

  温州还有一个小区,因涉及开发商未能按比例配置物业用房,自2007年到2010年,业主委员会4年4次上诉,都因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法院或不予立案,或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在当地检察院的介入下,法院才予以立案。

  此类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1月23日,深圳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收到来自北京的快递:他们所在小区的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纠纷案件将在北京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这也是业主11年来打的第20场官司。

  记者发现,各个案件虽有特殊性,但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的利益摩擦,在各地确呈现出多发态势,业主的个体力量明显居于弱势。

  不甘沉默的蒋成富开始了一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折腾”,他称自己是“老了没事干”。

  “一人折腾”和国家试点起初,蒋成富想一步成立“温州市业委会协会”。按规定,社会团体成立需主管单位的同意,已经成立物业行业协会的当地住建部门并不认同蒋的倡议。蒋说,“我觉得他们是怕双方产生矛盾。”

  转换门庭的蒋成富最终挂靠在温州市社科联下面成立了一个学术性研究会————温州市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这在全国,也是第一家。”

  2010年1月26日,温州市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作为社会团体获得民政局的法人登记,次日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金3万元,是蒋成富一人所出,其身边也网聚了不少热心公益的律师、业主。

  此时的温州,业主和物业、开发商之间频发纠纷。以化解为目的和相对专业的研究会像一张门票,让蒋成富一班人介入其中,第三方的角色渐渐成为当地官方认可的公益组织。随后2012年5月份,他在鹿城区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绕开主管的住建部门成立了鹿城区业委会协会。“我们调解纠纷不收钱,研究会有的工作人员工资都不领。租房子办公、打印文件都需要钱,你们不知道我这几年自己掏了多少钱,上百万啊。”3月15日,在跟宁波来的考察团座谈时,蒋成富说道。

  2012年10月份的一次官方考察,则在政策上给蒋成富留下了充足的发挥空间。当时,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到鹿城区业委会协会考察,要求“尝试探索对小区业主大会进行创新管理”。

  温州同期在社团管理上迈出一大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1月4日,经温州市民政局同意,蒋成富成立了为之努力多年的温州市业委会协会,此协会在全国地市级中仍是“全国第一”。

  1个月后,温州市业委会协会开始“协助”南塘五组团业主大会和嘉鸿小区业主大会申请社团法人资格,随后获准。

  此间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1月16日民政部与浙江省政府签署协议,在温州进行“民政综合改革发展试验”,权威媒体的描述是“推进温州市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发展,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蒋成富向记者强调,他们所走的每一步,实际都与民政等部门负责人有着充分的沟通,没有他们的支持,鹿城区业委会协会、温州市业委会协会以及后来的业主大会获法人资格,都不可能以如此的速度实现。

  “法人”背后的制衡3月8日,在业主大会获得法人资格的仪式现场,鹿城区民政局副局长黄坚靖说了三点“优势”:第一,无需冗长的业主联名签字,业主大会可以直接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第二,可以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民政部门会定期对业主大会进行年审,包括财务审查,业主的共有财产有保障;第三,业主大会可以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成为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人,避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把这些业主的共有财产据为己有。“业主大会获得法人资格后,一般来说,业委会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对他来说,似乎手中握有更大的权利和筹码,但你不能光看到好事,这也是个“坏事”。”蒋成富对记者说了一个案例。

  温州某个小区有公共广告的收入,由于没有法人资格,一直是存在业委会主任的个人银行账号中,由于监管方面出现问题,个人私吞了此块收入。有业主去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是职务侵占不予立案,向公安报案却被告知是个人侵占须到法院上诉。“如今,业主大会有了公共账号,小区所有收入均在其中,业委会负责人再私吞业主可以去报案,职务侵占一查一个准,要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州南塘五组团和嘉鸿小区的业主大会获得法人资格的当天,两个小区的监事会随之成立。蒋成富和民政部门定的规矩是:必须是非业主大会的3名业主,每3个月业委会的账目公示一次,以方便全体业主监督。

  记者注意到,嘉鸿小区秘书长黄步郑拿出的社团法人登记申请材料足有一本书厚。

  鹿城区民政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民政等部门还将对取得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每年进行审核,如果达不到标准,将吊销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温州市房管局鹿城分局副局长谢建武吐露,鹿城作为温州中心城区,高档小区基本都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约有200多家,但正常“运转”的仅有30%。“不过,业主维权意识高涨也是当下的现实。”

  鹿城区民政局副局长黄坚靖说:“这一次改革,从本质上说是政府放权、民间组织接权。”

  蒋成富说:“我们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负责业主大会的业务指导,管理职能还是政府部门负责。”

  3月19日,人民日报以《温州业主大会成为法人》 为题刊发消息,这让一度忐忑的蒋成富安心了许多。(记者 孙珂)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4-01/46924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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