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14日 14 版)
李 鹤
8月20日,公安部启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的专项行动。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实验室对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等5个城市进行了关于此次整治网络谣言舆情的专项调查,并发布《合力构建聚民心尚理性的网络舆论空间》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九成以上受访者认为有必要整治网络谣言。
主要数据
1.多数受访者认为网络谣言已成公害。
调查显示,超过七成受访者(71.4%)表示自己接触过网络谣言;超过八成受访者(80.4%)认为目前我国网络谣言传播情况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在关于谣言危害性的认识上,80.4%的受访者表示网络谣言具有危害性。多数受访者认为“社会治安类谣言”和“灾难类谣言”的危害性最大。其次是食品类、民生类和金融财经类的谣言。其他列举的谣言类别,如“娱乐类谣言”“历史文化类谣言”等,被认为危害性较小。从年龄段来看,接触网络谣言比例最高的是18—29岁年龄段的群体,为80.3%。从接触渠道来看,通过微博、社交网站、微信等社交媒体接触网络谣言的比例,18—29岁年龄段的群体在各年龄段中都是最高的。
2.九成以上受访者认为有必要整治网络谣言。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受访者(93.6%)认为有必要整治网络谣言。认为“非常有必要”的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4.4%。而认为“没必要”和“完全没必要”的比例仅为4.6%。调查显示,76.0%的受访者认为此次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比较及时。有24.0%的受访者认为整治不够及时或严重滞后。近七成受访者认为此次网络谣言专项治理行动会取得较好效果。六成受访者认为整治网络谣言不影响民意表达。调查显示,48.8%的受访者认为整治网络谣言“不影响民意表达”,是各选项中比例最高的;另有13.0%的受访者认为整治网络谣言能“促进民意表达”;两项相加,即累计61.8%的受访者认为整治网络谣言对民意表达有益无害。
3. 多数受访者认可“两高司法解释”。
八成受访者认为该解释对于网络谣言治理比较重要,且各年龄段对解释的知晓度都超过70%。近八成受访者对“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的作用持肯定态度,认为该解释对于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诽谤“非常重要”或“比较重要”。
“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可以视为诽谤罪。调查显示,七成以上的受访者(72.2%)认为该量刑标准比较合适。
问题分析
1. 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极其多样,论坛和微博是主渠道,微信正在成为谣言传播的新渠道。
调查发现,公众接触网络谣言的最主要渠道是网络论坛(70.2%)和微博(63%),其次是QQ聊天(45.2%)、微信(35.8%)、人人网等社交网络(33.8%)、手机短信(33.8%)、海外网络(13%)。这说明,网络谣言传播渠道极为多样,论坛和微博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主渠道。不可忽视的是,微信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谣言传播渠道,且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有13%的受访者接触到的是海外网站的谣言。
2. 对于什么是“网络谣言”多数人并不清楚。
调查发现,自认为对网络谣言清楚的受访者仅占14.6%,“比较清楚”的占48.2%,而“不太清楚”的则占37.2%(“不太清楚”29.2%,“不清楚”2.6%,“不好说”5.4%)。由此可见,尽管公众对网络谣言深恶痛绝,但由于关于网络谣言一直缺乏科学清晰的界定,造成公众对于网络谣言的认知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这无疑会给治理网络谣言带来一定的难度。
3. 网络谣言是一个难以杜绝的长期性复杂问题。
调查中,认为网络谣言“有可能被杜绝”的受访者仅占一成(10.4%),认为“也许有可能”的占三成(33.2%),而认为“不太可能的”占四成(40%),认为“不可能”的占一成多(14.6%)。这表明,多数人认为,网络谣言不可能被杜绝,网络谣言治理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应对的复杂工作。
4. 一部分人对集中整治网络谣言是否会影响民意表达心存担忧。
对于此次集中整治网络谣言行动,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整治网络谣言不影响而且会促进民意表达。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表示了担忧,担心整治网络谣言会在执行中存在扩大化,尤其是可能会影响民意表达。因此应当及时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疑虑,回应部分网民的关切,让他们意识到网络谣言和自由表达观点的区别,让网络谣言整治的效果落到实处。
意见建议
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谣言治理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难以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政府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广大网民互动,合力构建聚民心尚理性的网络舆论空间。
1. 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健全常规化的管理机制。
整治网络谣言要做好顶层设计,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即以法制和常规管理为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这样的网络谣言治理成本低,也可以减少舆论阻力,有利于网络善治的可持续性。此次“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我国在网络法规建设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符合依法治网的原则性要求。
2. 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挤压谣言滋生的空间。
在诸多重大时政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相关信息的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充分,不仅是谣言产生并泛滥的主要原因,也容易导致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给谣言传播提供土壤和时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尽快出台贯彻这一意见的执行细则,对各级政府机构落实该意见提出刚性要求。尽快做到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这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
3. 针对不同类型谣言,应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其危害。
网络谣言多种多样,谣言治理应该分级、分层、分类。一般而言,运用科学知识能够澄清的谣言,是最易净化的谣言;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与百姓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谣言,虽流传快、传播广,但辟谣信息也传播快,容易被接受和认可,属“可控型谣言”;与政府部门、权力机构、一些利益阶层相关的谣言,属于“顽固型谣言”,比较难以净化,需要尽可能透明、公开地处置,并着力解决现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教育问题、违反常伦、民族宗教冲突的谣言,很容易被某些人与政府失误、官员腐败等联系起来,对于此类“潜伏式谣言”,更应侧重即时追踪判别,防患于未然。
4. 加快行业规范化进程,鼓励社会化媒体“阳光营销”。
社会化媒体营销是新媒体时代市场竞争的新形式,这是一种发展趋势。由于社会化媒体营销还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的规范和管理还很不到位,通过社会化媒体营销手段传播谣言和诽谤信息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不良后果。在整治网络谣言中,应避免把网络谣言传播与社会化媒体营销混为一谈。建议由相关机构或媒体牵头,主要互联网企业、社会化媒体营销企业通过共同签署“社会化媒体阳光营销共识”等方式,对现阶段的社会化媒体营销进行自律。从长远来看,社会化媒体营销还应有相应的法规出台来规范。
5. 转变观念,对于网络谣言治理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认识。
一是转变认为能用“堵”和“删”的办法控制网络谣言的观念;二是转变网络谣言只是网络管理的问题的观念。我国的网络谣言泛滥现象发生在社会转型关键期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期,有着特殊的社会土壤和传媒发展背景。因此治理网络谣言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的网络治理只能治标于一时,难以达到治本于长远。因此,既要对网络谣言进行整治,也要关注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消解谣言滋生的土壤。
6. 研究构建网络谣言治理与防范的社会化管理体系,把政府管理网络的这只“看得见的手”变成“看不见的手”。
互联网管理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让主流媒体、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协同作战,巩固网络辟谣的阵地。同时,培养和鼓励一批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来,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及时发现和揭露虚假不实信息,帮助网民正确辨识谣言,增强网络的自净化功能。2012年4月,在北京网媒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共建网络诚信”的呼吁下,新浪、搜狐、网易等7家开设微博客的网站,组织自律专员参与举报网络谣言,一些政府网站和法人微博也积极建立辟谣平台,一些网民也自觉成立了辟谣网站和辟谣小组,这些都是社会协同抗击网络谣言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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