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问责遏制村干部庸懒散奢贪 村官小错不断 万宁这样来管

本报记者 丁 汀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12日   14 版)

  徐 骏绘(人民视觉)

  今年7月以前,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金星村有一个怪现象:群众办证、开个小证明,几天甚至一两个月盖不到村委会的公章;村里的危房改造指标具体怎么分,村民一头雾水;村委领导对多项决策自作主张……

  这只是万宁市农村“两委”干部庸懒散奢贪现象的一个缩影。如何才能把农村“两委”干部的权力关进笼子?调动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万宁市出台《农村“两委”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整治村委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庸懒散奢贪现象,建立起“有职有责、职责相等、任职负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

  乱 象

  连公章都由老婆保管,一些村干部认为小错不断但不犯法就没人管得了

  7月以前的金星村,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由于关系闹僵,工作中各自为政。村里很多决策没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仅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两人私作决定,村里的各项工作也无从推进。

  据反映,村委会主任李某标长期把持村委会公章,甚至将公章存放在其老婆身上,群众根本无法办事。像危房改造和低保等需要盖章的相关事宜,李某标从未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便擅自做主,对于镇政府的督促也全然不理,导致民愤很大。

  这样无视法纪、管理混乱的案例尽管极端,但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农村“两委”干部的庸懒散奢贪现象,在基层影响恶劣。对此类问题的管理却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庸懒散奢贪中,相关法律法规仅界定“贪”的涵义和处罚,其他鲜有涉及;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的村“两委”干部,片面理解这条规定,认为只要不犯法,就没人管得了他们。

  严 管

  对“两委”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进行清晰界定,明确问责办法与处理方式

  庸懒散奢贪问题的出现,有的是因“两委”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所致。身为干部的他们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对开展群众工作的正确认识;有的是由于缺乏有力的问责机制,农村“两委”干部权责不对等,对其权利缺乏有力约束。对此,万宁市委书记丁式江表示,万宁镇以上党政机关防治庸懒散奢贪的相关机制已经建立,对村“两委”也不能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为了破解管理难题,整顿干部队伍,万宁出台了问责办法,对庸懒散奢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问责与处理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7种。对规定盲区,问责办法特别指出,村民委员会干部只适用提请罢免。如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7月,万宁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市审计部门关于金星村委会“两委”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的线索,参照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标长期存放公章不为群众办事、私借集体资金、违规办理危房改造和低保五保等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处了李某标骗取国家救灾款、挪用集体资金、收取危房改造好处费等违纪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启动有关罢免程序,免去李某标金星村委会主任职务。

  “以前我们办事盖章天天往村委会跑,还不一定能办成;现在村干部态度好了很多,能耐心听我们讲,细心帮我们办事了。”金星村村民黄某忠说。

  金星村新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某雄告诉记者:“以前当支部书记的时候,村‘两委’班子不和,工作难以开展,自己也有责任。现在有了问责办法,一定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争取带出一支廉洁为民的好队伍。”

  建 议

  “停止”村委会成员职务需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违法的“两委”党员也可引入“停职检查”办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博士指出,万宁问责办法的出台,明确了问责对象的主体与范围,细化了问责对象应被问责的事项和行为,为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监督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方法。

  专家也提醒,任何管理规范和政策的出台,都必须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两委”,尤其是村委会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是否只能等到换届选举才能解决,甚至通过换届选举都不能解决。从万宁的实践看,只要解决好两个问题,对农村“两委”干部建立问责制度,是有可能的。

  一是在具体的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四议两公开”的作用。要“停止”村委会成员职务,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以及出现法定事由后职务自行终止或其自行辞职。二是在法律问责乏力的情况下,对村“两委”党员的管理引入“停职检查”的方法,有利于问责决定机关深入调查与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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