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1月8日第521期 作者:狄金华
【核心提示】如果借雷德菲尔德“小传统”的视角来探析,那么“亲子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贯彻如何被保障”将成为不容忽视的话题,即亲子关系的秩序如何被生产和维系,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如何延续。
提及中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研究者总是绕不开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反馈模式”。在“反馈模式”看来,子代在年幼时接受亲代的抚育,待亲代年老时,子代则履行其赡养亲代的义务。正是在这种“抚育—赡养”的代际互惠中,家庭养老的传统被传承下来。如果说血缘关系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庭代际互惠乃至社会结构稳定的社会基础,那么包括孝道在内的儒家文化就构成了其文化基础。当费孝通先生在宏观的文化层面对亲子关系进行提炼时,他更多的是以“大传统”为基础来凸显中西文化的差异。正如雷德菲尔德所指出的,抽象的“大传统”并不能替代实践的“小传统”。如果借雷德菲尔德“小传统”的视角来探析,那么“亲子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贯彻如何被保障”将成为不容忽视的话题,即亲子关系的秩序如何被生产和维系,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如何延续。阎云翔在20世纪末基于黑龙江下岬村的调研发现,分田到户后,农村孝道日渐衰落,这直接导致当下农村的家庭养老面临危机。或许值得进一步追问,当下的家庭养老实践在不同地域间有何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除文化因素(如孝道)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因素?
不同地域农村家庭养老状况差异大
近年来,笔者在国内不同省份的农村进行驻村调研后发现,不同地域间农村家庭养老的状况有较大差异。为此,笔者及所在的研究团队建立了地域比较的分析框架来解析这种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地域差异并不单单是地理位置的差异。以下笔者将对几个典型村落进行描述,来呈现不同地域农村家庭养老的异样图景。
黄村:“无问题”的家庭养老
黄村地处鄂东,宗族观念比较浓厚。黄村家庭养老的秩序基本良好,子代不孝顺、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少之又少。子代认为“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是理所当然的。在黄村,在父母尚有劳动能力且不要求已分家的儿子养老时,年轻夫妇不必立即履行赡养义务。但当这个小家庭需要父母照看小孩时,年轻夫妇则需履行赡养义务。因为在黄村人看来,照看小孩增加了老人的负担,影响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自养,作为补偿,小家庭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就赡养的标准而言,不同的家庭会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来调整供养老人的物资和零花钱。在多子女的家庭,老人的饮食起居和日常照料由随住的儿子承担,其他儿子则以给老人固定零花钱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老人要求单过,则诸子平均承担老人的口粮和日常开支。
鲁村:“能摆平”的家庭养老
鲁村位于鲁西北,虽然该村由同一姓氏组成,但村庄中存在着较强的派性观念,五服之内族人的认同感较强。鲁村的家庭养老秩序比较好,老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物资保障与生活照料。当老人没有能力自养时,儿子便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资。若年老父母中的一位去世,除非在世的单亲坚决要求独自居住,否则儿子有义务将其接到家中供养或在兄弟家中轮养;但与黄村的老人不同,鲁村的老人很难从儿子和儿媳妇处获得零花钱。
当父母与儿子或诸子间因养老发生纠纷时,鲁村的村干部是养老纠纷的主要调解者。在调解中,村干部有较大的权威,基本能“摆平”这些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鲁村的家庭养老秩序得以维系。
河村:“有前提”的家庭养老
河村位于鄂西南,村民家族观念淡薄,五服之内族人的认同感也不强,村民认可的“自己人”更多的是核心家庭成员。河村老人的生活境遇整体上比黄村与鲁村都差,他们不仅很难从儿子那里获得零花钱,即便是基本的口粮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在河村,七八十岁的老人仍依靠自行耕种、拾荒养活自己的不在少数。在居住方式上,老人一般是单住或在儿子所住房子旁搭一间房。与黄村和鲁村老人自愿独居不同,河村老人选择单住更多是出于无奈,因为与儿子和儿媳妇住在一起经常受气。
该村的养老纠纷主要是子代因亲代的某些过失或不公平行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河村,养老逐渐成为一种有前提的交换行为:如果父辈对自己的抚养存在过失或对自己的小家庭存在不公,那么自己便有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对于养老纠纷,河村的村干部虽然也介入调解,但收效远不如黄村与鲁村。正因如此,村干部开始建议老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社区权力:代际互惠的强约束
调查发现,子代对亲代的赡养资源能否有效供给、代际之间的互惠能否有效实现,与社区是否有权力约束试图逃脱赡养责任的子代有直接关系。在农村社区中,这种权力通常是由村干部来执行。
养老秩序的达成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养老资源的获取。在农村地区,养老资源的获取总是与土地资源的占有存在密切联系。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老人的身份捆绑时,诸子便可能因老人承包地在诸子间的分配问题而发生纠纷,进而影响对老人的赡养。在村里土地不断调整时,成员对家庭土地的占有便缺乏稳定性,他们也不会将承包地视为自己的“家产”,但会对亲代承包地的占有和分配感到不公。而当村里土地尚能不断调整时,村干部便掌握了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处理权,亦拥有纠纷调解、村庄治理的基本权力。在黄村和鲁村,村庄或是因为能够调整土地或是因为存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所以村干部能够有效地“制裁”拒绝承担赡养的人;而在河村,因集体经济的亏空(村集体尚欠外债80万元左右)及村民对村庄共同体依赖性的降低,村干部进行纠纷调解、村庄治理的权力也受到影响。
社区养老情理:代际互惠的软约束
如果说社区权力对村庄家庭养老与代际互惠形成强约束的话,那么社区养老情理则是一种软约束。所谓社区情理,就是“在一个社区中,存在着由地区亚文化决定的,某些为在该社区中生活的多数人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及与此相适应的观念”。这种“社区情理”类似于“默会的知识”。虽然“默会的知识”未被明言,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相反,由于“社区情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认知,较之于国家的政策规范和成文法,更容易被村民们认同。在社区情理这一知识谱系中,对养老问题的认知与规范可称之为“社区养老情理”。
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能否在日常生活中被成员实践与遵从,关键是看它的外在约束机制,即是否存在维持规范的社会基础,对违反这一规范的成员进行惩罚的机制。在黄村和鲁村,村庄舆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果哪家的儿子和儿媳妇不孝顺父母、不赡养老人,村里人大多会议论他们。当村民们通过私下的议论和公开的批评来惩罚违背社区养老情理者时,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后者在村庄中“坏了名声”、“没了面子”。而一个坏了名声、没有面子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之中将无法获得其他村民的帮助。而在河村,村庄舆论对这种“越轨者”的约制并不强,大家一般认为“那是别人家的事情”。由于舆论未对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者进行道德谴责,使得村庄中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具有存在空间并有蔓延之势。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调查研究”(10ASH007)、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11YJC840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