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5日 来源:《红旗文稿》 期号:2013/03 作者:王京生
一、互联网已成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平台
公众参与有许多途径,互联网是一个重要平台。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网民数量达到了5.38亿。而微博客的用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突破了3亿。特别是近年来社交网络的兴盛,不但改变了信息传播和社会舆论格局,也极大地改变了党的执政环境,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1.互联网形成了有效的公共话题讨论空间。借助互联网独特的传播特性,公众的表达意识空前高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摄像头”,亿万网民的“拍砖”、“灌水”、“吐槽”,形成了一个多元的意见市场。如果网民可以称为一个群体,那么今天这个群体正在作为一支相对独立而且有参与性的力量出现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以聚集性“围观”、参与性表达,力求把信息移动到最能产生影响的地方,促使政府关注、垂询与回应。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重构了公共领域。尽管网民的意见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但在重大事件、重要舆情方面,讨论很容易集中。近年来,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公共事务的处理中,特别是涉及社会民生的公共领域,都有公民参与的身影。比如,对于医疗、教育、住房、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收入分配等公共事务,网民都在网上广泛表达了意见,并且借助一些具体事件,对政府施政予以影响。例如,引起大众持续讨论的郭美美事件,就引发了人们对慈善捐赠制度公开透明的强烈要求;在厦门PX事件、广州番禺垃圾焚烧风波、宁波PX石化项目等事件中,网民意见都对政府的公共治理形成了强大压力,最终影响了事件的走向。
2.互联网体现了社会利益的多元性。中国社会的变革带来了群众利益的多元化,人民分化成不同的利益阶层。这些不同利益阶层的意见和诉求在互联网上得到表达和释放。互联网可能曾经制造了大众自娱自乐的狂欢,但“社会对理性与自由的诉求升温,网络上的意见市场已在悄然转变,专业透彻的分析、理性的公民行动开始取代尖刻的批评调侃,为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效仿”(引自《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3(2012)》,下同)。部分公众在互联网上的权利表达形式有时比较激烈,一方面是出于吸引注意力、提高诉求目的达到可能性的动机;另一方面,这恰恰说明公众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的强烈期许。政府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但少数群众甚至个别群众的合法利益也要得到尊重和依法保护。随着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要求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的简单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引导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与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少数甚至个别利益主体进行对话、协商,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解决。
3.互联网是公众参与最直接最便捷的渠道。在互联网普及前,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是分割的,群众参与的渠道是有限的,随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完善、政务微博的兴起,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提供更多的便捷,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也成为网络信息社会政府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在论坛、博客、微博客的互动环节,公众的主动参与意识也得到增强,“在社交媒体的推动下,个人对公共事务的信息创造与消费,合成了空前强大的‘微力量’,摆脱了当前代价相对过高的现实公共参与,而可以便捷地拥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力、活动号召力、政治运作力”。当一个公共话题在网上被自由、热烈讨论之时,网民主动设置议程、引导公共话题走向已成为可能。由此,互联网为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广阔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众参与的一个模式。
二、互联网是政府善治的工具
有序引导互联网上日益自觉的公众参与,既是政府善治的必然选择,也是对政府善治的巨大挑战。
1.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政府善治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就必须从“寻求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的理念来看待互联网上的公众参与。由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调整变革,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复杂局面。同时,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媒体的中心权威,改变了权力向权威转化的社会基础和方式。在公共事务讨论中,互联网会形成多元的“意见市场”,党委政府的声音也是多元意见博弈的一元。比如,在舆论事件中,互联网上呈现出政府、意见领袖、“亲历者”、“见证者”甚至“经验者”等多个“权威”并驾齐驱、多方争夺公众信任的局面,政府治理行为、方式及其面对公众的议程设置主导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无法简单地在全社会层面“统一思想”,而是要经历公共讨论的充分涌动,通过主动回应和引导,在多元中立主导、多样中谋共识。
2.学会与公众的权利表达打交道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首先是在职能上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其根本即是维护公众的权利。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在决策和实施上要提高善治意识,改变闭门造车、发号施令、强制执行的“家长式”作风。当代政治学理论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们如果得不到参与制定规则过程的机会,将会缺乏对规则的认同感,从而缺乏遵守的自觉和意愿。因而,科学决策应提倡“协商性民主”,即集体决定应该由那些认同理性和公正价值观的参与者通过协商对话而作出。在决策过程中,党委政府态度是否坦诚,释放的信息是否充分,采用的沟通方式是否有效,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自认为决策符合情理,但网上一片骂声。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部门没有耐心解疑释惑,没有想到自己也必须到网上争取民意。
3.一系列探索实践表明,重视互联网的公众参与能促进政府善治,提高执政能力。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探索提高公众参与、促进政府善治的新路径。2008年国务院签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以来,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相继推行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开办政务微博,建立网络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越来越多的地方党委政府通过互联网广开言路,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同时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如广东省率先大规模开展网络问政,并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于提高执政水平、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深圳市近年来相继推出了面向市民投诉的“直通车”,搭建政府领导与市民沟通的“民心桥”,建设与社区居民互动的基层社区网站,开通政务微博,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答政对接公众问政的格局。其他不少省市也进行了探索创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切实运用互联网促进政府善治
1.以倾听民意来推进科学决策。党委政府放低身段、放下架子,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权威。恰恰相反,与群众的互动越充分,群众的正确意见越是得到尊重和吸收,党委政府的权威就越能得到彰显,政令也就越畅通。在举办大运会过程中,深圳通过“怎样办大运会”的网络问政,前后有近10万人次参与,使党委政府决策与市民的民意取得一致,为大运会实现“不一样的精彩”奠定了民意基础。这是把以政府为主的社会管理行为,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治行为的有益尝试。
互联网是倾听民意的重要平台,但网上民意既是随处可见的,也是散落无章的,并非每一话题都能引起足够多的参与者的共鸣,并非每一提出者都有能力让它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因此,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出台更加常态化、规范化,更加公开、透明的可操作性措施,去寻找民意、发现民意。这些制度包括:一是党委、人大、政府主动利用互联网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人大、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活动,均应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二是舆情研判制度,不仅要及时发现,还要进行科学分析、准确研判。三是反馈制度,对于公众的意见,要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暂时无法办理的,也要耐心说明。
2.以主动回应来建立互信。充分遵循传播规律、主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疑问,强化说服力、弱化强制力,是政府重塑权威、掌握主动权的新的选择。近年来,深圳建立了“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从响应速度、信息发布、政府行为、网络引导、应对成效等方面建立量化指标,鼓励主动回应的政府部门,对回应不及时或乱回应的部门发出红色警告,逐步完善问责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部门、各单位在舆论事件中回应的速度逐步加快,回应的态度持续改善,回应的方式不断改进,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企稳和提升,市民的公民意识在增强,城市发展的社会理性在增强,政府行政与社会的互动在改进。这种官民之间的良好互动,正是从公众参与走向政府善治的重要步骤。
开明的政府成就理性的网民。部分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源于以往对一些政府不当行为的经历或听闻。微博客等兴起以后,信息的流动更加以“用户”为中心;凝聚社会共识,也就更加有赖于党委政府与“用户”的“对话”。从具体事件看,“微博打拐”、“三元免费午餐”等一系列由网络发起、政府介入的公共行政经典案例表明,只要党和政府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互联网的公众参与将迸发出强大的社会和政治“正能量”。在这方面,应当强化督办和问责制度。对于网上的意见建议,乃至批评和举报,都要分送督办,视情况予以回应和处理。对于不回应、乱回应的行为应予以问责,用制度提升意识,用制度改变惯性,杜绝主观随意性。
3.以维护群众的权利来树立政府的权威。正面回应群众呼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的权利落实了、做细了,才是政府取得民心、彰显权威的关键。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高度重视网上舆情,但要注意重搜集轻回应的倾向。最好的回应,是党委政府的实际行动。网上回应不仅仅是语言技巧问题,不仅仅是姿态问题,而是有错必纠、付诸行动。因此,舆情处置应有一整套政府的支持系统,以政府的实际行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真正处置好舆情。通过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上与公众充分互动,才能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机制。
4.以依法管理保障公众参与的有序开展。作为公众参与的平台,互联网并非没有缺陷。网上社会结构成分存在局限,“网民”并不能代表“人民”;网络意见呈现螺旋式发展的特征,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放大社会情绪;各种利益力量博弈容易掩盖真实意见,“网络水军”、“网络公关”仍难杜绝;舆论监督、网络反腐和恶意诽谤有时难以区分,甚至恶性谣言时有出现。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比如对于恶性谣言,应该对造谣者绳之以法;对于恶意诽谤、侵犯个人隐私,司法部门要积极介入,帮助受害者解决取证难等问题。立法规范管理互联网,就是为了确保政府和公民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活动。一个尊重公序良俗的互联网,更能涵养正能量;一个健康有序的互联网,更能彰显公众参与。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无疑将对有序引导互联网上的公众参与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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