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索 引 号: 40000169-4/2013-00024
信息来源: 社会工作司
公文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文  号: 民办函〔2013〕27号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工作)
发文日期: 2013-04-24
主 题 词:民政 社工 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

  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部署情况

  (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等省份在省级民政工作会议上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

  二、政策创制情况

  (一)综合性实施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情况。北京、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厦门、深圳出台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青海、宁夏、厦门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河北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正在会签中;辽宁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正在征求意见中;江苏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正在报批中;江西、宁波正在起草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山东、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的社工发展规划正在会签中;湖北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中;广东正在制订社工发展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订的社工发展规划正在报审中。

  (二)专项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省(区、市)

  出台专项配套政策

  北京

  《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京民组发〔2010〕539号)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

  《北京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9〕5号)

  河北

  《关于河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冀民办〔2008〕3号)

  天津

  《关于做好天津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09〕66号)

  山西

  《山西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晋人字〔2009〕40号)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11〕94号)

 内蒙古

  出台社工表彰奖励措施并在第二十次全区民政会议上表彰18个优秀社会工作单位和18名优秀社会工作者,占表彰总数的36%

  辽宁

  《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1〕23号)

  《辽宁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操作办法》(辽民函〔2009〕46号)

  上海

  《上海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沪社工协发〔2004〕2号)

  《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沪民社工发〔2004〕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09〕1号)

  《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卫人事〔2012〕80号)

  《关于加强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沪人口委〔2010〕57号)

  《关于推进体育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体群〔2010〕598号)

  《关于推进统战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统发〔2009〕75号)

  《关于推进本市侨务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侨办内〔2009〕14号)

  《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助残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残联〔2009〕87号)

  《关于开展民族宗教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宗发〔2007〕175号)

  《关于推进妇联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妇〔2007〕3号)

  江苏

  《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苏人社通〔2009〕92号)

  安徽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民人字〔2012〕129号)

  福建

  《社区工作通用要求》

  江西

  《江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江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

  河南

  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规定对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一定补贴

  湖北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1〕434号)

  重庆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90号)

  云南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00号)

  陕西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以及两个配套性文件,明确对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报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时给予加分,对照职称每月给予100-300元津贴

  甘肃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甘民办〔2011〕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新民发〔201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暂行办法》(新民发〔2010〕52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新人发〔2008〕110号)

  《新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标准》

  宁波

  《关于培养局直属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甬民发〔2009〕63号)

  《关于培养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甬社办〔2009〕2号)

  《关于加强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区社会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08〕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45号)

  《关于调整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通知》(甬民发[2011]14号)

  深圳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请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投诉处理规范(暂行)》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手册(试行)》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与聘用办法》

  《2010年度深圳市社工机构评估实施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三、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一)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情况。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甘肃、深圳已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等省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正在建立中。

  (二)行政管理机构设立情况。上海、广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民政厅(局)已设立社会工作处。安徽、重庆设立社会工作处,与人事(组织人事)处合署办公。黑龙江、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贵州、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厦门、宁波在民政厅(局)人事处加挂社会工作处牌子,增加若干编制负责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江苏成立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青岛在市委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加挂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牌子。一些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事业单位,如内蒙古成立了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上海在原市民政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了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贵州成立了省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中心,新疆成立了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三)行业协会成立情况。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青海、厦门、大连、深圳已成立省级社会工作协会(促进会)。天津、山西、辽宁、四川等省级社会工作协会正在筹备中。

  四、培养评价情况

  (一)2012年培训社会工作人员数量。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北京

  5969

  江西

  450

  陕西

  220

  天津

  671

  山东

  2950

  甘肃

  222

  河北

  2601

  河南

  2421

  青海

  460

  山西

  400

  湖北

  5944

  宁夏

  356

  内蒙古

  12000

  湖南

  6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80

  辽宁

  3412

  广东

  110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350  

  吉林

  5000

  广西

  3000

  厦门

  610

  黑龙江

  3807

  海南

  170

  大连

  950

  上海

  10000

  重庆

  13000

  宁波

  688

  江苏

  5800

  四川

  12665

  青岛

  2300

  浙江

  9500

  贵州

  500

  深圳

  18226

  安徽

  4361

  云南

  153

  总计

  142795

  福建

  1300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人数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数。)

  (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数量。

  省(区、市)

  总数量(人)

  2012年数量(人)

  省(区、市)

  总数量

  (人)

  2012年数量(人)

  北京

  11723

  4218

  广西

  1510

  378

  天津

  1871

  509

  海南

  100

  47

  河北

  1901

  428

  重庆

  1007

  471

  山西

  1127

  204

  四川

  2286

  696

  内蒙古

  381

  118

  贵州

  403

  94

  辽宁

  2711

  1038

  云南

  833

  295

  吉林

  1575

  954

  西藏

  7

  0

  黑龙江

  1820

  626

  陕西

  697

  123

  上海

  4038

  1443

  甘肃

  453

  127

  江苏

  10551

  4308

  青海

  206

  29

  浙江

  5638

  1996

  宁夏

  184

  44

  安徽

  2033

  39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77

  149

  福建

  1167

  39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0

  14

  江西

  1484

  291

  厦门

  1031

  273

  山东

  3531

  1004

  大连

  510

  182

  河南

  2253

  591

  宁波

  1612

  620

  湖北

  1977

  955

  青岛

  792

  247

  湖南

  1907

  659

  深圳

  4242

  1152

  广东

  9968

  4880

  总数

  84126

  29950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人数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数。)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占本地区人口比例。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北京

  6

  江西

  0.3

  陕西

  0.2

  天津

  1.56

  山东

  0.45

  甘肃

  2

  河北

  0.26

  河南

  0.8

  青海

  1

  山西

  1

  湖北

  0.3

  宁夏

  0.15

  内蒙古

  0.7

  湖南

  0.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85

  辽宁

  0.7

  广东

  1.4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0.8

  吉林

  0.58

  广西

  0.86

  厦门

  3

  黑龙江

  0.53

  海南

  0.15

  大连

  0.53

  上海

  6.09

  重庆

  1

  宁波

  2

  江苏

  1.9

  四川

  2

  青岛

  0.6

  浙江

  1.33

  贵州

  1

  深圳

  3

  安徽

  1.3

  云南

  0.18

  总数

  45.4

  福建

  0.6

  西藏

  0.003

  五、平台建设情况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数量。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北京

  17800

  江西

  150

  陕西

  8

  天津

  107

  山东

  793

  甘肃

  0

  河北

  418

  河南

  860

  青海

  67

  山西

  228

  湖北

  1105

  宁夏

  8

  内蒙古

  506

  湖南

  18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60

  辽宁

  10023

  广东

  92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4598

  吉林

  1139

  广西

  112

  厦门

  127

  黑龙江

  800

  海南

  82

  大连

  95

  上海

  10000

  重庆

  302

  宁波

  245

  江苏

  3400

  四川

  1477

  青岛

  236

  浙江

  780

  贵州

  -

  深圳

  2352

  安徽

  1615

  云南

  297

  总计

  72086

  福建

  196

  西藏

  -

  (注:(1)岗位总数量包括民政事业单位、相关事业单位、社区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2)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岗位数不含计划单列市岗位数。)

  (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北京

  46

  江西

  15

  陕西

  21

  天津

  3

  山东

  38

  甘肃

  6

  河北

  30

  河南

  63

  青海

  25

  山西

  1

  湖北

  5

  宁夏

  6

  内蒙古

  20

  湖南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辽宁

  25

  广东

  3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3

  吉林

  10

  广西

  7

  厦门

  8

  黑龙江

  3

  海南

  1

  大连

  15

  上海

  66

  重庆

  54

  宁波

  15

  江苏

  60

  四川

  91

  青岛

  73

  浙江

  32

  贵州

  -

  深圳

  93

  安徽

  8

  云南

  9

  总计

  1247

  福建

  55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机构数不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数。)

  六、财政投入情况

  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资金量。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北京

  3646

  江西

  220

  陕西

  -

  天津

  495

  山东

  1413

  甘肃

  15

  河北

  -

  河南

  820

  青海

  10

  山西

  125

  湖北

  604

  宁夏

  -

  内蒙古

  150

  湖南

  4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0

  辽宁

  4806

  广东

  573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吉林

  100

  广西

  310

  厦门

  147.8

  黑龙江

  30

  海南

  9.42

  大连

  30

  上海

  30000

  重庆

  900

  宁波

  300

  江苏

  5000

  四川

  2228.91

  青岛

  34

  浙江

  2300

  贵州

  100

  深圳

  12254

  安徽

  900 

  云南

  48.6

  总计

  124986.73

  福建

  150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投入资金数量不含计划单列市投入资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