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0000169-4/2013-00024
信息来源: 社会工作司
公文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文 号: 民办函〔2013〕27号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工作)
发文日期: 2013-04-24
主 题 词:民政 社工 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
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部署情况
(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等省份在省级民政工作会议上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
二、政策创制情况
(一)综合性实施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情况。北京、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厦门、深圳出台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青海、宁夏、厦门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河北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正在会签中;辽宁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正在征求意见中;江苏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正在报批中;江西、宁波正在起草社工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山东、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的社工发展规划正在会签中;湖北省制订的社工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中;广东正在制订社工发展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订的社工发展规划正在报审中。
(二)专项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省(区、市)
出台专项配套政策
北京
《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京民组发〔2010〕539号)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
《北京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9〕5号)
河北
《关于河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冀民办〔2008〕3号)
天津
《关于做好天津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09〕66号)
山西
《山西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晋人字〔2009〕40号)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11〕94号)
内蒙古
出台社工表彰奖励措施并在第二十次全区民政会议上表彰18个优秀社会工作单位和18名优秀社会工作者,占表彰总数的36%
辽宁
《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1〕23号)
《辽宁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操作办法》(辽民函〔2009〕46号)
上海
《上海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沪社工协发〔2004〕2号)
《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沪民社工发〔2004〕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09〕1号)
《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卫人事〔2012〕80号)
《关于加强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沪人口委〔2010〕57号)
《关于推进体育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体群〔2010〕598号)
《关于推进统战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统发〔2009〕75号)
《关于推进本市侨务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侨办内〔2009〕14号)
《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助残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残联〔2009〕87号)
《关于开展民族宗教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宗发〔2007〕175号)
《关于推进妇联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妇〔2007〕3号)
江苏
《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苏人社通〔2009〕92号)
安徽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民人字〔2012〕129号)
福建
《社区工作通用要求》
江西
《江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江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
河南
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规定对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一定补贴
湖北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1〕434号)
重庆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90号)
云南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00号)
陕西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以及两个配套性文件,明确对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报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时给予加分,对照职称每月给予100-300元津贴
甘肃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甘民办〔2011〕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新民发〔201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暂行办法》(新民发〔2010〕52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新人发〔2008〕110号)
《新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标准》
宁波
《关于培养局直属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甬民发〔2009〕63号)
《关于培养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甬社办〔2009〕2号)
《关于加强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区社会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08〕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45号)
《关于调整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通知》(甬民发[2011]14号)
深圳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请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投诉处理规范(暂行)》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手册(试行)》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与聘用办法》
《2010年度深圳市社工机构评估实施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三、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一)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情况。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甘肃、深圳已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等省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正在建立中。
(二)行政管理机构设立情况。上海、广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民政厅(局)已设立社会工作处。安徽、重庆设立社会工作处,与人事(组织人事)处合署办公。黑龙江、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贵州、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厦门、宁波在民政厅(局)人事处加挂社会工作处牌子,增加若干编制负责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江苏成立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青岛在市委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加挂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牌子。一些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事业单位,如内蒙古成立了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上海在原市民政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了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贵州成立了省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中心,新疆成立了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三)行业协会成立情况。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青海、厦门、大连、深圳已成立省级社会工作协会(促进会)。天津、山西、辽宁、四川等省级社会工作协会正在筹备中。
四、培养评价情况
(一)2012年培训社会工作人员数量。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省(区、市)
2012年培训数量(人)
北京
5969
江西
450
陕西
220
天津
671
山东
2950
甘肃
222
河北
2601
河南
2421
青海
460
山西
400
湖北
5944
宁夏
356
内蒙古
12000
湖南
6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80
辽宁
3412
广东
110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350
吉林
5000
广西
3000
厦门
610
黑龙江
3807
海南
170
大连
950
上海
10000
重庆
13000
宁波
688
江苏
5800
四川
12665
青岛
2300
浙江
9500
贵州
500
深圳
18226
安徽
4361
云南
153
总计
142795
福建
1300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人数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数。)
(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数量。
省(区、市)
总数量(人)
2012年数量(人)
省(区、市)
总数量
(人)
2012年数量(人)
北京
11723
4218
广西
1510
378
天津
1871
509
海南
100
47
河北
1901
428
重庆
1007
471
山西
1127
204
四川
2286
696
内蒙古
381
118
贵州
403
94
辽宁
2711
1038
云南
833
295
吉林
1575
954
西藏
7
0
黑龙江
1820
626
陕西
697
123
上海
4038
1443
甘肃
453
127
江苏
10551
4308
青海
206
29
浙江
5638
1996
宁夏
184
44
安徽
2033
39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77
149
福建
1167
39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0
14
江西
1484
291
厦门
1031
273
山东
3531
1004
大连
510
182
河南
2253
591
宁波
1612
620
湖北
1977
955
青岛
792
247
湖南
1907
659
深圳
4242
1152
广东
9968
4880
总数
84126
29950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人数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数。)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占本地区人口比例。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省(区、市)
比例(万分比)
北京
6
江西
0.3
陕西
0.2
天津
1.56
山东
0.45
甘肃
2
河北
0.26
河南
0.8
青海
1
山西
1
湖北
0.3
宁夏
0.15
内蒙古
0.7
湖南
0.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85
辽宁
0.7
广东
1.4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0.8
吉林
0.58
广西
0.86
厦门
3
黑龙江
0.53
海南
0.15
大连
0.53
上海
6.09
重庆
1
宁波
2
江苏
1.9
四川
2
青岛
0.6
浙江
1.33
贵州
1
深圳
3
安徽
1.3
云南
0.18
总数
45.4
福建
0.6
西藏
0.003
五、平台建设情况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数量。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省(区、市)
岗位数量(个)
北京
17800
江西
150
陕西
8
天津
107
山东
793
甘肃
0
河北
418
河南
860
青海
67
山西
228
湖北
1105
宁夏
8
内蒙古
506
湖南
18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60
辽宁
10023
广东
92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4598
吉林
1139
广西
112
厦门
127
黑龙江
800
海南
82
大连
95
上海
10000
重庆
302
宁波
245
江苏
3400
四川
1477
青岛
236
浙江
780
贵州
-
深圳
2352
安徽
1615
云南
297
总计
72086
福建
196
西藏
-
(注:(1)岗位总数量包括民政事业单位、相关事业单位、社区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2)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岗位数不含计划单列市岗位数。)
(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省(区、市)
民办社工机构数量(家)
北京
46
江西
15
陕西
21
天津
3
山东
38
甘肃
6
河北
30
河南
63
青海
25
山西
1
湖北
5
宁夏
6
内蒙古
20
湖南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辽宁
25
广东
3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3
吉林
10
广西
7
厦门
8
黑龙江
3
海南
1
大连
15
上海
66
重庆
54
宁波
15
江苏
60
四川
91
青岛
73
浙江
32
贵州
-
深圳
93
安徽
8
云南
9
总计
1247
福建
55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机构数不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数。)
六、财政投入情况
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资金量。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省(区、市)
年度投入资金总量
(万元)
北京
3646
江西
220
陕西
-
天津
495
山东
1413
甘肃
15
河北
-
河南
820
青海
10
山西
125
湖北
604
宁夏
-
内蒙古
150
湖南
4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0
辽宁
4806
广东
5730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吉林
100
广西
310
厦门
147.8
黑龙江
30
海南
9.42
大连
30
上海
30000
重庆
900
宁波
300
江苏
5000
四川
2228.91
青岛
34
浙江
2300
贵州
100
深圳
12254
安徽
900
云南
48.6
总计
124986.73
福建
150
西藏
-
(注:此表中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投入资金数量不含计划单列市投入资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