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社会学评论 2017,04(5),17-31
摘 要:运用系统理论分析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能够超越国家—社会二元视角, 将社会的功能分化与二阶观察作为分析的切入点。网络增强了社会子系统二阶观察的能力, 并且降低了个体被“纳入”系统的成本, 扩大了环境/系统区分的范围。但是网络也使得系统间冲突的可能及其范围扩大。大量信息的介入会对现有社会系统, 例如法律, 造成冲击。在系统内部隐藏沟通悖论越发困难。网络时代世界性的系统沟通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呈现全球性与地方性两种面向, 相对于信息过度, 中国社会治理, 特别是法律演化需要的是激发系统沟通的组织条件。网络本身并没有社会组织的特点, 对互联网的社会治理依靠的是社会组织, 及其多中心、分散决策的特点。系统间的结构耦合在组织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形成稳定的结构, 从而化解社会复杂性, 增强社会功能的分化。
关键词:互联网; 系统理论; 二阶观察; 组织; 结构耦合;
一、引言
社会治理 (social governance) 是基于现代政治民族国家概念, 由于现代社会演进所产生的问题域。社会治理的提出意味着通过实践与经验的积累, 人们逐渐意识到国家通过政治手段对社会的全面规制 (regulation) 不仅无法在技术与功能上实现, 也无法从观念与认知上找到依据。社会治理问题是现代社会理论关注的关键议题之一。欧洲启蒙思想下的人文主义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演进提供了基本的蓝图, 现代社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则是对启蒙思想“个体主义” (individualism) 、理性与政治国家“利维坦”的反思。超越个体选择与政治国家演进逻辑的“社会治理”成为社会理论经典学派共同关注的焦点。
社会治理与互联网具有密切的联系。网络的出现首先是一种技术革命, 但却绝不仅仅停留在技术运作的层面。作为交往的媒介, 互联网正在发挥推动社会演进的重要作用。互联网是“社会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说, 利用社会理论分析互联网及其运作规律成为可能。社会理论下对社会治理问题的提出和挖掘也应当将互联网这一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构建包含在其中。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互联网的社会意涵?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面临哪些新的问题, 社会治理的理论面相和实践逻辑又会由网络的深度介入而产生哪些新的策略和制度?
观察的视角决定了问题的内涵与解答。我们认为需要选择一种适当的理论去观察和分析上述问题。系统理论是现代社会理论研究中重要的学派之一。在社会系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下, 现代社会的组成与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社会系统理论的自我观察与自我指涉, 个体能够参与到社会系统的运作中, 但并不属于社会系统的基本运作单元 (King, 2009) 。社会治理问题成为不同社会系统内部逻辑与系统之间指涉的关系问题。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经济, 都属于社会的子系统。在系统理论下, 社会治理问题的定位与评判标准展现了新的维度, 为我们理解和实践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互联网由技术革命而产生, 但是其演进和对社会的影响却不依赖于技术革命发生的领域, 也不依赖于制造技术革命的关键人物和组织。互联网的发展受到原有社会系统的影响, 也在改变着社会系统的运作逻辑, 从而也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运用系统理论分析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能够超越现有社会治理在政治—国家逻辑中的局限, 也能够为我们理解互联网的社会属性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解释。
二、社会沟通与二阶观察:作为社会演进媒介的互联网
对社会及其现象的研究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社会, 或者说“社会如何可能”这一问题。不同的社会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与多数现代社会理论从人文主义观点出发所定义的社会不同, 系统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由系统的沟通 (systemic communication) 组成。个体在社会中的选择与行动受制于系统沟通。系统的沟通是社会系统自我演化的产物, 是系统通过内部运作不断产生系统/环境区分的结果。社会系统对自身沟通的维持与更新保证了“社会的可能”与社会秩序的建立。
由于系统沟通具有自我产生的属性, 因此沟通是建立在系统二阶观察基础之上的。理解这一点对我们理解互联网的社会属性具有重大意义。什么是二阶观察?二阶观察是“观察观察者”。这里的观察者在系统理论中并非是一种主体性 (subjective) , 甚至不是一种主体间性 (inter-subjective) 的概念, 而是系统意义上的运作 (operation) 。“系统”在由卢曼等人发展起来的系统论中, 也并非一种实体概念, 而是具有强烈的现象学意义, 其试图说明的是现代社会演化 (evolution) 中从面对面交往走向共时性 (simultaneous) 的信息传播和意义延展。二阶观察是现代社会 (包括其所有功能子系统) 运用传播媒介 (dissemination media, 例如语言、文字等) 和象征媒介 (symbolic media, 例如法律、经济支付等) 展开的基于系统记忆 (或遗忘) 功能展开的自创生 (autopoiesis) 。
网络也是一种媒介, 而且就其对信息的处理和意义的增值而言, 其传播速度明显加快, 从而也使得系统沟通远不止局限于特定的时空。互联网加深了社会进行二阶观察的程度。通过互联网人们能够了解到他人对社会事件的看法, 特别是通过大众媒体和自媒体 (微博、微信等) , 人们对事件的看法始终建立在他人对事件的描述和理解基础之上。我们通过互联网能够查看到世界各地的信息和事件, 这种信息的获取并不是, 或者主要不是通过亲身的参与得到的, 而是在他人对事件的报道和呈现中获取的。
通过面对面的交往能够获取的信息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意义是极为有限的, 事件的记忆和延续也是困难的。二阶观察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储存信息的问题。文字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系统理论学家卢曼认为在社会系统存在系统组织记忆的问题。记忆需要通过对经验进行归类形成意义的一致性结构, 记忆的保留 (retention) 是未来经验与之比较的基础 (Nobles and Schiff, 2004:227) 。文字的诞生促进了社会系统的演进。而社会系统便是二阶观察产生的场域。先前的信息得以保存, 系统对社会意义的再生产通过不断指涉先前的观察成为可能。例如法律系统的演化便是二阶观察的历程。法律对“社会事实”的呈现并非直接去观察社会, 而是通过已有的系统沟通:法律规范、理论与程序去处理社会现象, 使得其呈现系统特性与逻辑。进而通过适用规范解决新的案件, 并产生新的系统沟通, 为下一次的系统运作 (观察的观察) 提供资源。
互联网作为组织社会记忆的媒介为社会系统沟通的扩大提供了条件。相较于进入社会系统沟通的一般方式, 进入互联网“沟通”的门槛是很低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入互联网进入公众讨论和公众参与的频道, 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学习、参与经济活动、进行艺术鉴赏, 乃至是法律的研究和运作。相较于一般社会系统的纳入与排除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规则, 互联网沟通的产生体现了更为平等与简易的进入规则。基于海量的网络信息, 二阶观察的成本更低, 程序更为便捷。社会沟通呈现双向机制, 原有的“观众”和“演员”逐渐模糊 (季卫东, 2006:27) 。互联网技术不仅统合了之前所有的信息传媒技术, 而且将交互性发展到极致, 而又进一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渗透 (陈氚, 2015) 。
如前所述, 二阶观察是通过系统与环境的区分产生的。系统的二阶观察必须通过与环境的区分才可能不断持续。系统理论并不认为社会系统的运作自给自足, 而是需要从环境中不断产生信息, 处理新的事件。环境是社会系统产生二阶观察的“养料”。但是我们在系统理论中看到的环境并非是随意的, 不同的社会系统能够产生的环境也是不一样的。例如生态问题是社会环保系统产生的沟通, 哪些自然现象能够被纳入环保议题本身就是系统自身选择的过程。同样的自然现象, 能否被法律、政治系统纳入系统沟通, 也是相应社会子系统自身选择的结果。此外, 还有更多的现象并未被任何社会系统纳入环境的构建中, 从而成为卢曼所言的社会演进中的危险 (danger) 。我们通常所称的风险 (risk) 是系统理论下已经被纳入系统/环境区分, 可被沟通的事件 (events) 。风险和危险的区分就此形成了不同的归因方式。风险是否以及如何出现和我们观察的角度, 也就是由所处的系统位置决定。因此, 在系统理论看来, 系统/环境的区分是一种系统自身构建和再入 (re-entry) 的过程。环境是系统的构建, 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环境。
互联网使得系统/环境区分下能够涉及的事件增多了。互联网为社会沟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从而也扩大了社会构建的范围, 社会可被观察的半径扩大了。互联网将更多的信息储存起来, 从而使得其能够再次使用。由于介入互联网门槛降低了, 事件发生的频率和范围增强和扩大了。利用网络, 信息重新整合的能力 (二阶观察的能力) 也增强了。新的事件能够在不断产生的系统/环境基础上得到不同社会系统的处理。事件的产生需要环境因素不断激扰系统, 互联网改变了系统沟通产生的时间维度。
在系统理论之下, 由不同社会子系统构建起来的社会存在不同的时间维度。相异的社会子系统对时间的不同理解会随着我们将视角从作为顺序意义的时间 (chronological time) 投向社会沟通意义 (societal communicative meaning) 上的时间显现出来 (Melissaris, 2004:57-79) 。例如在学术系统中, 发表的周期便是其系统时间, 也就是系统意义产生的重要维度之一。法律系统根据规则建立的法律程序的时间安排也决定了法律行为和结果的有效性。系统的二阶观察受制于系统时间。在互联网条件下, 系统的时间维度束缚发生改变。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能够改变系统运作的一般规则与逻辑。例如在法律系统中法律效力的变更, 无论是具体判决还是一般性法律规范效力的产生和灭失仍然需要通过系统已有的结构得以达成。但是, 互联网通过系统/环境区分运作范围与速率的扩大, 能够加速或者延缓系统沟通, 从而也在事实上改变了系统事件维度的一般性束缚。互联网使得系统产生“意外”的可能性增强, 而意外的产生则是新的系统二阶观察产生的关键。那些游离于系统/环境之外的成分通过互联网进入系统区分的视野, 并得到处理。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发现, 现代社会是二阶观察的产物。更准确地说, 是不同社会子系统二阶观察下自我指涉的展开。系统/环境的区分使得事件得以进入社会系统的视野。随着互联网将更多的信息纳入, 不同社会子系统中环境可承载的内容变得多了, 系统时间维度的束缚减弱了, 系统能够处理的信息和所可能产生的话题 (topic/theme) 丰富了。系统的复杂性 (complexity) 也增强了。卢曼、托依布纳等人也认为, 在系统复杂性增强的同时, 环境的复杂性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处理, “社会”从而在不同系统运作中再生产。社会中不能够被理解的事件逐渐减少, 基于系统理性 (system rationalities) 的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系统理论强调社会治理任务的多系统功能分化 (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和共同参与, 互联网为这一理念提供了现代例证。
但是, 互联网真的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系统沟通问题吗?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是否就意味着社会能够在二阶观察基础之上找到共识, 并建立恒久的秩序?互联网是否能够保证和加固这种秩序的生成?社会治理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是越加简易了, 还是变得更为复杂了?不同的学者已经对此做出过全面或部分的回答, 我们试图沿着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的考察对上述问题给出一些不同的分析和答案。
三、区分、结构耦合与系统悖论: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困境
如前所述, 社会 (及其子系统) 的二阶观察是建立在系统/环境的区分基础上的。二阶观察是一种区分 (distinction) 。在系统理论看来, 创造区分的沟通行为是使社会得以沟通的关键 (King and Thornhill, 2003:13) 。一切观察都需运用区分, 观察苹果, 就要非对称地区分苹果/苹果外的世界, 然后标示苹果;观察女人, 就要对称地区分女人/男人, 然后标示女人。区分是一种表达方式, 是确定和潜在的连续制造。区分的延续预示着未来的可能性。这样一来, 系统理论就将区分概念与其对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与偶在性的解释联系在了一起。没有区分, 人们只能见到一个尚未被标示 (unmarked) 的世界。通过区分社会得以被观察为一个个独立系统, 以此来辨别系统与环境。然而, 系统/环境的区分具有盲点 (blind spot) 。如上所述, 系统理论无法观察那些并未被其构建为环境的成分。在系统/环境区分之外, 世界无可能性, 也无法被知晓 (Luhmann, 1997) 。
互联网似乎为扩大系统扩大观察的范围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那些先前不能被系统观察的事件成为可以被系统处理的信息。但是, 互联网在提供观察机会的同时, 并没有为社会子系统准备解决社会问题的结构与程式。相反, 环境的扩大会破坏现有系统的沟通, 产生更多的系统风险, 系统沟通失败的可能性增强了。比如立法。立法属于政治与法律系统的双重沟通。政治系统根据自身的运作符码 (code) 和理性, 选择可被立法的事项 (系统的环境) 。与此同时, 法律系统也会对立法的程序、实体与合宪性进行审查,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会进入实施 (implementation) 阶段。一些事项还会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接受严格的法律系统符码 (合法/非法) 和程式的判断。政治对法律运作而言更多具有的是象征效果 (Edelman, 1985) 。
互联网, 特别是网络社交媒体对事件的关注则会打破上述系统原有的运作过程和格局。互联网本身并不具有筛选机制。互联网是发现社会议题的机制。由于自身承载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新的议题不断在互联网的场域中产生, 而议题的系统归属则并没有被互联网指涉。自媒体时代, 网络热点有时候遵循的是大众传媒的符码和程式 (新闻/非新闻的二元判断) , 而有时候又可能具有其他系统维度的属性。多数情况下, 当事件产生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 政治与法律的解决途径往往成为人们期望的落脚点。
但是, 立法的筛选有其自身的系统逻辑, 立法之后的执法问题, 特别是司法审判的构建和论证更是系统二元区分运作与二阶观察的体现。通过互联网产生的事件不能符合上述系统已有的沟通和结构。由于“网络事件”的产生最初并非系统的自我观察, 所以即使最终进入系统运作的流程以及由此成为系统符码和程式运作, 上述事件也被法律、政治等系统重新进行了切割、选择与编码。人们通过网络媒介观察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事件处理的期望很可能与特定系统运作的结果不相吻合。网络上进而有可能产生对事件结果的 (负面) 评价。新的事件继续发酵, 而法律系统等社会子系统则有可能需要继续对事件的后续产生反应。
在这一过程中, 虽然新的信息进入了系统的运作, 但是这些信息是否能够得到系统的处理不得而知, 更为重要的是, 事件的系统逻辑处理能否符合网络语境下公共讨论对事件原有的认知与期望是具有疑问的。从我国《刑法修正案》 (九) 立法过程乃至其后的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颁布过程中, 我们就能够发现网络热点与“民意”和立法过程、释法过程之间存在的冲突。通过法律系统自身程式的运作, 我们有可能逐步消减这种冲突, 但是却不能完全消除冲突。这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条件下系统二阶观察自身属性所带来的。
互联网可能将这种冲突扩大化, 从而威胁系统社会功能的延续。以法律系统为例, 基于一般性规范, 法律系统建立了反事实的期望 (counterfactual expectation) 。规范并不会随着社会事实的变化而发生效力的转变, 而只会根据法律系统自身的运作逻辑 (立法、修法与释法) 发生变化。但是, 法律系统规范期望的建立, 也就是系统自我指涉封闭 (closure) 的建立并非不涉及认知的 (cognitive) 因素。系统环境因素的不断介入便是系统基于认知开放 (cognitive openness) 的体现。法律系统二阶观察是在规范封闭和认知开放的同时性 (synchronization) 基础上展开的。在通常情况下, 系统认知的构建遵循了系统沟通形成的结构, 并不使法律规范有效性产生突变。但是在互联网媒介的影响下, 系统演进中的突变成为常态。规范系统内部运作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 大量的信息成为需要法律系统认知因素的介入。而法律系统现有结构及其语义并不能被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其他社会系统的运作逻辑接受。
在社会功能分化条件下, 原有的社会子系统自我观察处与相互封闭的状态系统间当然也存在互相的激扰 (irritation) , 并形成了稳定的结构耦合 (structural coupling) 。系统/环境的分离处于不同的社会系统之中, 互相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经济系统的逻辑不会直接控制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媒体对现行法律的批判也仅仅止于新闻性 (newsworthy) 产生的必要。但是在互联网时代, 情况发生了变化。信息成倍增长, 而原有系统的处理环境的能力却并未由于技术的增长发生变化。在法律系统中, 尤其如此。法律的规范性依赖于系统自身二阶观察稳定的延续, 而过多的信息则会超过系统认知能力。冲动性的立法、超越程序正当的司法运作、不符合“相同案件相同判决”原则的审理结果都可能破坏现有规范的效力。法律系统规范期望的保持依赖于执行。我们这里所称的执行是广义的, 也包括司法过程。而网络时代下反事实的法律规范效力在执行层面不仅会面临社会舆论 (未经分化的事件) 的冲击, 而且也会更为直接地面对不同系统之间运作逻辑冲突的考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系统间自我指涉的界限和范围发生了变化。
我们在前述内容中提到功能分化条件下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呈现结构耦合的特点。例如法律系统的运作与政治系统的运作通过宪法这一媒介得到规制。法律的沟通并不会直接成为政治系统运作的符码和程式, 政治系统的逻辑也不会直接作用于法律系统, 特别是法律系统规范性期望功能发生的核心:司法系统的运作中。但是在互联网的条件下, 信息的快速增长使得各个社会子系统的环境认知因素不断增加。法律的政治化与政治的法律化冲动都有可能破坏原有系统的沟通, 进而对社会演进的功能分化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一种悖论, 我们既希望法律等社会功能系统能够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 但是当系统处理环境因素的能力不断增强时, 我们又发现社会的多样性与分化受到冲击。
因此, 互联网虽然是社会二阶观察得以延续乃至快速演进的重要媒介, 但是互联网对社会沟通的稳定, 对诸如法律系统功能的保持也存在负面影响。一方面系统承载了过多的信息, 从而使得系统的社会构建与运作逻辑受到威胁。任何社会系统的运作都是基于二阶观察, 因此在基础运作结构上具有不可避免的悖论。社会功能分化使得系统自我指涉及其悖论同时产生, 系统内部通过自我指涉/外部指涉的再入, 提供了解除悖论 (externalization of paradox) 的机制。而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壁垒的打破、系统纳入与排除规则的降低使得系统悖论的隐藏更加困难。系统的理性受到攻击, 正当性问题凸显。社会治理问题由于系统悖论的凸显而变得尖锐起来。
另一方面, 由于系统吸收环境因素的能力增强, 社会子系统间的冲突、激扰和侵蚀也在网络时代下变得棘手。稳定的社会系统间结构耦合在网络时代并不能够快速地建立, 而原有系统沟通事实维度与时间维度的差异会在网络空间中显露。互联网并不具有调节与缓和系统间理性冲突的制度基础, 快速的信息积聚也只会带来系统各自为政的后果。而这些运作的后果也会在短时间内被互联网再次呈现为事件, 系统又必须面对其他系统的冲击产生内部的复杂性, 保证自身系统正当性。在这反复的互相激扰过程中, 我们看到为了处理系统间冲突和防止系统沟通的灭失, 系统间相互攻击。社会治理如何解决互联网时代系统间的冲突和矛盾成为社会演进必须直面的难题。
通过本节的论证我们发现, 任何社会二阶观察都存在盲点。系统/环境区分下的基于网络媒介的社会观察同样如此。网络时代中, 更多的话题、事件被纳入社会二阶观察。不过, 对事件的观察并非由于网络的介入就会产生新的系统和系统意义, 网络只是提供社会二阶观察更多的机会, 而非解决问题的途径。问题的产生和问题的解决仍然依赖于已有系统符码、程式和话语。网络时代产生事件的能力确为社会子系统的自我指涉提供了新的增长, 不过这种增长同时也意味着系统自身逻辑有限性的暴露。网络时代的社会沟通如何面对自身的悖论, 中国社会治理在网络时代又面临哪些特点, 我们将在下面一节进行考察。
四、系统自我观察的全球性与地方性: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中国视域
我们在上文中通过系统理论分析了网络时代社会演化的新特点与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网络时代并没有带来现代社会的颠覆性转变, 社会沟通仍然沿着二阶观察的模式运作。而系统自我观察与自我指涉中存在的悖论及其掩藏仍然是现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基础性问题。社会系统理论通过对系统/环境区分的论证、系统间结构耦合的分析来反思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试图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系统关系并构建社会秩序再生产的路径。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问题是上述系统理论观察现代性方式的一个侧面。
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的观察是自反性的 (reflexive) 。也就是说, 解决社会沟通与分化过程中出现的信息膨胀、区分消失与功能丧失问题在于系统本身的演化能力。系统对环境因素的吸收, 对稳定社会的期望, 可以通过一些制度的构建得到改善。系统理论绝非批判者所言的保守。甚至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系统理论对社会演进和社会治理的解释具有理论的颠覆 (radicalism) 意义。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解释的颠覆意涵为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智识与实践依据。我们需要结合中国当下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沟通特点进行阐释。
社会系统理论是基于对西方现代社会人文主义与理性思潮反思而产生的一套解读西方现代性历史格局、当代命运与未来前景的一般性社会理性。因此, 系统理论的“一般性”构建在西方社会的“地方性”基础之上。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否能够通过这样一套理论得到妥当的解释?这一问题已经超出本文所探讨的范围。我们仅结合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治理, 来对此问题进行某些层面和部分的解答。
社会系统的沟通具有事实、社会与时间维度 (Luhmann, 1982) , 但是却不具有区域, 或者说空间维度。这并不意味着卢曼等社会系统理论学者没有看到社会系统, 特别是诸如法律、政治等系统所具有的区域属性。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 在现代社会仍然都处于国家的范畴之下。政治决策的执行, 法律判决的执行也必须依赖国家官方的组织, 包括暴力机构的支持。但是从社会沟通的产生 (观察) 方式而言, 系统运作的二阶属性与自我指涉并不具有空间差异。无论是欧洲、美洲还是亚洲的贸易交往, 还是法律 (特别是商事法律) 的运作都遵循着相同的符码和相似的程式, 并构建出能够相互指涉的系统结构。这也是为什么卢曼等人能够在社会理论研究中较早地提出世界社会 (world society, 请注意, 是单数) 的概念。系统理论对社会沟通的这一定位对我们理解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治理问题很有启发。
在卢曼看来, 在全球系统的边界内, 功能分化与技术发展带来了社会语义的自我指涉 (Luhmann, 1997) 。现代社会沟通的普遍化与多样化, 意味着社会多中心与系统沟通的一般化是同步演进的。一方面, 我们看到法律、政治、经济等功能系统呈现不同的社会话语和社会理性, 任何功能系统的符码与沟通都不具有统治地位和决定性;另一方面, 相对于先前社会中高度整合的地方性沟通, 功能系统能够将世界不同角落的相同的系统沟通连接在一起, 从而实现资源、知识与理念的世界性传递。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到来, 社会沟通超越地域限制的特点更加凸显。不仅仅是社会网络 (social network) 将世界各地的人们连接在一起, 从而超越了面对面的沟通限制, 而且社会系统内部的运作也逐渐打破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远程医学治疗、网络公开教育、学术研究成为系统沟通新的内容, 这也印证了卢曼等人对社会沟通普遍性的预测。全球化, 或者说沟通的全球性在系统理论看来是系统二阶观察的应有之意。
中国社会也不免在各领域加入到全球性的系统沟通中。我们看到这一进程在某些领域 (全球商务、谈判、环保等) 较为顺畅;而在另外一些领域由于原有沟通的特点 (法律、政治、社会科学研究) 而遭遇了曲折。在全世界, 情况也并非所有子系统都同步全球化了, 它们全球化的速度和强度并不一致。今天, 宗教、科学和经济已经稳固确立为全球系统, 但政治和法律仍然主要聚焦于民族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 政治和法律的跨境沟通只是通过国际关系加以组织, 而真正超国家的政治和法律过程, 亦即由沟通直接产生全球网络、无需民族国家行动者进行协调的法律和政治过程, 还只是逐渐浮现 (托依布纳, 2016:49) 。不过即使在法律等传统上具有国家空间维度的系统沟通也逐步呈现全球性的合作。互联网的到来为社会系统全球性沟通提供了必要条件。
但是互联网并非形成社会沟通, 特别是超越国家疆域的社会沟通的充分条件。甚至在那些较快实现全球沟通的社会领域中, 如何与其他社会系统进行互动, 例如全球化的商务合作与谈判的法律规则也面临着挑战。社会沟通的全球性有利于社会二阶观察的实现, 并且有利于不同地区社会交往成本的降低。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沟通的全球化仅仅指涉个别系统。全球性也意味着系统间结构耦合的全球性。只有在系统间沟通处于一般性的相同维度上, 结构耦合才能缓解由于系统理性多元和环境多元所带来的社会分化及其冲突。
互联网无法直接促进一般性沟通基础上的系统间结构耦合的形成。即使我们通过互联网, 在技术上形成了法律沟通全球化, 即使案件判决的合理性能够通过大数据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搜索和比对, 进而形成最优化的量刑与裁判, 我们也无法在短期内在刑法等传统领域中实现沟通的全球性。法律系统沟通的地方性特点是其嵌入性所带来的。法律正义无法通过实体的规定得到确证, 也无法通过程序的运作在嵌入条件差异巨大的地区实现统一和共识。
系统理论对社会沟通全球性的定位也绝不意味着对实体概念或程序的共识要求。这无异于陷入哈贝马斯等人交往理论下生活领域的奴役, 包括生活的法律化 (juridification of the life-world) 。社会系统理论下沟通的全球化不过是强调社会二阶观察对环境的不断指涉。如果在一些领域社会的二阶观察能够在一定的区域内实现自我指涉, 沟通的全球化并非是必要的。网络化的全球性沟通也未必是可欲的。社会治理, 特别是对全球化与网络时代背景下中国参与世界运作的治理也需要注意区分对待不同的系统沟通理性和结构耦合的状态。
系统沟通的地方性还涉及系统分化程度的问题。卢曼等人有关系统理论的原初论证并不包含对系统自我观察与自我指涉程度的判断。系统的自我指涉仅仅存在有/无两种状态 (Luhmann, 1986:172-192) 。但是在后续研究者, 特别是法律系统理论研究者托依布纳等人看来, 系统的自我指涉具有程度差异 (Teubner, 1987) 。例如不同法律的分系统 (不同法律类别、法系或者法律运作的不同制度组织间) 的自我指涉具有差异, 法律系统整体的自治程度也是可以评判的。
我国法律系统的自我指涉就不能仅仅根据有或无来进行判断。法治话语本身就是系统二阶观察的体现, 也是我国现阶段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所提出的重要方面。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 在我国, 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的推动依靠政治系统的逻辑、组织和资源。法治话语的构建从而具有政治系统自我演化的属性, 政治与法律呈现共同演进的状态。但是这种共同演化的路径又不同于西方社会政治与法律在功能分化基础上的结构耦合, 而是具有强烈的政治主导特点。这种法治的演进道路是我们理解中国法治进程地方性的关键。
互联网能够在这样的法治发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在前述内容中提到互联网信息快速的传递与传播可能会超过特定系统/环境区分承载的范围, 从而使得系统自我观察中的悖论暴露。在我国政治话语和法律话语互相裹挟演进的过程中, 我们并不需要过于担心由于系统承载能力的限度而形成的悖论展现。甚至我们期望法律系统通过自身符码与程式能够展现出这种悖论, 进而使我们看到法律话语和沟通逐渐脱离政治系统沟通的前景。
法律系统尚未在中国分化, 悖论也未形成。法律沟通的地方性使得政治系统对法治构建的支持显得不可或缺。在这一现实背景下, 我们应当更为冷静地看待政治“介入”法律的正当性。更准确地说是我们需要分析法律如何从政治中分化出来。法律沟通的地方性并非意味着二阶观察与自我指涉不能形成。政治与法律在一国疆界范围内能够形成稳定的结构耦合。互联网可以促进法治话语的形成, 当更多的事件成为法律系统/环境区分的处理对象时, 法律与政治的适度分离成为可能。在政治-法律的改革框架中, 一些事件也会在网络中掀起探讨, 并且进入法学研究的视域, 从而促进法治话语的养成。网络能够带动法律系统环境因素的丰富, 并在其中不断激扰原有政治—法律系统沟通, 形成稳定的结构耦合。
因此在我国, 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意味着两种演化路径共同发生:一方面, 社会沟通的全球性使得中国的经济、环保、科学研究乃至文化演进都进入超越地域的世界系统二阶观察的领域, 社会子系统的运作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更为广阔的环境/系统的区分, 互联网使得社会治理问题在某些领域成为系统如何展开全球性的自我指涉问题。我们也看到即使走向全球性沟通的社会子系统仍然面临如何与其他社会系统进行稳定结构耦合的问题;另一方面, 我们也发现社会的自我观察在某些社会子系统中仍然处于空间维度中, 也就是说, 地方性的沟通仍然是诸如法律运作的属性。在我国, 法律的功能分化是与政治的系统演进 (自我观察) 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政治与法律的边界不是其共同演化的障碍, 而是动力。互联网在其中也能发挥推动系统/环境区分不断扩大的积极作用。易言之, 全球化的沟通需要解决系统间结构耦合, 地方性的系统功能分化则需要扩大自我观察的环境范围。而在两种社会演化进程中, 互联网都能起到正面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成为如何在社会二阶观察演进过程中激发组织与制度动力的问题。
五、个体意识、组织和系统的整合: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中国社会治理在网络时代面临的问题既有社会系统二阶观察在互联网背景下共同遇到的难题, 也有自身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遭遇的挑战。基于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形成的子系统运作封闭在网络时代加剧了。互联网使得系统自我观察与指涉的演化更为迅捷,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种发展, 系统/环境区分所能承载的信息和事件也在急速增长, 从而也使得系统悖论和社会系统间结构耦合稳定性问题凸显。在中国社会, 互联网还与社会系统的分化 (封闭) 进程同步展开, 从而加剧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
在系统理论下, 社会治理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政治系统的自我演化, 社会系统的分化与环境因素的丰富也意味着依靠单一系统形成社会共识, 进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治理模式无法满足社会系统复杂性和偶在性的增长。在网络背景下, “仅仅是公共传播主体及其行为数量暴涨这一最基本的变化, 就决定了传统行政管理手段难以实现网络空间的内容控制” (陆宇峰, 2014:30) 。系统自身二阶观察在互联网时代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治理问题转化为系统如何产生自我指涉, 以及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共同演进过程中如何产生稳定的结构耦合。因此系统的二阶观察能够吸纳由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多元与容量的增长, 社会治理的角色、责任与功能被分散到各个社会子系统中。社会演进的组织和制度动力蕴藏在系统自我观察与运作封闭中。
但是我们通过前述的分析也发现, 系统自我观察的能力并非是无限的。在中国社会, 我们还面临如何协调环境中信息、事件增长与系统功能分化的问题。系统/环境区分并不意味着任何社会新的事件都能够产生成功的系统沟通, 也并非意味着系统沟通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更不意味着系统沟通在数量上的增长对于社会治理而言都是积极的。我们在前述有关立法与社会期望的分析中已经有所论证。这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正视社会系统运作的局限, 而且对网络条件下信息的增长和社会秩序形成之间的矛盾有所关照。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对互联网社会治理研究中对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 以及规制的主体和方式的系统理论回应。
系统理论认为社会系统的沟通与个体意识处于分离的状态。个体的思想并不会直接成为社会系统沟通的组成部分, 其是否最终会进入社会系统运作中则需要系统进行符码和程式的转化。即使是专业人士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 也需要经过社会子系统的制度程序进行筛选之后才可能进行最终的系统自我观察。如前所述, 系统对信息的筛选需要时间, 而互联网中信息的增长则远远快于系统自身能够进行环境/系统区分的速度。互联网媒介使得个体意识与社会系统沟通之间转化问题凸显。而且, 互联网信息具有“未分化”的特点, 对于社会大众而言, 许多信息并不具有系统理性和沟通意义, 从而使得社会系统对个体意识的激扰面临阻断的危险。互联网并不能使个体的“社会化”、“公民化”程度与水平提升。网络中出现的恐怖主义、极端宗教与反人类的言论甚至会直接破坏社会系统与个体社会化过程的互动。
因此从社会系统理论视角出发, 社会治理不仅意味着如何促进系统自我观察, 在互联网时代也面临对网络的规制。系统沟通需要环境/系统的不断展开, 互联网为系统运作的不断延伸提供了重要媒介。不过, 环境中的信息也具有颠覆系统沟通的意涵。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并不是一种社会给定的条件, 而是系统在保持自我指涉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互相促进的状态中不断演进的结果。系统的自我观察虽然不是个体意识主导的结果, 但是如果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体或群体的意见和由此产生的信息对系统自我封闭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系统通过二阶观察产生的系统理性和秩序也难免不受到冲击。
网络本身并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 而仅仅是加剧了系统之间、系统沟通与个体意识之间原有的冲突和激扰。卢曼等人在个体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提出了组织 (organization) 的概念, 并认为这是缓解社会子系统沟通之间冲突、个体与社会冲突的有效场域 (Luhmann, 1982:75-76) 。组织属于系统的沟通, 但是组织的形式相较于社会系统更为灵活, 也能够根据特定的事项、利益与任务产生, 进而对社会系统无法有效处理的环境信息进行快速的反映;相较于个体意识的产生, 组织具有系统程序、资源和人员配置的优势, 从而在运作结构和程序上具有更强的行动力。更为重要的是, 组织具有跨越单一社会系统沟通的运作形态, 也就是说, 在一种组织中可能存在多种系统沟通, 并且通过组织决策和决策前提 (decision premises) 的构建, 将这一系列社会沟通进行整合。例如在法院组织中, 不仅存在基于法律沟通的司法裁判过程, 也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基于行政管理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治理因素。在我国法院中, 为了保证规则实施的统一 (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司法正义的一致性) , 法律沟通与政治沟通在法院组织中的并存是必要的。因此, 组织下的沟通自创生是一种基于决策的自创生, 而不仅仅限于某一社会子系统的符码或程式。
组织的这一特性对于我们理解并重构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网络信息的“未分化”状态以及信息在网络中变异的速度明显加快, 局限于一种系统视角将无法对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需求提供帮助。在制度的设计上, 应当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 整合立法 (政治决策) 、行政管理、司法、社会舆论 (媒体) 、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中。系统理论下的控制论 (cybernetics) 思想在于:多中心和决策的分散。当然, 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哈贝马斯政治理论中的程序性沟通 (processual communication) , 而是通过以多重信息节点作为条件, 将社会诸领域的实体性规范纳入进来, 使得网络状态下的社会沟通通过分散的组织决策被纳入不同的社会子系统中。
这种组织运作的框架, 可以超越传统组织注重垂直维度的决策前提构建, 从而更加注重水平维度的决策前提与决策情境 (decision situation) 的丰富。具体来说, 在规范的意义上, 也就是监督网络时代各种社会事件发育过程的机制及其实体性内容, 并不一定存在一个明确的“立法者”, 也不存在唯一的“执法者”。一方面, 决策与决策前提在水平维度的扩张意味着组织形式与现有的国家治理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和分离, 更多的社会诸领域自我规制茁生。也就是说, 网络时代的组织构建, 也会促进社会子系统在自我指涉过程中沟通的自我抑制。多中心的决策机制一方面为各种信息和行动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自由, 另一方面也加速了各种系统沟通之间的冲突及其自我协调, 也就是社会诸领域如何观察它系统的方式。自我抑制由此成为在网络时代构建基于组织的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
当然, 这并非意味着组织在网络时代仅仅属于连接各个功能系统内部运作的机制。正是由于组织具有吸纳各种社会子系统不同沟通理性、符码乃至规范的能力, 组织成为互联网时代可行的沟通渠道。组织作为一种规范性, 而非仅仅是认知性的社会制度之存在意义, 以一种外部观察的视角, 对各社会子系统的自我规制所体现的不足予以弥补。在这个意义上说, 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 包括国家 (政治) 治理体系的变迁方向在于从一种全知全能型的管制 (regulation) 转变为一种补充性的、具有外部限权性 (limitative) 的规范体系。在这种外部规制模式的构建中, 法院组织、政治组织依然会存在, 只是其定位将会在网络时代中发生上述显著的变化。网络时代的来临不仅使得系统理论的组织学能够进一步受到人们的重视, 更为重要的是, 这种基于决策自创生的组织理论, 也会对我们理解传统的国家治理组织和社会治理机制产生新的智识。法院、行政机关的功能定位也将在网络时代发生变动。
我们也清楚, 这种变动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 因为组织的构建并非仅仅指涉建立初期的各种决策, 因为组织的延续本身就是决策的不断延续和递归, 也就是说, 组织在系统理论看来, 并不是一种静态的社会治理机制, 而是随时根据具体事件和情境调整组织目标和运作方式的动态场域。这一点在网络时代多中心的组织框架中得到了更为显著的体现。相应的, 我们应当更为重视那些具有更高参与度, 也更具有自我抑制效果的组织模式。在此基础上, 各种组织也具有连接 (connectivity) 的功能, 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宪法性”, 或者说“构成性” (constitution) 意义的网络时代社会治理实体规范。也就是说, 引入系统论中的组织社会学概念, 我们还将扩展传统宪法治理 (constitutionalism) 的意涵和范围, 将限权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视为组织间联合的重要识别标志。基于决策及其自创生、非线性与非垂直领导的自我规制组织及其互动是我们应对网络时代社会治理上述难题的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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