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华 佴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04(56),54-63+189
摘 要:社会变迁带来的居民的居住方式改变、共同兴趣爱好消减、宗教仪式衰微、公共利益责任主体转移等,使得传统社区精神逐渐消逝并陷入“共同体困境”。现代社区精神重塑很有必要,应将自治事务的单位选择和行政事务的单位选择区分开来,明确社区居委会定位及与其他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对不同业态的小区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
关键词:社区治理; 共同体; 社区精神;
一、研究缘起
伴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中国社会发生了如下变化:单位制迅速解体;快速的人口迁移流动与城市化,新的住宅小区大量涌现;城乡居民的思想观念、生产与生活方式、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也因此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往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大量聚积,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创新社会治理便被提上议事日程,探寻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与要求,而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区治理,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的社区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阶段,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使得社区治理成了政府的“独角戏”。[1] 为什么社区治理如此困难,如何重建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社区精神,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等等,本文将尝试探索和回答这其中的部分问题。
二、社区精神的内涵与社区共同体困境
(一)社区精神的内涵
汉语“社区”一词源于德文“Gemeinschaft”,英文是“Community”,意思是“共同体”,“Community”的理论主要源自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英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滕尼斯最初将“共同体”的规模和范围指定为家庭生活、乡村生活和以宗教为特色的城市等类型。该书首次提出了“共同体”即“社区”的概念。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2] 在随后的一百多年发展中,学者们对于共同体的研究逐渐扩展和深入,但其定义众多。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R.Park)对“社区”的定义是:占据在一块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的汇集。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3]社区的三大要素分别是:人口、人口赖以生息的土地与人口结成的关系。综观不同学者对社区或共同体的定义,也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以地域为基础,一个是以关系为基础。
经过概念的剖析与界定,笔者认为,社区的核心是“共同体”,与地域共同体相比,社区成员间的关系更为重要,而维系这种关系的核心要素笔者称之为“社区精神”。这一点不仅从西方文化对“社区”的概念可以看出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可以看出来。《说文》中解释“社”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原意在先秦时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代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
(二)共同体困境
当前我国社区建设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是社区认同和社区参与严重不足,社区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地域的概念,社区建设在很多时候还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不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使得社区建设实际上成了政府的“独角戏”,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体困境”。[1]
在剧烈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区与现代社区已经有根本性的不同,共同体赖以存在的两个纽带都已土崩瓦解。随着高度的社会分工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先天依赖已经不复存在,社区更多演变成为人们的居住地,与人们的生息无关。实体社区中的每个居民可能分散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来自五湖四海,繁忙的工作和快节奏的生活使得他们也许连见面都很难,更别提有什么密切的联系。传统的社区和社区精神也因此而逐渐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壤。
(三)共同体困境成因
1. 居住方式的改变
传统社会主要以血缘、亲缘与地缘为核心的居住格局,形成了以家族、宗族为纽带的居住区域和依靠乡绅、族长为权力核心的社区治理模式,且社区结构处于封闭状态。而现代社会,人口快速流动打破了传统的社会格局,形成了“陌生人”的社区图景,宗法社会因此而土崩瓦解。现代社区主要以阶层身份、业缘等划定区域,依靠“声望”形成的“克里斯玛”型社区领袖多不复存在。现代技术的发展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差序格局,人际关系不再以地域为基础,这使得以地域为划分基础的社区“形在而神不在”,给社区治理增加了困难。
传统社会的居住方式主要是挨家挨户的村落式居住格局,这种居住格局便会形成熟人社会,鸡犬相闻,守望相助,更便于人们之间的交往。而现代社会则主要是多层和高层建筑,像筑起的堡垒和网格,每家每户被置于特定的网格中,相对封闭,日常往来的频率因此而大大下降,走家串户日渐稀少。此外,咖啡馆、茶吧、餐饮店等公共空间不仅仅承载着吃饭喝茶聊天的功能,也逐渐承载着社会交往空间的功能,替代了作为私人空间的住宅与作为公共空间的社区祠堂、宗庙等,人际互动多在新的公共空间进行和完成。
2. 共同爱好的消逝
在传统社会,社会能够提供的文化产品很少,公众的可选择性也很小,公众的兴趣爱好主动或被动地被聚拢到一起。进入现代社会,伴随着文化产业与传媒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社会的来临,借助于手机、平板电脑等随时随地可获取个人所需的产品与服务。娱乐方式也从传统的人际直接互动转变为借助于机器的人际间接互动,甚至是人机互动。公众的选择范围在极大扩展的同时,公众因选择的多样性而出现大量分流,随之而来的是共同兴趣爱好的消逝。
此外,网络社会的来临彻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传统社会主要局限于地缘、血缘与亲缘的人际交往方式被现代社会的业缘与血缘交往方式所取代,以往受技术与地域等限制,人际交往主要在亲属邻里之间进行,而现在借助于移动互联网,日常交往可以突破时空限制。于是便可看到,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大家日常交往最多的人可能根本就不在身边,而很可能在万里之外,“远亲不如近邻”的格局彻底被颠覆,不知邻居是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3. 宗教仪式的衰微
社区中的“社”是以祭祀、崇拜为核心的乡民共同体,“区”则是以一定的地域为界限。社区的形成往往与共同的心理、文化、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也与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在中国传统社区,常以祠堂、寺庙为纽带,西方的社区多以教堂为纽带。宗教与宗教仪式不仅在心理和文化上将居民联结在一起,通过固定的持续的宗教仪式不断强化宗教所倡导的一些理念,并逐渐内化为人们的行为模式。同时,通过共同的信仰与共同的宗教仪式参与,文化与生活共同体得以建立与维系,人际关系也较为紧密。随着现代社会宗教影响力的衰落,社区共同的心理文化元素也逐渐流失。
4. 公共利益责任主体的转移
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是不能空间移动的,因而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也就具备了定居的特点,长此以往,也就逐渐具有了近似封闭社会的特点。传统社会的农村居民的流动性很小,基本上是“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社区内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水利设施、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等,这些都涉及社区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当时生产力落后,国家财力十分有限,难以提供这些公共产品,通常只能由社区居民自己负责生产与管理。
表1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特点比较
表1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特点比较
现代社会是一个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社会,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就决定了其开放型社会形态特征,个人因就学、就业等原因而流动越来越频繁,传统社会个人多在一地生活一辈子的情形,在现代社会已大为减少,“过客”心态使得个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公共利益与个人的关联性减弱。与此同时,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政府财力的增强,国家逐渐从社会手中接过了部分公共产品提供的责任,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多由政府出资兴建。除此之外,社区居民所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也多可以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得以满足:一是在购买商品房时就作为社区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并将其计入房价中,如居民小区内部的道路、树木、景观等;二是通过购买服务获得,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小区清洁、垃圾清理、树木养护、安保等物业管理服务。由此可见,目前社区所需的公共产品多由政府或市场提供。于是,现代社会的社区居民所要承担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责任大大减少,社区居民之间的公共利益也因此而逐渐消解。(见表1)
三、社区精神重塑的必要性
按照上文讨论的内容,社区的概念和结构已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这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洪流。当社区在“共同体”意义上的存在基础已经瓦解,我们可以说,现在的行政社区多失去了社区的真正意义。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组织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恢复到传统社会的社区生活已无可能,因而传统社会的“社区精神已死”之说绝非空穴来风。有型或实体社区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困难,尽管我们中的部分人对传统社区与传统社区精神报以无限的思念(乡愁即属此类),迈入现代化进程的我们不可能再回复到以往那种传统社区形态中去。这是现代化的结果,也是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
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仍感怀过往,将目光放在过去,千方百计地想让传统的社区精神回归呢?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这种努力不仅徒劳无功,而且也逆时代潮流。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放弃社区建设和社区精神重塑的努力,相反,我们仍要积极地探索社区建设及社区精神重塑。
首先,说到底,我们留恋的可能并不是传统社区精神本身,只是我们在构建现代社区精神时还没有寻找到出路。中国正处在传统社区精神逐渐消亡与现代社区精神仍未诞生的社区精神“真空期”,焦虑、恐慌、忧愁、缺少安全感与归属感等负面情绪油然而生实属正常。其实,对于居民来讲,他们需要一个生活舒适的安乐窝,邻里和睦,温情洋溢。对于政府来讲,他们希望世局稳定,社会和谐。这样的目标,不管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一样的。
其次,社区存在的最基本要素———人口并没有改变,社区仍然是居民的栖息地、家园与避风港,网络不能完全代替实体社区发挥的作用,毕竟,人类不是虚拟的。此外,不管社会如何变迁,人类的心理需求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方式与日常互动模式。况且,“远水解不了近渴”的道理在现代社区依然部分地存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事难免需要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既然居民的内在需求并没有本质的改变,问题只是在于在越来越陌生的社区中人们找不到满足这种需求的渠道而慢慢将自己与邻居之间画上一道界限。因此,怎样在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转变的过程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一条最适合社区实际的社区治理道路,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现代藩篱,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是我们在开展社区治理之前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依然借鉴传统社区得以存在的两大基本纽带———地域和关系———来探索现代社区精神重塑的方法,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地域范围,或者说居民自治的基本单位是什么?二是现代社区中链接居民的纽带是什么,如何重建?
再次,虽然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精神已死,但人们并不是没有社会关系圈,与他们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突破了实体社区的空间限制,甚至可以扩展至地球的任何角落。现代网络技术(如Facebook、Twitter、QQ、微信、Skype等)为超空间互动提供了基础。这就形成了现代的“新的社区”和“新的社区精神”,本文用“虚拟社区”和“虚拟社区精神”两个词来表述。“虚拟社区”仍然具有“共同体”的涵义,因为它以“关系”为纽带,这种关系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血缘、亲缘,也可以是现代意义上的业缘、趣缘,等等。“虚拟社区精神”就是在这种虚拟社区中形成的,这种“虚拟社区精神”可以是共同的志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文化心理、价值观、共同的生活诉求,等等。生活在虚拟社区中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每一个人可以同时分属于不同的“虚拟社区”,也可以在各个“虚拟社区”之间自由出入。有研究表明,社交网络用户会得到更多社会支持,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社交网站保持亲密社会联系。
网络的兴旺其实恰恰表达了人们对共同体的需求,它反映出人们对群体归属感的向往。传统的面对面的社区精神和虚拟社区精神,虽然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有所改变,其实质并没有改变,甚至在这个空虚感弥漫的社会,人们的这种心理渴求更加强烈。比如微信朋友圈,这个“圈”跟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水波纹”理论有类似的地方,只不过画圈的依据不仅仅是关系的亲疏远近,还包括工作、爱好等因素。
最后,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西方同样有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美国解决此问题的途径是倡导参与式治理。于是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美等国开展了“睦邻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联合国推行了一项世界性的“社区发展计划”,到60年代有60多个国家实施了社区发展计划。“社区发展”一词,依照联合国的解释是指居民与政府机关协同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状况,其中包括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居民自动自发的精神,改善自己的生活、提高生活水准;一是鼓励自动自助、互助的精神,并使这种精神更好地发挥效力。[4]
四、社区精神重塑的原则
社区精神的重构意味着找回维系社区的两大纽带,一个是地域上的,一个是情感上或者说社会关系上的。地域上的纽带本文将从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角度论述。社会关系上的纽带在第五部分“社区精神重塑的方法”中探讨。
(一)自治和行政的区分
20世纪30年代“社区”一词引入中国以后,老一辈社会学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定义。90年代开展社区建设以来,中国的社区类型大概有四种: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自治型社区和网络社区。[2] 前三种社区类型是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划分基础的,而对于社区治理的基本单位仍然比较混乱,有以街道为单位的“大社区”,有以居委会为单位的“中社区”,也有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小社区”。随之而来的难题是行政干预和自治的界限该如何划分,这也是近期政界和学界共同关注却悬而未决的问题。
中国政府一直在社区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没有厘清自身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导致越位、错位、缺位。比较典型的几种社区治理模式,如“上海模式”,将社区定位在街道层面,行政化干预明显,实质依然是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原街道和原居委会之间,设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属于自治型模式[5] ,但制度实施缺乏一定的保障。以上两种代表性的社区治理模式都是以“行政社区”为基本单位。但行政社区很难以“关系”为基础开展社区治理。因此,必须将“社区自治单位”与“行政管理单位”区分开来,明确行政事务和自治事务的差别和界限。
首先,目前的社区治理普遍存在“行政困境”问题,本该承担自治功能的社区居委会成为政府在基层的又一条腿,行政事务多于自治事务。
其次,社区服务中心遍地开花。社区居民需要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的事务其实很少,而目前的社区多是按照上级党政部门职能设置与职能分工,多归并成民政、社保、计生、环卫、综治、党群等若干类,每类多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致使在多数情况下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比来办事的居民更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管理与服务成本畸高,人力与物力资源浪费严重。
第三,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倾向造成社会更加不公,甚至人为地制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政府的创新驱动下,社区治理走的是一条差别化的发展道路,甚至“为不同而不同”,社区提供的服务也是千差万别,最大的特点就是只注重“新奇特”,而忽视基本内容。这并不是说社区治理应该走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但目前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多是“看菜吃饭”,依据其人力与财力状况提供服务,结果是伴随着区域发展差异的扩大,公共服务也出现差别化发展趋势。这些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与所选择的行政管理单位过小有关。
(二)自治单位选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应以小块地域、居民共同点(特别是关系或利益)为依据,现实状况下最好选择“自然小区”。自然小区的人脉关系比较天然,同一个小区,同一种住房类型,吸纳的居民在社会阶层、社会身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因而具有更多共同的关注点和利益点。在较大的小区中,也可以将基本单位再细分到楼栋。
这种划分方法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更加明显。关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是乡绅自治多一点还是编户齐民式的行政管制多一点,学界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不管怎么说,国家权力的触角试图延伸到乡村基层的努力是不成功的,国家统治能力的不足客观上使乡村社会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6] 特别是自然村落,自然村的社会结构中蕴涵着丰富的社会资本:熟人的信任、互惠的效益、相互认同的价值规范等。[7] 借鉴中国长久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农村,选择“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社区自治基本单位更为合适,其中选择“村”还是“村民小组”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农村社区进行行政规划之前,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具有天然聚居性,村民彼此熟悉,共同利益也较多,乡村领袖仍可能存在。而不同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权益等会产生天然的利益区隔,合并后的农村行政村虽然在体制上强制性地让它们成为一个共同体,但之前已形成的村际之间、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区隔并没有随之消逝,如果硬要共同治理,反而会出现更多的利益纠纷和矛盾。
在城市,选择“居住小区”为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更为合适。在一个行政社区中,也许包括商品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小区、村改居小区等不同形态,在这些不同形态的社区中,居民所处的社会阶层、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关注的社会事务不尽相同,从而带来不同的社会文化心理、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兴趣爱好等等。在这样的混合居住形态中,“关系”难以维持,自治更难以实现。而以“居住小区”为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居民的社会阶层、社会角色、利益诉求、兴趣爱好等的契合度更高,“关系”也容易建构和维系。
(三)行政单位选择
社区自治单位选择是基于社区精神重塑的考量,重点在居民的自治。当然,社区治理中还有一部分是行政事务,行政事务讲求统一与规范,应选择行政社区、片区甚至街道为基本单位推进行政事务规范化、标准化与一体化建设。这条路线的实施牵涉到社区“去行政化”和社区居委会功能的定位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将行政事务收归街道。在街道区域不大、交通便捷、行政管理事务不多的情况下,行政事务收归街道,街道是完全可以承接的。现在的一些政府部门一味地从所谓的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将很多本应由街道甚至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务下沉到社区(有假借便民服务之名行推卸责任之实的嫌疑),使得行政管理人员高度分散,基层人手严重不足且良莠不齐,导致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下降。此外,很多行政管理事务社区根本无法承担,也无力承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往往变成行政管理的二传手,非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增加了无谓的工作量,自治功能丧失殆尽。
二是根据不同街道的具体情况(包括地理区域、人口数量、居民构成等)进行行政服务整合,选择合适的行政治理单位。可依照“街道—片区—社区”三级指标来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地理区域小、社会结构简单的只设立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理区域大、社会结构复杂的街道可按需要设立若干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将几个临近的行政社区划为一个片区设立片区行政服务中心,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片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承接办理行政事务,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整合,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居民,也可以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负担,让社区居委会在反映民情、沟通协调、社区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因地制宜
社区的形成和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紧密相连的。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发展程度上的差异使得社区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社区精神也是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下自发形成的。因此,社区治理不应是政府的行政指标,而应以社会发育状况和社区居民需求为基础。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水平,不同的社区类型中,居民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最好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如果社区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居民的公民意识处于发育初期,社区治理应该选择政府主导型模式,同时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物业管理公司并指导其开展社区服务,以此培育居民的公民意识和自治能力。如果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一般,可实行政府适度干预与自治相结合的方法,政府划拨一部分经费,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支持,社会组织自身也发挥较大作用。如果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较强,可采用社区自治模式,政府可退位,只起辅助监管作用,让各社区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管公司、社会组织等)实行协商自治。[8]
在不同社区,同一社区中的不同小区,政府的行政力量应该有所区别。综观不同的治理模式,本质上都是在试图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究竟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处于什么位置,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其情况确定。因此,首先应按照公民意识的发育程度和居民的需求来划分社区并划分行政社区中的小区。在不同社区和小区中政府发挥不同的行政作用,给社区精神一定的自由培育空间。
(五)社区居委会定位
从理论上来说,社区居委会应该退位到自治层面,发挥服务居民、维护居民利益的职能。但是,从中国社区发展的实情来看,完全撤销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不现实。一方面,社区居委会长久以来作为事实上的政府在基层的代表,其自身的政治权力有利于其协调其他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市场组织(物管公司)等各类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完全去行政化可能会引起社区治理更大范围的混乱,如低保资格审核等仍需要对居民情况较为熟悉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政府的一些行政事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工作任务与工作经费通过街道办事处一并下拨到社区,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9] ,即政府通过向社区居委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因此,在社区运转和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居委会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政府色彩,通过其手中掌控的资源与对社区内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支持,在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下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部分掌控,进而在其他组织中起牵头与领导作用,实现社区居委会主导下的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社区工作站、社会组织的共治。给社区居委会松绑又非完全去行政化,可以保证社区居委会既能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初衷上来,又通过对社区组织的资源支持而影响甚至主导其发展,避免被边缘化。
社区居委会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反映民情。主要包括:社工分片探访,搜集民意,下情上达;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听取群众意见;通过现代化手段搜集民意。二是领导协调其他组织。社区居委会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有效利用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中介机构等载体,引导、支持、规范和配合不同类型的组织发挥各自作用。三是社会服务。主要有:为居民提供教育、健康、就业、社保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丰富社区文化生活;邻里互助及纠纷调解;关心弱势群体;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制度;为社区里因身体等情况不能办理各项事务的人提供代办服务。[10] (见图1)
图1 社区组织之关系(实线代表隶属关系,虚线代表不对等合作伙伴关系)
五、社区精神重塑的方法
(一)社区组织多方联动
社会组织是社会的筋骨与脉络,而社会成员则是社会的血肉与构成元素,只有广泛的社会组织才能把社会成员有机地联接在一起,从而避免社会的原子化倾向。因此,社区精神重塑必须从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开始。主要可按照下述步骤进行:首先,社区情况分析。了解社区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特点;了解社区居民的社会构成;分析社区居民的需求、公共利益与兴趣爱好,分析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如广场舞、钓鱼协会等)的可能性。其次,社区资源挖掘。充分挖掘社区的自然与人文资源,特别是以社区居民的生活经历与情感体验为线索,探寻社区的文化基因,建立生活共同体。第三,社区组织培育。根据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与兴趣爱好创建各种类型的社区组织,并对现有社区组织进行必要的整合与规范,使之能迎合社区居民的需要。
鉴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没有业主委员会但有条件成立的社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尽可能吸收社区领袖加入业主委员会,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日常管理。此外,充分发挥社区精英的作用,带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例如,可邀请社区精英(意见领袖)参与甚至具体负责各类社区组织的运营,同时充分发挥老年人与家庭主妇的作用。社区也可以组织一些志愿服务队(如维修队)为社区居民服务,加深与居民之间的情感联系。
利用移动互联网与微信等新技术,建立社区APP或微信公共服务平台。此平台既可以成为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服务平台,也可以成为社区居民联系与交往的互动平台。现在物业管理公司建立的APP已经在部分社区开始运行。比如,万科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社区APP就是成功的例证,不仅使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加便捷,也使得以往沉寂的社区恢复了生机,居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了,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随之提升。由线上到线下,互联网技术将网络交流与现实互动融为一体,使得社区精神不仅停留在虚拟空间,更让实体社区精神的恢复成为现实。
(二)寻找并构建社区居民的连接点
1. 通过社区活动激发社区活力
情感的建立需要交流和互动。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公司与社区社会组织单独或联手开展各种社区活动可以给社区居民搭建相互认识、建立联系的平台。选择的活动应以居民的共同爱好、文化传统、一致需求为基础,如在节假日举办社区管理创意大赛、文体活动(广场舞、棋牌、中秋晚会、春节联欢晚会等)、社区瓜果分享会等。此外,居民普遍关注的子女教育、婚介服务、旅游购物、宠物饲养等问题也可以成为吸引居民参加社区活动的抓手。
2. 通过公共事件激发自治精神
公共利益是塑造社区精神的重要纽带,事缘型社区尤其如此。居委会可以社区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为契机,倡导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协商促进彼此了解,建立合作关系,互帮互助,发挥各自优长,共同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社区生活质量。如小区停车位问题、电梯维护问题、小区环境问题等。这些公共议题是促进居民参与、培养自治精神的大好机会。
(三)老旧小区社区精神的培育
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村改居小区等是社区治理的重点与难点,需要通过培育来激发居民的社区精神。比如,从物业管理角度来说,这些小区通常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购买服务的传统。怎么培育呢?可以采取封闭式管理方法,慢慢建立物业管理收费制度。首先,观念改造,向居民宣传“小区管理与服务属于社区自治范畴,不属于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可能对此进行长期补贴”的观念。同时,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社会或市场组织运营,开始时收取少量的物业管理费(待习惯养成后再逐渐向市场价格靠拢)。其次,充分挖掘小区公共资源,同时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但老旧小区居民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习惯,开始实施时可能出现多数人拒绝缴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一方面,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各个击破的战术,先在社区中选择乐意引入物业管理的更小的社区与楼栋进行试点,然后逐渐推广。另一方面,当小区居民出现分化,物业管理费缴纳者会对未缴纳者形成压力。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小区居民切身感受到社区物业管理的好处时,会有更多的居民加入到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列。久而久之,花钱购买服务的理念在小区居民中会逐渐养成。
(四)导入社区资源,增强社区吸引力
居民社区归属感及凝聚力与社区及其周边配套设施状况与文化资源密切相关,社区资源导入会增强社区的吸引力与凝聚力。社区资源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卫生资源。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等。就医保障是提升生活品质的基本要求。二是教育资源。子女就近入学并享有高品质的教育是每个家庭的共同愿望。如果社区或周边已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学校,应着力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如果社区周围没有卫生或教育资源,社区应积极争取政府与社会各界支持,引入(优质)卫生资源,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创立新的高品质的教育机构,或者寻求与名校合作,以建设分校的方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三是挖掘其他资源。比如,寻找社区各类专业人才,为其搭建施展才华、发挥效用的舞台(如社区居民中的医务人员为社区其他成员义诊、小家电维修等)。还可以邀请社区内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开设各种专题讲座、举办社区沙龙、书画艺术指导等,既能实现互教、互学、互助、互进的目标,也能营造社区的和谐、融洽的氛围。(见图2)
图2 社区精神重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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