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11〕26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5日
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更加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本市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求更加迫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必须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队伍,改善服务设施,不断拓展社区民主自治的内容和渠道。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首都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围绕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进一步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增强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感。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坚持“一分、三定、两目标”。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突出首都特色,推进实践创新,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服务站职能分开,定事、定人、定钱,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一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和谐社区。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努力使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区内外关系融洽和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规范,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充分激发;社区工作者队伍更加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能够有效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社区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到位,为建设干净社区、安全社区、健康社区、规范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动员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民主自治活动,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共享;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财产,实行社区居务公开;收集社区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依托社区服务站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医疗保健、社区环境、人口计生、优抚救济、防灾减灾、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捐赠、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协助应对处理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做好社区在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引导和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一)加快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规范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社区规模原则上在1000户至3000户。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村拆迁新建小区,也要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按照各委员会的分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三)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按照“一分、三定、两目标”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发挥其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社区服务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职能分开,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我服务有效衔接。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兼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听取社区服务站工作汇报,并组织居民对社区服务站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四)加强居民小组和楼院门栋建设。以楼栋或若干平房院为单位,组建居民小组,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可采取楼委会、院委会、楼宇自治理事会等丰富多样的居民自治形式,充分发挥楼院门栋畅通诉求、化解矛盾、联系群众的作用,把居民小组、楼院门栋群众性自治发展成为社区基层组织网络。
五、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协调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面推行社区党务公开,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居民民主自治。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社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撑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项目式服务,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资金保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建立与个人信用挂钩的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5%的目标。
(四)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应派专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业主大会依法规范运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会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免费咨询和义务家政等服务,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本着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将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驻区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驻区单位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对利用其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
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和居民参与机制
(一)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2020年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比例达到50%。整建制农转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支持到社区就业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创新社区民主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居民会议规则,社区居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居民会议常态化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推行居民会议常务会模式。创新居务公开形式,对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及时进行公开。运用民主自治的方式,探索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新模式。定期与业主大会沟通,引导和鼓励业主参与社区事务。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实现社区精细化管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社区各项经费使用效率。
(三)推行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建立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涉及全体社区成员的社区事务,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居民代表和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探索社区协商民主的新途径,采取居民代表提交建议、召开座谈会、评议会等形式,就社区热点难点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决议,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民主协商。
(四)拓宽社区民主监督渠道。探索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小组或社区民主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评议监督。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府部门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评议制度,并将监督评议结果纳入社区居务公开内容,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依据。建立社区对市政服务单位的监督评议机制,每年年底组织居民对市政服务单位服务满意率进行评价,纳入政风行风社情民意调查体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创新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完善公共政策民主听证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应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或者保证民主听证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居民代表。建立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见面日、居民代表定期入户等制度。探索居民论坛、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形式,让更多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户制度,规范分片包户的范围、内容、职责。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弹性工作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和工作日、假期轮休,更大力度为居民提供便利。
七、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配置5至9人,1000户以下配备5人,1000至2000户配备7人,2000户以上配备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户数超过3000户的,由各区县确定配备标准。按照实际管辖户数每500户配备1人的比例,配置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招聘程序,定期组织公开招考,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就业。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性联系制度。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政策,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依托首都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建立社区工作培训基地。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管理先进经验,提高社区工作者管理服务能力。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率为导向的考核评议机制。完善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三)提升社区工作者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在日常生活、社会兼职、晋升发展上给予社区工作者关心和支持。建立社区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和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为党员,增加社区工作者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的名额。市、区(县)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拿出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和领导岗位,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公开选拔录用。
(四)加快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鼓励更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测试,到2020年力争社区工作者中持证社会工作者比例达到30%。保证社区工作者中的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标准,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工作;推行社区专业服务,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方法,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心理安抚、家庭调适、社区照顾、社会交往等高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八、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新建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有关设计指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未达标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区(县)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其社区用房问题,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350平方米。管辖区域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社区,可适当提高用房标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二)强化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按照“统筹管理、一室多用”的原则,加强社区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建立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创新运行和维护管理方式,发挥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在运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自我管理、科学使用,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市政服务单位应对社区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依托“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推进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电子化。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社区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综合服务系统,实现社区信息“集中采集、多方使用”。按照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利服务等,分级分类建立“菜单式”社区服务目录。改造升级“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构建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互动应用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重点的“3+1”信息化体系,全力打造信息化、便利化社区。
九、加强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区(县)、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制定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实现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建设、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聘、新录用公务员挂职锻炼等工作。监察、教育、公安、司法、综治、流动人口管理、环保、社会建设、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人口计生、卫生、体育、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标准,用于购置社区办公必须的设施设备。提高市级专项培训经费标准,用于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校进修学习。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建立社区经费多元筹资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四)开展典型培育。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深入挖掘基层实践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的示范典型。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首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落实责任,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