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京社委基发〔2019〕19号
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9日
北京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提高城乡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下属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组织城乡居民、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通过民主管理和协商治理的方式共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下属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城乡居民的理念;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建立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下属委员会应广泛联系城乡居民、居(村)民代表和楼门院长等社区骨干、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做好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章 下属委员会设立及产生
第五条 本市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共建共治、治安和调解、公共卫生、社会福利(老龄)、文体教育、环境物业等下属委员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不足150户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至9人组成。各下属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城乡居民、居(村)民代表、楼门院长、村民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和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站、养老驿站、司法调解室等工作人员及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性质和本人特长确定分工。
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具有较高威信和群众基础,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具体人选由居(村)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其中城乡居民人选由楼门院长(村民小组长)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社区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下属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各下属委员会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反映城乡居民的意见建议;维护城乡居民正当合法权益,教育城乡居民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相关信息;健全、指导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城乡居民实施自我服务。
第八条 共建共治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治理活动;配合社区(村)党建协调委员会为驻区单位创造良好的共治环境;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第九条 治安和调解委员会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开展群防群治和人防、国防教育活动;协助开展治安防范,应急处置、反邪教、扫黄打非、禁毒、防灾减灾、防汛、安全生产、养犬管理、防火防盗等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司法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共卫生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绿化美化、节能减排、垃圾减量分类和环境保护等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环境卫生、铲冰扫雪、防病防疫、健康教育、生育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老龄)委员会要依法维护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等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劳动力就业等政策服务和开展救灾、救济、慈善募捐等公益性活动;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华侨及侨眷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文体教育委员会要开展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和移风易俗活动,组织邻里节活动,实施社区营造、公共空间再造等项目,培养公共精神;管理活动设施,办好市民学校;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青少年暑期参加公益活动等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物业委员会要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沟通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城乡居民之间的关系;协商解决涉及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物业服务的问题;组织老旧小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相关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了解城乡居民基本需求。各下属委员会按照相关职责经常性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信息和基本需求。不定期研究下属委员会相关工作,听取城乡居民意见建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定期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应急反应事项处理。各下属委员会遇到紧急情况,要协助居(村)委员会立即通过居(村)民代表、居(村)民小组长、楼门院长的治理网络,快速联系到每户城乡居民,发布正面信息,搜集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城乡居民参与各类活动。各下属委员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引导兴趣和爱好相同的城乡居民参与活动,激发城乡居民参与积极性。
第十七条 实施公益项目。各下属委员会按照策划、协商、决策、实施、评估等流程实施公益项目,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城乡居民参与公益项目实施全过程,实现公益项目惠及人群覆盖率逐步提高。
第十八条 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各下属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通过公益项目实施,吸纳更多城乡居民参与,发现和培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牵头人,支持和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实现每个下属委员会都有相应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主动公示工作过程。各下属委员会定期将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工作经费、公益经费、人员经费,提交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开事项,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居(村)务公开栏和楼门院公布,接受广大城乡居民监督。
第五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下属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从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下属委员会公益项目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由社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保障,也可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受益城乡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第二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和公职人员以外的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享受工作补贴,在实施公益项目过程中可支付必要的电话、交通或劳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开放活动场所,并鼓励驻区单位开放内部活动设施,为下属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