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供给中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

2018年12月19日 06: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严明明

社区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即作为需求方的社区公众和作为供给方的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提供者是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的公共组织,包括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就业服务部门等;生产者是直接进行服务生产、满足居民需求的多元化组织,包括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企业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通过对东北地区某中等城市A市部分社区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社区还没有实现多元化主体供给结构;虽然有一些社区基本形成了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但普遍存在自治组织发展不完善、非政府组织角色缺失、专业化服务发展落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面临政府管理、社区居民参与、服务供给等方面的问题。

  在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中,政府部门是最重要的主体。政府承担着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责任,集服务的安排者和提供者、社会治理的组织者和责任者、社区自治的规划者和指导者等多重角色于一身。但在现实中,政府却经常徘徊于“越位”与“缺位”之间。从A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直接插手各项社区事务和社区管理工作,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等社会组织之间呈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管理“缺位”首先表现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不足,其次表现为政府内各部门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管理的情况,社区公共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没有横向协调机制。

  居民参与是社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必然要求。就A市而言,对于目前A市的社区公共服务,大多数居民归属感不足。归属感、认同度、服务理念的不足必然会制约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有效参与,这便造成了社区公共服务因居民参与不足而缺少特定的支持力量。在对A市某社区居民的访谈中了解到,居民参与不足首先表现为公共事务参与的有限性。由于参与途径单一,社区中的很多事务只是社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没有带动居民的积极参与;另外,一些志愿活动多是自发性的,参与的居民较少。社区居民参与不足还表现为政治性事务参与不足,如调查显示居民对社区选举热情不高。与居民参与不足相对应的是公共责任承担的分散性、公共意识的淡化,这往往使社区公共服务因缺乏动力而停滞不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需求逐渐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与此相对应的是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内容的单一化。通过对A市社区的抽样调查显示:首先, A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供给项目结构并不合理,针对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所占比重较大,而针对全体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经济性、多样化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其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全面但存在服务水平较低的问题,服务层次低导致很多服务不能有效供给;最后,社区公共服务中的专业化服务不足甚至缺失,比如在很多社区中有关社区矫治、社区禁毒等专业服务项目尚未开展。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通过以下措施有效加强中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

  “一门式”改革,主要是指依托信息化手段和标准化建设,整合公共服务信息资源,采取窗口服务、电话服务和网络服务等形式,建立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将社区内的政府公共服务事务分解、剥离、统一到专职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区去行政化,使社区治理更倾向于以“服务”为导向。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新技术,连接起各个“条块”、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府和民众、政府和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一门式”改革是针对基层行政部门存在的“缺位”和“越位”行为而产生的,能够很好地解决由此而生的一系列问题,具有较强的民生取向和服务导向。

  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推进建设“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A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亟待推动“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模式创新,使互联网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治理深度融合,建设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居民只需登入一个平台,便能获取所需服务内容,便捷地参与社区的共治。“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模式,集社区管理、在线服务、信息发布、民众监督、互动交流于一体,既能满足民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又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为居民参与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可提高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充分发挥社区信息化的巨大优势。

  社区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就实践情况而言,A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效果有限。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因而,政府应当进行利益协调,并重新定位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协同发展、资源互惠、优势整合、信息共享,搭建合作共享平台。为使社会组织的服务更加便民化、满足民众多样化需求,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拓宽分级承接、联合承接等承接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立社会服务中的“特殊项目”资助平台,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实证研究”(18AZZ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