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25日 14: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潘乾
英国慈善事业历史悠久,不仅民众有互助传统,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完善。早在1601年,英国即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慈善用途法》。英国现行《慈善法》颁布于2011年,是一部整合各项规定而成的单一法案。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慈善活动已成为英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近年来,数家英国慈善机构先后发生丑闻,影响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观感。为扭转这种局面,重建人们对慈善机构的信任,英国慈善委员会于2018年10月发布了《2018—2023战略意图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设定了新的战略目标与优先事项,值得我们关注。
英国慈善传统与监管方式
在英国,向慈善机构捐款和从慈善机构获得帮助的人都很多。慈善委员会的登记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底,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有近17万个登记在册的慈善机构。这些慈善机构每年可以吸引高达数百亿英镑的善款。英国慈善机构在帮助政府救助弱势群体,满足对慈善事业不断增长的需求等方面,很好地履行了公益责任。这些都源于英国社会的传统慈善理念,包括以最大的关心和善意对待最脆弱的人;尊重所有人;以正直和谨慎的态度来管理个人事务;谨慎使用资源;避免奢侈、自满和自私自利等。在这种古老传统的基础上,英国现代慈善事业通过创新为英国以及部分其他国家提供了更多的福利。
慈善委员会负责英国社会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直接对议会负责,但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独立于政府之外,可以说是英国政府对民间慈善活动行使监管职责的缓冲层。它是英国慈善管理制度体系中最具特色的机构,凭借良好的管理体系、较强的责任心以及决策和行动方面的高透明度赢得了公众的尊重并促进了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
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慈善委员会的治理框架建立在法律、政策和慈善活动的基础上,涵盖了监管目标与方法、使命和价值观、责任和程序等内容,为慈善组织的运行提供了指引和保障。它还定期对自身的监管框架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符合慈善实践的潮流趋势。总的来说,要求慈善机构的行为、态度和理念均符合慈善目的。
然而,慈善机构并不总能满足公众的期望。2016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慈善丑闻事件,激起了人们的愤怒和质疑。根据慈善委员会的追踪研究,英国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已经下降到近十年来的最低水平。为此,慈善委员会发布了《声明》,对英国的慈善活动进行新的规制,以期能够传承和发扬慈善理念,让慈善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慈善机构的公益价值。
保障慈善事业发展 重塑公众信心
作为慈善委员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行动计划,《声明》旨在阐述慈善委员会将如何实现法定目标和责任,赢得公众信任并履行监管职责。《声明》介绍了慈善委员会未来5年的核心目标和优先事项,凸显了其立足监管者角色、责任和立场,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将慈善利益最大化的决心和信心。为了能够继续推动实现慈善组织的法定职责与使命,《声明》中提出了5个努力方向。
第一,支持慈善机构承担责任。这不仅能让英国的慈善活动符合法律要求,更意味着对慈善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责任承担。作为监管者,慈善委员会将利用其权威和影响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保护权、制裁权等监管权力,关注慈善机构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方式,满足公众的期望,并鼓励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慈善活动。
第二,处理不当行为和信任损害。慈善委员会将创新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分析与技术手段,预测慈善机构什么时候可能出现问题,在出现问题时应当如何有效处理,以保护慈善不受滥用或降低管理不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客观和及时的干预措施。这意味着,委员会将致力于降低违规事件的发生概率,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防止慈善事业的整体信誉受到损害。
第三,提供充足正确的信息引导公众选择。慈善机构需要吸引公众的捐赠才能更有生命力。因而,慈善机构有义务搜集和展示必要的数据信息,以便公众做出明智的决定,如在何处以及如何支持慈善事业。作为监管者,慈善委员会有责任确保慈善机构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和开放,也更易于公众访问、共享并与其他数据集相比较,包括评估慈善机构及其社会影响。这些信息还应有助于分析慈善资源的供给缺口,从而影响慈善机构的设立与合作。
第四,指导和助力慈善机构。有效的监管应包括提供指导和支持,以便慈善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慈善委员会可以向受托人提出建议或授予其在适当情形下采取行动的权力,如鼓励慈善机构间的合作、交流或合并。监管者的目标是帮助慈善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方案,满足机构的不同需求,以提高其公益影响力,所以监管的重心应集中在风险最高和最需要干预的地方。监管并非约束,是为了规范慈善活动,监管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第五,让慈善事业与世界同行。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慈善委员会将以专家监管者的身份,根据经验与数据,塑造和更新与慈善机构有关的政策环境,保持开放性,坚持严格问责,并以此更大程度地激发公众的信任,引领、支持与成就更加强大的、与世界同行的慈善事业。
多措并举改善慈善监管
为了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扩大其影响力、提升慈善活动的整体贡献,从资金的募集发起、善款流向到项目反馈等方面对慈善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我们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英国的经验和战略。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建设和强化问责机制。健全的监管体系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明确慈善监管主体、规范监管权力、强化监管问责是重中之重。2019年初,《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向公众发布。根据这一方案,民政部设立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释放了进一步完善慈善监管机制的信号,以此为契机设定明确的慈善监管主体,强化慈善监管应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其次要加强引导,促进慈善活动规范化。公众捐赠意愿增强、政策环境趋好、慈善价值凸显等因素,对慈善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以公益价值观为导向,提升公众的慈善认知水平,引导公众正确选择慈善募捐平台与组织,增强辨识力,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
再次要严格自治,提升公信力。要获得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透明度与问责机制至关重要。慈善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信息,这是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与集聚慈善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必定成为慈善监管的优先选项。公信力的丧失并非只影响到某一慈善机构,而是涉及慈善事业整体。严格自治、维护慈善事业整体声誉是监管部门和慈善机构的共同责任。
最后要增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公益金融、影响力投资、虚拟现实支付、众筹平台等工具将技术慈善植入了各类生活场景,慈善活动可以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集聚民间力量,促进共享发展成果和社会繁荣。
(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资助项目“社会治理视域下吉林省慈善组织的激励机制研究”(20180418078FG)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