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30日 07: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晗
围绕互联网特定产业规制问题的探讨,总离不开对于其特定基础架构的深入理解。在互联网世界中,架构本身是规则形成的基础。共享经济看起来新潮,其实对中国人来说并不完全陌生。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出现之前,中国社会就已经存在某种共享经济的社会现象,如拼车、随礼等。此外,之前的互联网产业已经形成了某种共享模式,比如“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和参与式互联网,在信息和知识共享平台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如开源运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那么,当前共享经济究竟新在哪里呢?
第一,共享经济运用新技术手段,解决大范围陌生人共享时缺乏相互信任和交易成本偏高的难题。在传统社会里,陌生人需要长时间交往才能建立信任,进行共享。互联网新技术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实名化跟踪,防止商业欺诈,促进社会信任快速建立。第二,互联网技术极大地减少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匹配无须经过多层次的信息中介。第三,相对于知识共享而言,共享经济将共享从非物质资源扩展到物质资源,共享的对象不再仅仅是无形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也对应了从互联网到物联网的发展大趋势。正因如此,共享经济经常伴随着听起来非常美好的商业修辞,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鸡汤式的社会“共享”观念,即打破个人独占而排他的物品所有权和控制权、促进闲置物品和资产的社会化使用、促使经济模式从以拥有为中心转向以消费为中心。在这种修辞所描绘的共享经济世界中,规制变得既不必要,也非常陈旧。
在某种意义上,共享经济也的确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共享经济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之上,是绕过传统商业和社会组织调取生产资料的新兴模式。在传统的市场平台中,人们必须到特定的物理场所之中,依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保障,才能够从事安全而有效的交易。而在新兴的互联网共享经济中,平台可以依赖功能强大的算法,通过大数据分析来匹配消费者和商家。从很多方面来说,共享经济的确改变了一些传统产业中存在的社会等级分配和管理结构。以专车为例,国家特许的出租车行业级差结构——政府、特许经营公司、个人用户——被打破,个人用户可以跳过中间层,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联络出租车。共享经济展现了互联网对现实世界关系网络的“碾平”效应。
但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利弊伴生的。共享经济平台将加入平台的任何资源都变成其掌握的生产资料,生产自己独特的产品。公司利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的巨大数据交换价值来进行营业,并以此获取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数据。在此过程中,平台相对于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力”,随着共享规模的增长而逐渐增大。换言之,我们隐隐发现,共享经济打破旧等级制的同时,也塑造了新的等级制和中心化结构。此前,传统大公司只能针对消费者进行操控,当平台本身开始成为了新的控制中心后,也获得了针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掌握定价权、撮合交易的权力、使用用户数据的单方权力。
由此,共享经济产业形成一种新的等级化控制系统,从上到下依次为:投资人、管理层、员工、服务提供者、普通用户和一般公众(包括行人和无法使用平台的人)。人们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这种等级化的体系会对普通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劳动权益产生巨大的威胁——这种特征在之前的知识共享模式中并不存在,因其并未将物理世界中人的身体纳入生产过程之中。此外,共享经济平台还呈现出较强的行业垄断特性。这样也会助长其在共享经济运作系统内部的单方控制权,从而加深了其对于普通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力优越地位,由此造就了双重的控制模式:无论是在组织系统内部还是在组织系统外部,独大的共享经济平台掌握了前所未有的事实权力与支配力量。新技术提升公共利益,还是带来更多不公,是一个亟待被提出来讨论且不说解决的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一些国家已经顺应社会呼声,促使平台承担本地法律和社会责任。如在欧洲,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欧盟将Uber理解为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的理念实践,德国法院更是禁止Uber提供本地服务。
明确共享经济的基础架构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确立规制的目标。正是因为现在的架构对于数字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越来越不利,因此规制的目标不仅要着眼于安全,而且要兼顾公平,弥合数字鸿沟。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寻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促进货物和服务相互流通;另一方面规避风险,削弱其中心化和等级化架构,使得共享经济能够实现真正的扁平化运转,促进公益。因此,除了要考虑反垄断法的宏观维度之外,还需要考虑侵权法、劳动法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主要应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特别是劳动保护和普通个人保护。
首先,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共享经济带来的挑战是,服务提供者不是平台公司雇员,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机会无法得到保障,法律责任从公司转移到服务提供者自身。此处的法律空白需要弥补。其次,消费者要想获得共享经济服务,必须接入互联移动设备,而老人、儿童和残障人士不一定能准确理解与便利使用此类服务,从而产生新的数字鸿沟。此外,传统出租车行业具有公益服务的法定责任,但专车平台尚无此种义务。再次,关注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平台掌握用户大量隐私与数据,有泄露或违法使用的风险,因此必须考虑设立数据使用规则,阻止数据泄露和违法使用。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资源,一旦泄露,就会形成大面积的生态污染。最后,要考虑共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共服务责任。长远来看,共享经济平台在经过进一步的发展与整合后,势必会转化为某种“准公共服务平台”,因此从规制的角度来讲,需要考虑其应承担的一些公共责任,如公共数据系统维护、基础设施服务和信息安全责任等。
毫无疑问,因为互联网的业态发展非常迅速,现行的规制手段和资源明显无法应对新经济业态。学界有识之士已经提出,政府规制应当采取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更新的规制模式。本文仅旨在建议,在考虑具体措施之前,更要先考虑规制的理念和方向,使其跟得上业态发展。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与大数据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