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审查难以提供普遍行为标准

2018年12月25日 10: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文贤庆

  尽管科技伦理早在20世纪就已被广泛地讨论,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关的伦理审查总是亦步亦趋,却很难率先规范指引。究其原因,除了科技发展太快,伦理审查自身的不确定性是主要原因。随着科技活动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对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刻不容缓。而对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就是对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对和错、应当和不应当、好和不好的规范性判断。目前流行的伦理规范性判断主要有三类:后果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笔者尝试结合基因编辑技术,具体探讨如何对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

  后果主义主张,当且仅当一个行为增进了结果最大化,才是正确的。通过该原则审查基因编辑技术,我们需要审查该技术是否使得结果最大化。然而,很多问题显而易见,即使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为受试主体带来诸如免除艾滋病的结果最大化,但它也可能对个体带来伤害,甚至将人类整体置于未知的风险之中。与后果主义相对应,义务论认为,当且仅当一个行为符合正确的道德原则,才是正确的。在义务论的原则下,正确的道德原则要求把每个人都当作目的,尊重其理性本质。在这个意义上,基因编辑技术只要无损被操作之人的理性能力,就是道德上正确的。但无论如何,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门操控性技术施用在人身上,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一种冒犯。与义务论和后果主义相匹配,德性论主张,当且仅当一个行为是具有美德的行为者在某种环境中将会采取的典型行为,才是正确的。基于德性论视角,只要从事基因编辑技术的操作者是具有美德的行为者,那么从事基因编辑技术就是好的。问题在于,由于道德品质的内在性,我们很难确定行为者的真正动机。此外,只考量某种环境中的典型德性行为,而不衡量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更是存在巨大问题。

  综上可以看到,利用主流规范理论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伦理审查各自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既包括伦理理论本身的难题,也包含基因编辑技术试验于人的应用难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审查没法为基因编辑技术试验于人提供指导呢?不尽然。事实上,作为规范性理论,它们都包含了有关行为、生活和做人的基本规范,都试图通过理性从人性中去寻找答案。尽管三种规范性理论彼此相异,但就它们都试图通过理性从人性中寻找基本规范而言,可以为基因编辑技术试验于人提供指导。

  首先,就它们都关注理性而言,无论是通过理性寻找实现结果最大化的手段,还是通过理性寻找普遍化原则,抑或通过理性进行实践慎思,三种规范性理论都表现为一种或归纳或演绎的推理。其次,就它们都基于经验人性而言,三种规范性理论都指向自然个体或个体组成的社会,并各自提供了一些伦理相关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然个体相关的要素和社会相关的要素。这些要素各自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个体相关的积极要素意指个体生存所需要的基本善物,消极要素意指个体生存所需的免于伤害。社会相关的积极要素意指社会良好运转需要指向一个良善目的,消极要素意指至少要保证一个无法被合理拒绝的普遍性正义程序。最后,就它们都关注基本规范性原则而言,三种规范性理论都满足规范性所要求的客观有效限制,这种限制通过合理阐释能够为一个行为是否拥有伦理地位提供说明。

  首先,我们要问基因编辑技术试验于人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性吗?显然,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那么,该项试验能够通过有关人性的基本规范性原则的审查吗?从自然个体的积极要素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执行者倾向于认为该技术对个体是一种善物。然而,有些反对者认为,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导致脱靶、结构变异等危害,不必然属于对个体而言的善物。从自然个体的消极要素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执行者倾向于认为该技术可以免除艾滋病等威胁;反对者则认为,该技术不必然能够免除艾滋病等威胁,且有可能导致对其他生命善物的威胁。从社会的积极原则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执行者倾向于认为该技术趋向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反对者则认为,该技术存在未知风险,可能导致人类基因池的不稳定。从社会的消极原则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试验不能通过无法被合理拒绝的普遍性程序正义。原因在于,对该技术应用于人体的风险存在较大分歧,足以让人们有理由拒绝它。

  通过上述审查,我们暂时得到了关于基因编辑技术两种立场的一些可能观点。在支持者看来,当前基因编辑技术是成熟安全可应用于人体试验的;其在人类社会有实际的医疗价值;并且是出于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有益的目的进行的;而且当前基因编辑技术是符合程序规范的。在反对者看来,当前基因编辑技术是未成熟不可应用于人体的;其在人类社会只有实际的科研价值;并且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导致超人和末人的对立,使得人类社会分裂;而且当前基因编辑技术是不符合程序规范的。

  综上所述,前面对应的三点表明,双方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来自对技术本身的定位,即如何确定技术是否成熟以及风险大小;而对应的第四点则关系到法治和政府监管的问题。至此,有关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审查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我们期望伦理审查可以为事关人本身的技术设置对人类生活有利的底线以规避风险,而实际的伦理审查只能在风险评估中进行权衡选择。于是,我们陷入了这样一种窘境:如果没有人充当可疑技术的第一例试验体,我们如何检验这项技术;反之,如果没有确证这项技术,将无法排除其对个体和人类整体的可能风险。这表明对一项事关人事的技术进行伦理审查十分复杂。

  事实上,事关人事技术的伦理审查并非简单的双向关系,技术本身关联科学,科学关联人的知识信念,人的知识信念关联社会文化,社会文化表现为多元的道德、法律、历史等。技术伦理审查只能得出参照政治、法律、科学等要素的相对性结论。对技术进行伦理审查很难提供一个普遍的行为标准,我们最多只能就相关伦理要素和基本原则进行合理说明。在这个意义上,对技术进行伦理审查的目的并非是给出一个确定无疑的普遍答案,而是反思平衡基本善物、基本原则和合理程序。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暨人工智能决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