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0日 09: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叶一舟
科幻文学界传奇巨匠菲利普·迪克在其经典名作《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当中,刻画了一个由人类制造的高度仿真人形机器人与人类共同生活的未来世界。迪克通过描绘人类在这个奇异的未来世界里的境况以及主人公的遭遇,向所有读者抛出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人之为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由《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改编而成的著名电影《银翼杀手》中,一个仿生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对猎杀他的人类说:“我见过你们人类绝对无法置信的事物,我目睹战舰在猎户星座的边缘燃烧,我看着C射线在唐怀瑟之门附近的黑暗中闪耀,但所有这些时刻,终将消失于时光中,一如眼泪消失在雨里,死亡的时刻到了。”这段震撼人心的遗言向所有观众抛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我们凭什么剥夺他的生命?”而这无疑将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的概念等问题推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境地。
诚然,文学作品里的未来世界离我们仍相去甚远,但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在香港诞生并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基因编辑婴儿在深圳横空出世,未来的脚步声似乎越来越近。此间所涉及的人的概念恰恰是一切法律规制的根本前提。因此,人工智能以及人类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发展,对法学理论发出了根本性的挑战,向法学研究者提出了许多急切需要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若需要被涵盖在一个总体的理论命题之下的话,该理论命题便是法律如何能防止生活世界的异化。换言之,倘若以人的境况作为理论研究的基本视野,那么如何确保智能科技的产物不成为生活世界的敌对或异己力量,将会是未来一切法律规范学说的终极命题。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及工人劳动的异化时指出,工人与劳动生产的对象亦即劳动产品的关系异化对工人而言“意味着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为了实现人类境况的整体提升,法律自然要致力于消除这种异化。尽管马克思在当时不可能预见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他关于异化现象的论述对于我们思索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问题有所启发,成为我们理论思考的一个立足点。正如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以及哈贝马斯等思想家所担忧的那样,原本被设想为是增进人类福祉、改善人类总体境况的科学技术,却有可能以不同形式危及人类的生活。法律规制若需要应对上述风险,除了要在制度上积极完善相关规管措施,更需要法理上的通盘思考。
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威胁,往往并不是以一种简单的、表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申言之,对于人工智能伤害、统治人类或者经过基因编辑的人群成为特权阶层等类似情形的想象,不过是由于未知而带来的原始恐惧。实际上,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刻、根本而又难以被察觉的。历史已经不止一次证明,人类理性常常以意想不到的方式作茧自缚。两次工业革命不仅造就了人类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得人从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转变为征服自然、统治自然。互联网试图连接世界每一个角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却也为人类精神的某些阴暗面提供了滋养的温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日渐疏远。可以说,每一次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都促使人类重新理解自身,重建自身与“他者”之界限。但是,人工智能与基因编辑人的出现,却直接影响了理解的基础。因为,无论是人工智能抑或是基因编辑人,都冲击了人类社会所有理解都以之为据的基础性概念即“人”的概念,从而令法治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借助语言哲学的洞见,揭示了法律规范并非原始事实,而是来自于基于人类理解能力充满意义的社会实践。一般而言,人需要在一定的背景结构之中,才能恰当地把握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而对自我与他者之关系的把握反过来又有助于加深对自我的理解。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是人类社会当中的交往与理解得以可能的依托,由此,社会事务与社会秩序方能基于共识前行。更为重要的是,以生活世界为基础,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才得以形成与守护共享的意义。实际上,无论是康德的认识论哲学抑或是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在不同程度上都指向了这一点。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世界之所以可能,是对于常识性的“人”的概念有着不可动摇的确信或视之为毋庸置疑的前提。因为,人类社会的交往乃至于伦理、法律秩序的建构,都预设了主体处于一种同质的共同体之中。在这个同质的共同体之中,无论是共识还是歧见都是服务于“人”这个核心主体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人类基于自我的身份认识与理解活动而创制的。尽管现在已经有关于动物权利的讨论,有的国家甚至早已做出相关规定,但其毫无疑问是基于人类的共情所肇生,并且由人赋予其意义。人工智能与基因编辑技术恰恰从不同角度出发,动摇了人的概念的确定性基础。那么,假若关于人的常识性理解不再有效,人的概念边界不再明晰,当我者与他者的区分已无从判断之时,还有什么能阻止一种异己的力量内生于生活世界,并最终颠覆人类的秩序体系呢?还有什么能确定我们的生活是服务于我们的境况的改善呢?
以上所讲并非是可有可无的法哲学玄思,而是正在到来的现实,也是法治文明必须准备应对的挑战。法律既不是原始事实,也不是主观状态,而是公共的、客观的意义。法律由此使得人在事实强力与主观恣意之间获得了自我规制的空间,真理与意义、论证与理解成为人类秩序状态万变不离其宗的内核,理由作为意志与强力之间的连接成为文明的关键。然而,若是我们无法明晰人的概念范围,一切规制或约束则要么徒有其表成为摆设,要么将沦为赤裸裸的暴力。试问,如果无法明确人的概念边界,剥夺一个仿生人的自由乃至于生命的说理将如何可能?如果无法明确人的概念边界,如何识别并阻止异己、敌对力量从内部瓦解我们的生活世界?智能科技依旧故我地迅猛发展,而当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或许就是现代文明所端赖于兹的规范体系大厦崩塌的开端。为此,法理学研究应从人的概念着手,为迎接挑战做好准备。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