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区治理的本土资源

2019年02月27日 09: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史臣

  改革开放40年来,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载体,始终是社会治理中的基本单元和关键节点。回顾我国社区治理中国家层面的政策话语,自1987年民政部首次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起,在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中,社区治理经历了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再到社区治理的政策更替与逻辑嬗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时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建立既需要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包括政府、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既要总结其内在逻辑,又要善于借鉴经验。

聚焦社区多样性 重构居民主体性地位

  与社区相关的案例研究成果颇多,但学界对案例的代表性和可复制性一直存有争论,如一个成功案例能否推广到其他社区、一个地区的发展模式是否适用于另一个地区。事实上,个案的代表性并不至关重要,因为社区治理本来就应是一项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实践,普遍意义上的“万能模式”也不存在。在借鉴和推广一个成功案例时,研究者更应关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动员社区居民、整合社区内部要素,而非描述开展的具体活动。因为前者指向可以归纳提炼的内在逻辑,后者则须考量当地文化的特殊性。

  研究者以外部精英的身份进入社区田野后,势必面临进入社区与获得许可的困境。社区居民是建设社区的主体,但推动这一进程的研究者却不属于这个社区。为打消居民“外行指导内行”的顾虑,研究者应暂且将抽象的学术概念悬置,采取更接地气的方式以使居民理解和接纳这些带着情怀和热情的“外来人”。

  关于社区治理,专业视角固然重要,但社区居民的主体性感受更应得到重视,因为脱离实际的“专业”方案带来的往往是对社区实际需求的误读。研究者眼中的问题未必是居民真正能够感受到的问题,也不一定是社区当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赋权居民往往比专家式的指导更为重要。为避免出现“被建构”的需求,有必要重拾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由此,不论是开展参与式调查的研究者,还是投身社区建设的社区社会组织,都应在前期准备阶段投入更多的精力以真正理解社区的文化情境。在制定社区建设方案时,则需要让渡一部分话语权给社区居民,聆听居民的想法、调动居民的热情,使居民从被指导的客体转而成为行动的主体。

 发掘民间智慧 整合本土资源

  从社区服务到社区治理的一系列理念和实践,往往被认为是由专家创造的专业知识。很显然,这是精英治理的思维。这种思维的继续延伸就是:社区治理一直以来都是政府的职责,社区尚不具备自治能力。而事实上,政策制定和执行都尽可能利用了本土资源。尤其是伴随多元主体治理理念的流行,社区治理也更加强调居民的参与和行动。

  在探索我国社区治理的本土资源时,研究者不应将社区中的自发性行为都归于社区自组织和自治理的范畴,更不应忽略社区居民的生活智慧和行动策略。在国家行政力量和专家学者的外部力量介入之前,许多社区中已经存在着自发性的集体行动。例如,在很多城市社区中,居民往往会针对社区公共空间进行改造,如居住在一楼的居民在搭建起的庭院内种菜、养花,中老年居民利用有限的空间自发组织广场舞。这些构建日常生活公共空间的实践,在新闻报道中或许是无序的、偶然的;但从构建共同体的角度看,这是社区居民创造地方性知识的实践。改造后的院落不仅是一个私人空间,在某种程度上也具备了公共性。在很多老旧社区中,作为公共空间的庭院甚至可以成为社区居民的“议事厅”,发挥调节邻里关系的作用。再如,当社区中出现诸如停车困难、盗窃频发、垃圾散乱等涉及共同利益的公共问题时,有些居民会自发采取应对措施,着手改造社区。检视这些能够触发集体行动的公共问题可以发现,它们往往具有一些普遍性特征,如共同的利益、一致的目标、平等主体的参与。更重要的是,这些都是真正关系到每个居民的问题,而且居民也表达出参与的意愿。

  在笔者看来,居民对社区公共议题的处理方式、对公共空间的改造甚至应对危机的集体行动,都是社区共同体的存在基础。这种针对公共事务的协商介于个体的私人利益和地方社会利益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公共领域的雏形。对于社区研究者而言,这类实践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应着重挖掘的本土资源。

回归社区治理本质 探索多元共治新路径

  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区整合,但将社区这一“脱域的共同体”重新整合起来,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发动社区中的“人”的参与。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学界在社区治理的政策背景下引入了社区营造的概念。社区营造本质上是一项社区发展策略,致力于推动同一地理区域内的社区居民以集体行动共同面对社区中的生活议题,并且帮助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紧密联系,从而培育居民自主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社区营造和社区治理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所倡导的都是构建多元共治的格局。在实践路径上,二者都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与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互构。

  社区营造是最近几年被关注较多的新概念,已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因此,在讨论和贯彻执行中更应重视其在地化的潜力以探索多元共治的新路径。社区营造专家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这是否是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公共议题,抑或只是少数居民所热衷的?我们是否忽略了社区中亟待解决的矛盾和冲突?例如,本地居民与外来住户之间的区隔、公共空间与资源的利用、社区治安与犯罪控制,这些议题关系到地方政治与公共权力,甚至涉及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关系的建构。那么,当我们意识到社区营造并非仅仅停留在文化层面时,面对这些更复杂的议题,自下而上的社区自组织、自治理还能解决吗?在这个意义上,如果社区社会组织不能争取到足够多的话语权,社区在面对复杂问题时也就缺乏自下而上的制度空间,居民的自组织、自治理也就只能停留在组织文娱活动的层面。社区工作者在文化层面的努力是动员居民行动的重要途径,但作为有别于一般志愿者的专业人员,他们更应在识别社区当前问题与实际需求上做的努力。

  总而言之,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再到社区治理,基层社区的责任越来越重,日常工作也越来越繁忙。但从某种角度来说,社区工作者和社区社会组织却并未因此获得更多的自主性空间,社区居民的主体性意识也没有被激活。社区自主性空间的构建是当前社区治理应该关注的重要议题,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倡导,也要求社区中个体成员的参与。就像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个体必须从自己的狭隘境地中重新走入公共领域,在对话与沟通中重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到当前学界关注的社区营造,这一过程体现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本土化实践。由此,有必要深入挖掘社区营造的内涵,在多元共治的政策背景下探索社区治理的新路径。须知,无论是本土经验的归纳与推广,还是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社区治理都不应只是简单的模式移植,而是要让它在中国土壤中落地生根。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