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19日 08: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谢新水
目前,人类社会正在快速步入全球化、信息化为发展驱动力的新时期。新科技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将带来新经济业态,合作、共享、共赢将逐渐成为社会行动的新思维。在合作的社会中,为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超越工业社会的规制思维和规制理论,建构新的规制模式。
工业社会规制无效
从工业社会的规制目标来看,政府规制企业主要是为了促使其遵守相应法律,开展自我规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平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其规制行为模式中隐含的假设是:政府有理性之“善”,企业有理性之“恶”。因此,在规制互动过程中,规制主体和规制对象就会利用规则、资源和力量来竞争、抗衡甚至对抗,这一过程将产生输或赢两个结果。《牛津规制手册》指出:工业社会的“规制有另外两个特征,它会产生赢家和输家,它的建立与实施是政治与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在政府和企业的规制博弈中,自利和抑制自利、规制与反规制、输和赢等结果对抗性地存在。本质上,工业社会规制目标张力的形成是 “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层结构中利益目标分裂的结果。
由于工业社会占有理念、竞争理念对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示,合作、共享的理念会变得更有价值,能更深入地影响人们行动的思维。共享经济的发展将对交通、能源、教育、制造业、医疗等产业产生巨大改变。发展、成长的共享经济能给生活带来益处,也会带来冲击,这一变化的背后有着好坏参半的影响。要抑制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扩大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政府、社会、企业和公民就要协同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合作社会的要求,从理论上建构新的规制模式。
佩尔兹曼对工业社会规制的无效率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工业社会的“规制之所以无效率,是因为规制目标与规制工具不匹配”。其实,就控制目标的达成而言,工业社会的规制大多是有效的。规制无效主要是因为规制主体和规制思维存在问题,是单一的规制主体,控制、竞争的规制思维影响了规制效果。在合作的社会,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的模式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种多元主体基于信任而合作,协同参与治理共享经济,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新规制模式。
协同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治理中规制主体的多元化是自然形成的。与之相随,多元主体成为社会治理的自然主体,也就是社会治理的自然力量。集结这些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基本任务,也是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会顺利形成、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合作规制治理内含着新的假设,即多元治理主体合作规制将产生更好的规制效果。这一新假设跳出传统规制的思路,承认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存在的现实,同时承认合作的社会多元治理主体要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的发展事实。
就多元主体合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共享经济而言,合作规制治理是顺应时代要求,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治理模式。因此,理论和实践工作者要有意识地去认识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变化,要有意识地支持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发展,要认识到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合作治理行动对合作社会的发展、政府行动合法性的支持和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全球化、信息化带来了社会运行、社会变化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引发了社会治理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新经济业态而言,由于规制主体、规制对象和规制问题的特殊性,给政府规制增加了新压力。在合作规制治理过程中,政府代表着公权力,承担着社会治理的主体之责,是规制共享经济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政府要超越既往的规制思维和规制经验,考虑如何协调各规制主体的力量,通过合作规制治理的模式,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共享经济新业态的治理中来,形成有效的规制空间,整体性地提升规制治理的能力。
有效规制共享经济是系统性的问题,考验的是多元规制主体的合作能力。在合作规制治理实践过程中,政府需要考虑如何与其他规制主体合作的问题。多元治理主体不仅需要提高自身的合作能力,也需要促进其他治理主体合作能力的提高。目前,一些国外学者用“弹性政府”和“适应性治理”去探究共享经济中的治理问题,目的是希望政府尽快适用因规制环境和规制对象变化而产生的规制难题。这依然是用“政府中心化”的视角来思考新经济业态的规制问题。这样的理论构思很难与合作社会的发展契合,也很难契合共享经济这一新经济业态的运行基础。
共享经济科学化和系统化特征
理论发展和创新的主要特征是提炼出符合时代的概念,并将其科学化和系统化。建构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治理理论,可以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展开。
其一,研究共享经济所处的社会特征。共享经济形成于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它所处的社会正从占有、竞争的社会走向合作、共享的社会。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治理理论要关注竞争、占有、合作、共享的观念及其转变对共享经济发展的影响,要研究合作共享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共在关系及其集体行动特征。
其二,研究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行动特征。政府是共享经济重要的规制主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中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标准在不断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政府行动合法性标准因此发生了变化——人民成为判断政府行动的主体,满意成为人民判断政府行动的标准及其行动特征。理论研究者要关注政府行动合法性变革条件下共享经济的规制问题。在寻找规制共享经济的思路时,不能忽略政府行动合法性变革的趋势和方向,不能忽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背景,要依据这些变化来思考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治理问题。
其三,研究共享经济带来的冲击、负面表征和我国的新行政监管策略。目前社会对共享经济表现出了更多的接受和赞同,并期待其成为新经济增长点。但共享经济存在负面表征,只有深刻认识到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规制共享经济的分歧。这也是建构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理论的基础。在治理实践中,为了促进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我国提出了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新策略。那么,这一新行政监管新策略产生的背景、形成过程、治理价值以及如何系统地制度化,也需要理论界给予关注。
其四,研究共享经济规制治理过程中合作不成的问题。在建构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的理论中,研究者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只要提出了合作规制治理,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意识到了合作规制治理的必要性,这一治理模式就能成功吗?在实践中,很多共享经济的协同治理并不成功,那么,合作规制治理如何才能成功呢?这就需要探究合作规制治理实践中“合作不成”的理论缘由。
其五,探究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中的信用监管问题。共享经济具有合作伦理经济的特性,信誉、信任和信用是共享经济的“软基础”。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信用建设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保障。因此,信用监管是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背景下,为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探究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的原理及其制度化发展问题,是建构共享经济合作治理规制理论,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探究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