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符合本土化特征的乡村治理模式

2019年05月16日 09: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姜亦炜

  农村社区的自治、法治、德治应有其优先发展的次序,应以各地特殊的时空环境出发以寻求符合本土化特征的时间轴与路线图。2013年6月,浙江省桐乡市越丰村开始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试点工作,其后这一乡村治理模式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于是“三治融合”从地方实践转化为国家意志。这一模式的成功得益于浙北地区悠久的市场经济传统、深厚的契约文化底蕴,脱胎于枫桥经验,成型于新时代。

  社会学将日常生活时间的先后、事件的次序纳入社会过程与社会制度的研究中,以发现其背后复杂的权力关系和社会文化意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我们也需要认真考虑时间性问题。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优先次序与价值排序。保罗·皮尔逊曾表示,“真实的社会过程,都有其特殊的时间维度”。我们不仅仅要关心引起结果的原因,还要关注原因在不同时间节点上的组合。历史制度主义赋予了时间更多的意义,形成了关于时间影响力的一些论断。它认为制度有自我捍卫与强化的功能,过去的制度选择会影响甚至改变后来事件或过程的意义,所以时序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时间性特征,可基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基层政权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做最多的事情,所以他们往往会寻求一种“总体方案”来同时完成多重任务。但基层治理又具有草根性、复杂性、边缘性的特征,所以治理目标多元并呈交错叠合的状态,无法“眉毛胡子一把抓”“毕其功于一役”。这就需要我们像一个时间测量者一样切割、区隔出各类治理目标,依据一定的准则排序各种治理目标(事件)。第二,由于时间、经验、物力的限度,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抓住主要矛盾,不能把有限的财力与人力平均地分配到各类治理目标上,而应按照一定的价值排序,依据轻重缓急来安排治理的时序。第三,中国幅员辽阔且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每一个地区的治理起点不同、需考虑的时序也不同。基层社会治理的形态与结构,无一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中产生,为了避免空间错置,必须将正确的时序配置到对应的空间,才能把握住治理的目标与效果。

  统观三治的价值诉求,自治是最高标准。它所指向的是个体自觉的领域,在实际操作层面与自我管理、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联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自治往往被理解为仅仅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础的自我管理方面,而忽视了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意涵。发展的不均衡导致自治的包容性缺乏,并且无法得到功能的全面发挥。在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人既是治理的客体,又是治理的主体,它通过强化人的主体性,激发人的参与热情,以最少的治理成本,产生出最优的治理效果。所以我们只有在把握了自治的内涵之后,才能对“三治融合”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并在一定的空间场域内给予有效的实践。

  自治在价值层面具有优先性,但是自治的实践是累进的,并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仅通过一项社会政策就可以落地生根。正如诺思所言,尽管正式约束可能在一夕改变,但是嵌入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却不会立即作出回应。要达到自治的最高标准,也必然要经过由法治到德治最终自治,从规范到自觉的过程。

  第一阶段,法治,现代法律规则,形塑农村多元结构。在中西部大部分农村社区,应首先建立起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多重利益保障问题;在乡村立法工作、乡村执法队伍、乡村司法保障、乡村守法意识上采取措施,合理分配利益,维护保障农村居民的权利,从规范角度为自觉铺平道路。

  第二阶段,德治,教化引导,重建基层社会的道德维系机制。在已初步建立起法律体系的乡村,应该开始着重提升德治在村庄治理中的价值排序,德治强调节制与熏陶,它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自律,其本人就是自己的执法官。在农村这样特别强调归属与情感的共同体中,德治往往发挥了春风化雨的作用。可以通过新乡贤组织、道德评议团、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载体,结合新时代村规民约、家风家训建设等具体行为,不断涵养个体自觉的能力。

  第三阶段,自治,从规范到自觉的最终成型。只有在法治与德治卓有成效开展的前提下,自治才有可能推行。三治融合之所以在桐乡首开先河,与浙北地区百姓生活富足,近代以来又得风气之先,民众的文明素养和行为理性化程度相对较高不无关系,它可以说是一系列政治规则、经济规则、个人契约的联合效应。为了形成“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生动局面,可以从三方面着手提升自治的水平:第一,村民参与决策,通过扩大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主人翁的姿态成为政策的拥护者与宣传者。第二,村民参与评判,用道德评议的力量革除陋习,用典型榜样的力量提倡真善美,以参与式的农村文化活动,促进乡风文明。第三,村民参与服务,用志愿服务的精神,涵养农村民众自我管理的能力,让民众参与到基层公共服务中去,最终走向个体自觉的层面。

  总之,在各地推动“三治融合”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应确立政策执行的最佳时间段,找准启动治理的最佳时间切入点,遵循社会节奏去把握治理推进的节奏。事事皆有定时,农村社区治理必定是时空的产物。时间规则包含着时间结构与时间过程,决定了行动者以什么顺序、什么速度、多少时间开展行动。农村“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也应把握好自己的节奏,依照一定时序,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自己的时间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18VZL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