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的治理资源探析

2019年07月22日 中国行政管理 2019年第3期 曹志刚

摘要:系统检视当前国内各主要城市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经验,可以发现,近年来社区治理创新微观局面的欣欣向荣,确实在宏观上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整体格局产生了杠杆撬动作用,但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深层次结构问题仍未得到足够反思。本文在系统分析社区治理中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的特点、渊源的基础上,结合三个城市社区的实地案例,对社区治理资源中的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这一对影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未来走向的资源形式进行了整体性梳理,对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可能性前景进行了诊断,希望借由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深层次结构问题的反思,对今后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起到基础性奠基作用,由此指导社区治理创新模式中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情理资源;法理资源;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治理资源

作者简介:曹志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居民的住房供给方式由单位供给、个人自建到全面转向为市场供给的重大变化,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的居住满意度,和由居住满意度扩展到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生活满足感、社会参与意愿、政治态度等全方面延伸的“居住的政治”。[1]居住的政治所指向的城市社区治理问题,[2]不仅仅在政治话语中关系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在政策实践中更关系到占居民过半数人口的现实福祉。

  肇始于20世纪末的政策变革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生活的这一系列变化,使得无论是为了在政治锦标赛竞争中赢得与同僚相对具有比较优势的竞争位置,亦或是回应辖下居民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领域日益增长的需求等问题,各地地方政府都围绕社区治理创新进行了广泛探索和实践。[3]以往“单位为主、街居为辅”的城市管理格局下,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主要由单位提供的整体局面逐渐转变为“街居为主、单位为辅”的城市管理格局下,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主要由社区来提供的整体局面。各个主要城市,如北京[4]、上海[5]、广州[6]、武汉[7]、南京[8]、杭州[9]、成都[10]、深圳[11][12]、厦门[13]……,在原本较为领先的形势下,继续开展了具有试点意义的典型社区治理经验或模式探索。[14]社区大党建、“三社联动”,社会组织、社区基金会、互联网+、社区营造、社区议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这些治理经验或模式,从不同方面对社区治理创新做出了自己的经验判断。[15][16]

  另一方面,理论研究者在社区治理转型这一重大问题上并未失声,他们或是从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共同体”建构而非行政管理中的“地理单元”建构,抑或强调社区治理创新需要从原有的社区治理体制中汲取资源,[17][18]或是意识到社区治理中居民基于私人物权基础上的维权意识会对社区居民的组织形式及议事规则造成重大挑战,[19]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呈现出相当的关注热情。

  但无可回避的是,既有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事本主义”的变迁路径特征和“结果导向”的变迁约束条件,其虽然在不同维度上具有相当参考价值,但在更为深层的社区治理结构问题上,仍然存在检视的空间。已有有识者指出,“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纵向整合与横向协调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即以何种方式推动公众参与并形成有效的社会协商,在激发社会内在活力的同时来强化纵向秩序的合法性,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20]这就意味着,社区治理的模式创新任重而道远,需要在对与此相关的若干深层次问题进行明确回应。

  基于当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深层次问题产生的问题意识,并不意味着对社区治理的效果进行否认,而恰恰是反思。目前社区治理效果的实现,是社区治理仍然可能停留在“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之间“腾挪之术”的层次,而并非上升到厘清二者之间关系界定规则秩序的层次上。在本文中,社区治理的模式创新意味着,需要在规则秩序的层次上,对社区治理中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的关系进行系统性梳理,明确二者在社区治理模式中的定位——取舍关系、主从关系、并列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否则,所有模式都极有可能只是个别性的经验总结,很难上升到能够推广到其它城市甚至其它社区的“模式”的层次,这既是当前大陆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困境所在,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

  目前各地方兴未艾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更多的是在社区治理的技术性问题上进行回答和尝试,容易衍生的问题则是忽视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合法性建构问题。但是,亟需明确的是,考虑到现时期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复杂性相对于微观上事无巨细的全程参与,从宏观上高屋建瓴地检视社区治理规则秩序,从而系统性整理社区治理创新中的结构或者机制问题,显然更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向。就本文界定的问题而言,当前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尤其需要关注“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这一对社区治理资源的选择偏好问题。

  依笔者而言,什么是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模式创新不一定是社区治理中具体问题的标准答案或者具体行为的操作规范,但至少涉及社区治理的结构或者机制中一套相对明确完整的规则秩序。或者说,它涉及到社区治理中的“元语言”设定。由此,如何对影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规则秩序未来走向的资源形式进行整体性梳理,对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可能性前景进行诊断,和借由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资源问题的反思,对今后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回应,并指导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未来走向,是本文希望探讨的社区治理规则秩序中的重大基础性问题。

  二、社区治理中的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特点与渊源

  根据过往和当前的国家治理和社区治理经验的系统整理,课题组梳理出两种最为基本的治理资源——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

  社区治理中的情理资源的特点是,强调“同作为(社区)集体一员”、“远亲不如近邻”的“共情”、“共意”为主张,①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模糊社区居民个体意义上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同社区居民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极端性主张或者冲突,冀以实现社区不同行动主体在社区事务中的协调。[21]对扶贫领域的观察中,有学者业已发现这种与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的借用相类似的现象。[22]社区治理的法理资源的特点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以《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为代表,强调以市场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为基础,社区不同行动主体借此实现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和社区事务的协调。[23]这其中又以区分物权的“全体业主所有”、“部分业主共有”、“业主私有”的不同权属关系为典型做法。[24][25]

  (一)社区治理中情理资源的特点

  根据课题组既往的调研经验归纳,城市社区过往的社区历史记忆,和社区治理中投射出的中国基层治理的制度变革历史,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的调用主要体现为三个面向的特点:其一,对多次性博弈的强调。社区事务的协调与安排,向来不是陌生人之间“一事一议”的单次博弈,而是考虑到互动双方过往与未来的多次博弈;其二,对综合性的强调。情理资源表现为向来不是“就事论事”的“头疼医头”,而是综合考虑到来自不同层级政府、不同性质政府部门在社区事务中的治理目标实现;其三,对动态性格局的强调。情理资源向来不是静态的考虑事务本身的权利、义务,而是在更大的社区变迁历史和外在权力结构中对社区事务进行统筹安排。这也就意味着,单纯从某一件具体、独立的事件来看,或许它常常有悖于一般意义上的常理,但是一旦把它投射到更为广阔的社区情境中,它就具有了更为生动和深刻的内在机理。

  (二)社区治理中情理资源的渊源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的倚重,是在社区治理的经验中可以观察到的一个常态现象。以笔者而言,它的渊源至少来自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传统文化的深层次影响。我国儒家伦理传统中把家国天下融为一体的整体主义宏观思维,使得无论是作为集体层次的社区居委会,还是作为个体层次的社区居民,都倾向于既看到自身在具体事件中的权益,也看到自身作为整体一员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角色,也就是说,此时,相对于法理资源中的个体,除了认识到具体事件中,不同行动主体各自主张的分歧点这一相同点之外,他还先天性的认识到具体事件中,不同行动主体在社区关系中的复合性这一差异点。正是社区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的这种认知框架,给社区治理中情境资源的调用,带来了诸多合法性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体制及城市中的单位制影响。建国后我国城市管理的历史,即是以单位管理为主要依托方式,无论是政府部门、军队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他们的工作安排和居住安排是合二为一的,社区邻里往往也就是单位同事,由社区事务引致的行动,自然也就不可能只考虑到社区邻里的这一重关系属性。虽然目前的社区居民并不再像以往的社区居民除了邻里关系之外还具有单位同事关系,但是,显然的,这种文化心理习惯在社区居民中还处处保留了痕迹。

  再次,现行城市社区基层治理中制度变革过程的“横向摩擦”、“纵向摩擦”、“政策空隙”等,与政策变革要求的“稳定主义”相叠加带来的基层治理压力。在以往研究中,学界对社区治理政策的“碎片化”多有论述,应该来说,这并不是中国制度变迁中的一个孤例。[26]本文所指的制度变革过程中的横向摩擦、纵向摩擦,即是指向社区治理制度变革中同一层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社区治理领域相关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不匹配现象。政策空隙指向的是,社区治理制度变革中来自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和来自同一层级各个政府部门在社区治理领域相关制度衔接的不及时、不完整现象。它们与上级政府对城市治理的神经末梢——社区——治理效果考核中的稳定主义交织在一起,就迫使社区尤其是社区居委会不得不在一种复合的思维情境中对具体社区事务中进行把控。

  最后,城市治理基层工作者自身角色合法性建构的需要。近年来社区治理创新微观局面的欣欣向荣,确实在宏观上对社区治理创新的整体格局产生了杠杆作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互联网+、社区营造在社区的落地生根,给居民的社区参与带来了很大转变。在广州、南京、苏州等地,都从单纯依靠社区居委会内部的社区工作者,转变为依靠购买项目服务中社会组织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来对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治理基层工作者的角色合法性,在日常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基层工作者长期的社区事务协调过程。他们习惯于将“情理资源”作为社区事务的主要治理资源。如果转向为由专业社会工作者、专业社会组织等借用互联网+、社区营造等专业化手段来对社区事务进行协调,城市治理基层工作者的角色合法性势必遭受侵蚀,影响他们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前景,这也是社区治理创新必须加以考量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社区治理中法理资源的特点

  如果说,在可能进行多次博弈的熟人社会中,情理资源是社区治理的一种惯用资源的话,那么,在可能进行的只是单次博弈的陌生人社会中,法理资源就往往成为社区治理需要借重的一种新生资源。与情理资源的特点相对应的,法理资源的特点是:其一,对具体性的强调。它希望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工具对某一具体社区事务进行协调和安排,以便对互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有效界定并加以实现。它的考虑重点是此一事件在当下的情境下被具体界定的权属关系。与此一事件相关的事件如果是相对独立的,那么,它们被看做相互独立的事件进行协调和安排,而不是合并协调和安排。其二,对单一性的强调。如果社区事务涉及多个行动主体及多个具有一定联系的事件,它仍然希望将社区事务分解为若干独立的具体事件,并在各个具体事件中一事一议。其三,对独立性的强调。与此一事件相关联的第三方的利益考量,只在法律资源工具界定允许的前提下纳入社区事务的协调中,如果未能得到法律资源工具的界定允许,其它第三方的利益考量并不能影响社区事务的协调方向。

  (四)社区治理中法理资源的渊源

  近年来城市居民中社区居民层出不穷的维权事件,[27]以及在维权事件中社区居民对治理资源的调用,足以印证法理资源已经不仅仅只是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惯用的一种治理资源,甚至也是社区居委会经常借用的一种治理资源。以笔者而言,它的渊源至少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品房本身的市场属性。商品房脱胎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石即是立足于“法人”概念上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连带责任和义务的界定。社区居民在社区事务中对法理资源的借用,是在寻求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法律体系对其财产权的确认。购买商品房这一行为,成为社区居民在社区事务中对其自身权利实现的边界进行反复确认的法律起点。正是因为社区事务中某些事件中涉及到的产权无法分割,才会使得社区居民围绕这些事件容易产生不同主张和反复产生矛盾、冲突。[28]基于此种分析,部分学者给出了尽可能对社区事务中的产权关系进行明晰的主张。虽然,此种主张可能忽视了社区事务之所以成为社区事务而不是人际冲突的关键差别。

  其次,社区居民日益崛起的权利意识和维权主张。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运行的方式,它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协调的机制。市场经济向居民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渗透,意味着社区居民也在接受与行政协调相区别的另一种社会协调机制。居民也实实在在的得到了这种协调机制带来的便利。而构成反差的是,因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的调用,很可能被模糊化处理的个人权利,在对法理资源进行调用时则被凸显。某种程度上,社区居民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社会协调方式的变革进行反思,他们只需要寻找最有利于自身权利实现的手段并为之展开行动。此时,得到国家意志确认的法理资源便成为他们的一种备选工具,尤其当他们通过情理资源没有得到意向中的权利实现时更是这样。

  三、社区治理中的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调用实践及效果呈现

  在课题组的调研和分析中,发现了三个具有一般代表性的个案经验材料,分别典型体现了对情理资源、法理资源的单独调用和对情理资源、法理资源的混合调用,以及他们在社区治理中的效果呈现。

  (一)武汉市洪山区:一个老旧社区中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的调用及效果呈现

  案例1的经验材料来自于武汉市关山街道汽标社区,该社区组建于2001年7月,由原汽标厂职工宿舍区、省化学研究设计院宿舍区、关山村部分城市户口居民等部分组成,是一个混合型老旧社区,占地面积0.2平方公里,有1567户居民,4100余人。在课题组的调研中发现,该社区曾经发生楼上住户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该户楼下住户受淹,带来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透过该次漏水事件中的各方互动,我们来看社区治理中对治理资源的调用。当问及事件如何协调处理时,该社区居委会书记的回答是:

  我把两户人请到居委会来,问了楼上楼下,损失大概多少钱,他们说是500块钱。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就直接跟他们说,楼上的住户承担300块,楼下的住户承担200块。(那楼下的住户为什么愿意承担200块呢?)……我在这个社区做书记有15年,我又是在这个院子(原汽标厂)里面长大的,他们这面子总是要把我的。……再说了,他们如果这点面子都不把我,下次他们总要到社区里面办点么事,到时候么样找我?邻里邻居的,为了一点小事,相互理解一下,何必搞得大家都不高兴。(C—FXM1412)①

  从这次事件的协调中,可以看到:首先,社区书记的工作权威借助于长期的居住历史和工作履历,给他开展协调带来了先天便利;其次,社区居民对与社区工作人员未来打交道的可预期性,加强了社区居民对社区书记权威感的认同;再次,社区居民基于长期居住熟识度认知到的重复博弈的可能性,也增强了社区居民互动双方对彼此的“理解”,这种理解,是能够共情共意的。看似社区细微事件的协调,反映了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社区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围绕情理资源形成的“默契”,或者说,情理资源已经成为社区治理中共享的一套认知框架,成为社区治理中极其重要的资源来源。

  (二)重庆市南岸区:一个商品房社区中社区治理对“法理资源”的调用及效果呈现

  案例2来自于国内多个网站发布的一个新闻事件,本文选取它作为案例资料,并非课题组的调研中没有发现社区治理中调用法理资源的案例,而是因为,这一案例,最具戏剧性地代表了社区治理中对法理资源的调用特征。事件的核心线索是:

  一个乒乓台,摆在两栋别墅后山上,别墅主人——两个法学博士都高兴不起来:一方称乒乓台影响自家采光,要求拆掉;一方反驳,既然是行为划界,在自己地盘放乒乓台合情合理。两个法学博士互相讲起了法,论起了理。

  一年来,两人为此见面二十多次、电话十几通、短信四五十条,最后彼此心里却打了死结。昨日,其中一人求助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29]

  而事件中其它可以参考的信息是,事件中一方当事人是黄先生,另一方当事人是同部门领导熊先生,黄先生由熊先生出面引进。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多来,黄先生和熊先生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却又围绕公共空地的使用方式僵持不下。[30]当街道、居委会在一年的时间里试图调解两人矛盾,无论是通过强调两人同事关系的“动之以情”,还是通过强调矛盾久拖不决影响各自生活的“晓之以理”,都没能平息社区矛盾。以至于事件中的当事人需要“求助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这个另外的社会公众比较认可的第三方介入时,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从案例1的逻辑来看案例2的事件,社区事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高学历人才,不仅是一个单位同事,具有上下级关系,一方入职还是由另一方引进,从情理资源的协调方式来说,似乎比案例一的事件协调更为容易。但是,事件的结果远远不如案例1的结果理想。因为它如实的反映了法理资源的特点:它希望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工具对某一具体社区事务中互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有效界定并加以实现。双方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引进与被引进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都被暂时悬置。而且,正因为互动双方都是法学博士,才使得本来他们更具有利用情理资源对社区事务进行协调的时候,偏好选择法理资源对社区事务进行协调。此时,他们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法理资源之外提供的治理资源备选项——情理资源——的态度肯定比不上他们对法理资源的信任态度,当然也就谈不上对街道、社区的社区矛盾调解方式的认可和接受了。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个动迁房社区中社区治理对“法理资源”和“情理资源”的混合调用及效果呈现

  案例3来自于课题组调研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银桥居民区银桥花苑这一动迁房居民小区。该小区在1998年竣工,是浦东新区第一批商品房。近年来因其出色的社区治理成效,不仅多次接受市区领导考察重视和兄弟街道、社区的学习交流,小区房价较其它同类型的小区也要高。社区前不久同样发生了楼上住户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该户楼下住户受淹,带来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我们再来看该次事件中的各方互动:

  事情(楼上水管爆裂)一发生,楼下马上给110、社区打了电话。我们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马上到场处理。当时楼上还在出差,我们社区在110的见证下,把楼上的门撬开,把进水阀关好。马上又帮楼下住户转移家具,减少损失。楼上做得也蛮不错,晓得了这个事,(人还在外地就)在网上订了房间,让我们安排楼下住户去住。当时也表了态,楼下的损失,他认(责任),愿意尽最大努力去赔,(虽然楼上小年轻经济能力有限,说自己才刚买了房子,经济压力比较大)。楼下看到楼上这种(态度)情况,又看到我们社区的人本来可以不管那么多的,还帮忙跑上跑下,也还蛮通情达理,能修不换的东西就修,即使必须要换的新的东西,自己也主动承担折旧的部分,最后楼上赔了楼下36000多,要是按算,不止这么多的。(C—CH1804)

  在案例3中,我们看到了社区事件中法理资源和情理资源的混合调用。在110见证下社区才能撬门,楼上住户愿意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赔偿受侵害方。并且即使自己刚刚买房经济能力有限,但也必须赔付楼上损失36000多。这些,都是法理资源在社区事件中的作用体现;与此同时,楼上住户虽然人在外地出差,主动在网上帮楼下住户预订房间,支付房费,事先表态尽最大努力赔偿损失。虽然事件中跟社区工作人员关系不大,社区人员跑前跑后的工作态度感动了楼下住户,没有在法理资源支持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利。这些,都是情理资源在社区事件中的作用体现。而以这个事件的损失数额和类似的事件性质,单单凭借案例1中的情理资源,或者案例2中的法理资源,事件至少不会在短时间内达到同样的协调效果。

  四、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的治理资源选择困境

  如前所述,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是当前社区治理中可以凭借的两种相对独立的资源形式。它们在社区治理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渊源和作用形态、效果。它们在社区治理创新模式中构成的关系形态,关系着最近十年中各个主要城市中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所引入的新治理策略、新治理技术、新进入行动主体等,以何种形式,与原有社区治理模式之间构成何种关联。或者说,过去以情理资源为基础的社区治理模式,已经获得社区中较为普遍的合法性认同,当它遭遇到新治理策略、新治理技术、新进入的行动主体,社区治理的资源也遭受到冲击,如果不对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回应,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合法性价值将不断遭受质疑。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推进,必须面对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合法性建构问题——在治理资源中如何理解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

  无论是探讨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区别于以往对社区居民资源潜力的调动,“互联网+”对社区治理的辅助作用,社区治理良好秩序的建立,社区与社区居民的互动、社区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都必须依赖于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明晰建立——无论它来自单方主导或者多方协商。如果社区治理规则秩序没有明确建立,对社区居民积极性的调动,对其它工具性手段的借用,产生的后果既可能是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活力,也可能是使原有单一的社区治理情境复杂化,社区治理结构复杂化。这恰恰正好是“社区治理创新应当兼备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现实起因。[31]

  事实上,正因为前述变化的出现和我国社区治理基本态势的变化,对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创新中的问题探讨,更具有一些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的治理资源选择困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当作出在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仍然沿袭以往的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由情理资源占据主导地位时,必须面临的困难是:首先,情理资源在诸多社区的先天不足。当前大陆城市商品房社区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的主体方向,在可预期的时间内,目前城市中多种类型社区混杂并存的局面,将逐渐转变为商品房社区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局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规划设计对住户隐私的强调、对社区公共空间的商业化谋划,政府在社区建设监管中的“行政区域”而非“共同体”偏好,社区居民的工作与生活相分离、人口流动频繁的生活方式,都使得情理资源缺乏赖以生长发育的空间,社区治理对情理资源的调用存在先天不足的重大缺陷。从这一角度而言,本文案例1中,从汽标厂“单位宿舍区”转变而成的新“汽标社区”中承袭的“共同体”意识,居委会书记本人在社区中“从小长到大”和“做社区书记15年”而来的社区权威,和事件所涉及的互动居民双方大半辈子在同一个院子的生活记忆,都成为其它社区很难复制的情理资源,是以此支撑社区治理创新的关键区别点;其次,社区居民的治理资源选择多元化。目前城市社区治理的政策制度和行政思维中,虽然仍然倾向于依赖情理资源,但社区居民主观认知的变化,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增进了对法理资源的了解和运用,部分社区居民甚至还在片面理解法理资源的优势,对法理资源的成本和负面效果毫无感受,社区治理对情理资源的调用中存在的阻力强度远远超出之前。正是因为如此,当案例2中的两位法学博士基于法理资源的逻辑,引经据典的主张各自权利时,面对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或出于基于情理资源的治理惯习,或出于对法理资源的成本和负面效果的考虑,力图劝导两位法学博士放弃片面坚持法理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情理资源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仍然坚持了自己的治理资源选择偏好。

  另一方面,当发现法理资源的引入,对原有的情理资源的一些弊端确实可以起到规避的效果,由此在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偏重强调法理资源时,必须面对的困难则又是:首先,法理资源自身内部的欠缺。虽然近年来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效果斐然,但是现实状况仍然是法律制度建设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城市社区治理领域更是这样。“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在社区的治理实践,缺乏相应的监管法规、政策、制度,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居委会忙于行政事务,物业公司凌驾于业主利益至上,业主委员会不能真实表达民意”描述的问题在各个社区不同程度的存在。[32]在一些社区治理的案例中,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的牟利化行为已不是孤例,但却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措施。目前社区治理中法理资源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法理资源相对匮乏,还体现在法理资源的内在矛盾,特别是处于剧烈变动期的不同法律资源存在内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效果实现。从这一角度而言,案例2中之所以出现两位对法理资源具有较为强大动员能力的法学博士,虽然就社区邻里空间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主张各自的权利,但却没有实现较好的博弈效果。究其根源,一固然是社区公共空间治理议题本身的复杂性,二则是当前法理资源自身内部的确存在较多欠缺之处。

  其次,法治思维尚未很好落地。目前法治思维并未完全在政府机构和社区居民中得到很好实现,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尤其是社区居民对法理资源的调用在很大程度上抱有“实用主义”的态度。当社区居民选用情理资源来实现利益诉求不成功时,会转为选用法理资源,但是当居民利用法理资源去实现利益诉求不成功时,他们又转而寻求情理资源的支持,却不一定反思自身的利益诉求为什么没有能够得到法理资源的足够支撑。这些,都共同影响着法理资源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中的权威,和在社区治理中的效果实现。恰恰是因为如此,案例1和案例3中,虽然或单独凭借情理资源,或对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进行混合调用,都取得了较好的社区治理效果。但在表面的顺利之余,是否可以反思,一旦案例1中楼下居民由于楼上居民家中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是案例3中的36000元甚至更多,而不是较小数额的500元时,同样的事件发生背景、同样的事件当事人(社区书记、互动双方社区居民),同样的治理资源调用,是否能够实现同样的社区治理效果?类似的,一旦案例3中,即使社区居委会书记和社区工作人员努力以自身的工作投入甚至是看似“额外”的工作投入来创生更多的情理资源,如果社区事件中的侵权方未能意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并“尽最大努力为此承担责任”,如果社区事件中的被侵权方未能意识到在目前的社区治理法理资源状况下,根据法理资源“极端性”的主张自身在事件中的权利时可能事倍功半,仍然是同样的事件发生背景、同样的事件当事人(社区书记、互动双方社区居民)、同样的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混合调用手段,仍然都很难保证较好的社区治理效果。

  五、结语与讨论: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的关系定位

  基于社区宏观变迁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一旦发生,它便不可能再退回起点。在社区发展中的问题,仍然需要依靠进一步的社区发展加以解决。“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求我们以基层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居民”,[33]是党和政府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目标期许。

  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进一步探讨,必须关注社区治理的规则秩序问题,对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探讨,起点就是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这一对治理资源在社区治理规则秩序中的定位:取舍关系、并列关系、主从关系、或者其它关系。虽然,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的治理资源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重大、要复杂,但这也是社区治理变革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大现实意义所决定的。[34]

  “不同类型的社区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与社区需求。良性的社区秩序基础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政府要促成协商、谈判、互动、交换等的产生。……通过治理工具的重新设计与协商来达成治理目的”,[35]重新审视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资源定位问题,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未来走向,具有关键性的决定意义。

  未来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应该首先围绕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资源定位形成设想,围绕设想设计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的关系属性,在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过程中加以检验;对应实践效果加以高度敏感性的审视,并逐步修正。而不是像目前这样,停留在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局部成果的总结、提炼,对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深层次问题丧失政治敏感性。

  立足于何种资源来重新整合社区治理规则秩序,和在社区治理创新中借用何种新治理策略、新治理技术,新进入的行动主体如何与原有行动主体进行协调,既是社区治理的理论研究需要考虑的,也是社区治理的实务政策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它包含城市规划、社区规划与社区政策设计等。

  最后,在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的关系属性定位上,有三点需要明确:一是,我们在经验案例中能够看到两者在社区治理中互相有效支撑,所以,虽然本文的分析坚持在社区治理创新模式中对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的关系属性进行系统性清理,但并不是强调将二者的关系做绝对的独立分析,这就意味着情理资源与法理资源的关系属性的系统性梳理是有必要的,但不以二者的决然对立为前提条件。而事实上,我们在案例3中确实观察到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相互有效支撑,虽然笔者也在前文提醒了二者相互支撑的良好效果实现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事件各方对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各自优势和局限性的整体权衡和把握;二是,虽然在经验案例中能够看到两者在社区治理中互相有效支撑,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在理论研究和政策经验中加以明确梳理而不是实用主义地置之不理,否则就难以有效支撑社区治理规则秩序的有效整合。这就意味着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的关系一定不能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因此,基于案例1或者案例3的经验总结不能仅仅只是提炼总结式的,而应是反思前瞻性的。甚至,对案例2中治理效果的反思也不能是片面的,而应该看到这一案例中反映的社区居民治理资源选择偏好的重大变化,及其对社区治理资源未来走向的影响;三是,承上而言,既然在本文的研究中,可以基本排除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在社区治理规则秩序中的取舍关系、并列关系,那么,在二者最有可能的三种关系形态中(取舍关系、并列关系和主从关系),主从关系就成为将来研究中可以重点关注的关系形态。后续社区治理模式创新资源问题的重点推进方向之一,即围绕对它们二者不同的主从关系展开不同方向的设想、实践和检验。这一领域的原创性思考,极有可能产生与照搬西方社区理论解释中国社区现象相不同的“中国理论”。而这一取向,恰恰在当前社区治理创新模式研究中较为欠缺。在笔者看来,本文中案例1从正面说明了情理资源的调用前提条件及适用性,案例2从反面说明了法理资源的调用前提条件及适用性,案例3从正面说明了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混合调用的前提条件及适用性。但较为不足的是,这三个案例虽然能够解释在社区治理中单独调用情理资源、法理资源的前提条件、适用性和现实挑战、困境体现,和社区治理中对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进行混合调用的可能性及其优势,但仍未能说明情理资源和法理资源的主从关系在未来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中到底如何体现。这将是课题组今后研究的重点所在。

  虽然,在课题组目前的梳理中,在当前社区治理中,在强调熟人社会的情理资源时,也应承认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方向和商品房社区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已经正在经历的从“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到“高流动性”的城乡社会的重大转变,从而将情理资源作为法理资源的有益补充。不过,这一研究结论的确认,还需要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领域的进一步理论梳理和实践检验。也希望对这一问题的明确确认,能够规范和指导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1]郭于华,沈原,陈鹏.居住的政治——当代都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建设[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2.

  [2]Luigi Tomba. The Government Next Door: Neighbor-hood Politics in Urban China. New York: Cornel University Press, 2014.

  [3]曹海军.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J].政治学研究,2018(1).

  [4]李迎生,杨静,徐向文.城市老旧社区创新社区治理的探索——以北京市P街道为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1).

  [5]何海兵,陈煜婷,赵欣,汪金龙,李晓彬.社区治理创新的成效、问题与对策——基于上海市的问卷调查[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6]叶林,宋星洲,邵梓捷.协同治理视角下的“互联网+”城市社区治理创新——以G省D区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8(1).

  [7]胡宗山,王泽.“三方联动”:化解社区冲突的创新机制——基于武汉市南湖街道的考察[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8]刘成良.行政动员与社会动员:基层社会治理的双层动员结构——基于南京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实证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9]韩明清,张越.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的转型研究——以杭州市为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90-115.

  [10]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课题组.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城市社区治理研究——以成都市为例[J].大连干部学刊,2018(8).

  [11]陈家喜,林电锋.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深圳南山区“一核多元”社区治理创新观察[J].社会治理,2015(12).

  [12]张文龙.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谁的治理,何种法治化?——基于深圳南山社区治理创新的考察[J].河北法学,2018(9).

  [13]郑永君.社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治理创新——厦门市“共同缔造”试点社区案例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2).

  [14]张继军,陈蓉蓉.社区治理改革的现实困境、关键要素与模式——以第二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为考察对象[J].社会科学动态,2018(8).

  [15]王江伟.中国社区治理创新的特征、动因与绩效——基于“中国社区治理创新成果”的多案例分析[J].求实,2017(12).

  [16]王瑞华.“互联网+”社区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与战略趋势[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17]葛天任,李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种模式[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

  [18]苗大雷,曹志刚.台湾地区社区营造的历史经验、未竟问题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6(10).

  [19]黄晓星,蔡禾.治理单元调整与社区治理体系重塑——兼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方向和重点[J].广东社会科学,2018(5).

  [20]李友梅.中国社会管理新格局下遭遇的问题——一种基于中观机制分析的视角[J].学术月刊,2012(7).

  [21]褚宸舸.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刻内涵探析——对浙江诸暨市江新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调研总结[J].国家治理,2018(29).

  [22]王雨磊.缘情治理:扶贫送温暖中的情感秩序[J].中国行政管理,2018(5).

  [23]陈淑云,唐将伟.“三方联动”视阈下城市社区治理再思考——基于武汉创新社区治理样本的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7(12).

  [24]李云亮.“丽娜模式”与《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J].和谐社区通讯,2014(5).

  [25]陈荣卓,李梦兰.政社互动视角下城市社区协商实践创新的差异性和趋势性研究——基于2013—2015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的案例分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3).

  [26]曹志刚.农民工城镇化研究:方法论反思与理路澄清[A].周晓虹,谢曙光.中国研究[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66-70.

  [27]吴晓林.中国城市社区业主维权研究综论[J].城市问题,2013(3).

  [28]陈幽泓.从维权到治理的启蒙:北京美丽园冲突解决与秩序重构的启示[J].中国物业管理,2009(8).

  [29][30]两博士邻居因琐事吵架1年[EB/OL]. https://

  new.qq.com/cmsn/20150127/20150127009464,2018-9-11.

  [31]王江伟.中国社区治理创新的特征、动因与绩效——基于“中国社区治理创新成果”的多案例分析[J].求实,2017(12).

  [32]张红霞.冲突与合作——多元主体介入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与创新路径[J].城市观察,2015(3).

  [33]黄树贤.奋力开创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新局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J].求是,2018(15).

  [34]Benjamin L. Read, Roots of the state: 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Networks in Beijing and Taipei.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35]黄晓星,蔡禾.治理单元调整与社区治理体系重塑——兼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方向和重点[J].广东社会科学,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