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缩代表制与群体代表制:共性与差异

2019年05月23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黄小钫

  群体代表制理论的发展,为那些弱势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争取代表权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资源和支撑,进而提升了政治体系的平等性、包容性以及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汉娜·皮特金创立的政治代表理论,政治代表研究主要聚焦于“代行为”——政治代表怎样代表被代表者的利益;对于政治代表是谁或者说像什么,并不是关注的重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身份认同政治的兴起,政治代表理论研究的焦点逐渐转移到“谁”代表——政治代表者的身份特征或属性。在早期,微缩代表制论者曾围绕“谁”代表这个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不过,它并没有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代表理论。尽管如此,微缩代表制所提出的命题却具有一定的意义,且大部分被群体代表制论者所承袭。从某种意义上讲,群体代表制是现代版的微缩代表制,是对微缩代表制的继承和发展,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亦存在区别。

 微缩代表制与群体代表制的共性

  微缩代表制,亦可称之为描述性代表制或镜像代表制,核心要义是主张议会代表结构应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缩影和复制品。只有这样,议会代表才能想人民之所想、思人民之所思,真正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见和利益。而群体代表制作为现代版的微缩代表制,最核心的主张是要求赋予那些处于弱势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特殊代表权,借此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利益。少数群体只有在议会中有其代表,其群体意见和利益才能被反映和保障。可见,微缩代表制和群体代表制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相同的关注焦点,即“谁”代表。西方政治代表理论主要围绕三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即“谁”代表、“如何”代表以及代表“什么”。长久以来,标准版本的政治代表理论主要聚焦于“如何”代表以及代表“什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代表观,如实际代表制和实质代表制、独立自主代表制和强制委托代表制等。但是,“谁”代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同于其他代表制模式,微缩代表制和群体代表制两种代表制模式主要聚焦于这个问题,均认为“谁”是代表者比代表者做了什么更为重要。究其原因,在于它们把代表概念理解为以他人而不是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言和行动。也就是说,代表者并不是反映和代表他本人的意见和利益,而是反映和代表被代表者的意见和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代表者能够了解被代表者的真实意见和利益。这需要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同属于一个群体、阶层或阶级,即具有相同的经历或相似的身份特征等,这样代表者才能够感同身受,真正反映和代表其利益。如果缺少这种相似性,代表者就不可能了解被代表者的意见。同时,对于被代表者来说,代表者之所以成为代表而享有代表资格,主要是源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或者关联性。因此,代表者理应维护他们的利益。得益于对政治代表基本问题的重新挖掘——研究重点从代表“什么”转向“谁”代表,西方政治代表理论再次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其二,共同的目标,即旨在解决议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西方国家代议机构普遍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即政治共同体中的有些社会成员或群体的代表数量与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比例不相等、不匹配,没有获得充分代表。显然,它们在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直接影响这些社会成员或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而削弱被代表者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度和归属感。为此,研究者试图从学理层面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在此背景下,微缩代表制和群体代表制应运而生。前者的思路是保证每个人以及各群体或阶层都拥有一定的代表,这样才能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后者的思路则是只保证那些弱势的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的特别代表权,这样才能避免他们遭到特权群体的持续压迫。从具体实践来看,微缩代表制的解决方案并不现实,很难实现;而群体代表制的主张则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有效解决那些少数群体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微缩代表制与群体代表制的差异

  微缩代表制和群体代表制同属形式主义的代表制模式——重视政治代表是“谁”优于政治代表做了什么。从政治代表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群体代表制是对微缩代表制的继承和发展,但两者的差异性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两者建立的基础不同。微缩代表制是建立在个体权利基础之上的,旨在保证每一个人都能被代表,秉持的是个人主义价值理念,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不同于他人的意见和利益。只有其本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也只有其本人才能代表自己。微缩代表制论者指出,议会代表的人数少、规模小,难以真正代表整个社会不同阶层或阶级的利益,因此,他们的制度诉求主要是扩大议会代表规模。与之相反,群体代表制建立在集体权利基础之上,旨在维护和保障那些弱势的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利益,秉持的是集体主义价值理念,主张每个群体具有一个共同的且能够被代表的利益,同时,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要维护和促进各个群体的利益,政治代表必须从该群体中选举产生,否则难以了解群体的真实利益。群体代表制论者认为,现有的议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即那些遭受持续压迫的弱势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没有得到充分的代表,从而严重影响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满足。因此,他们的制度诉求是主张赋予那些弱势或边缘化少数群体特殊代表权,借此保障其能选举自己的代表。

  另一方面,两者的主张在可行性方面不同。微缩代表制强调每个人以及每个阶层或阶级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代表,这样,议会代表结构就能和整个社会结构相吻合,议会所反映的意见和促进的利益就是整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意见和利益,真正体现和发挥它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作用。显然,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既不可欲也不可行。究其原因,一是现行选举制度无法保障各个阶层或阶级都选出自己的代表;二是议会代表规模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三是政治事务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这些因素使得“由各阶级的人真正代表所有阶级人民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群体代表制则有所不同,它没有试图为整个政治共同体成员争取政治代表权,只是为那些弱势的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争取特殊代表权,这就使得它不仅是可欲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如有些国家议会实行预留基本的席位制,或者通过重新划分选区,保证了少数族裔拥有自己的代表;还有的政党推行候选人配额制,保障少数群体的代表权;等等。应该说,这些举措不同程度地缓解了那些弱势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使他们的意见能够有序地反映到公共政策之中,保障并促进了自身的利益。

  从“代行为”到“谁代表”

  从微缩代表制向群体代表制转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当代西方政治代表理论。尤其是对“谁”是代表者这个问题的重新审视,更是成为推动西方政治代表理论研究复兴的“助推剂”,使学界开始反思标准版本政治代表理论的不足。不管是已经过时的微缩代表制还是正在兴起的群体代表制,虽然它们的一些主张面临诸多质疑,但对解决代议机构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群体代表制理论的发展,为那些弱势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争取代表权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资源和支撑,进而提升了政治体系的平等性、包容性以及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