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22日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2019年第1期 作者:营立成
摘要:尽管“空间社会学”作为一个概念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但学界对于是否存在“空间社会学”这样一门学科还有诸多争议。学界存在将空间“社会学对象化”的四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空间作为一个社区生态有机体,但该方案无法解决“社区”概念在理论和经验上的矛盾性问题;第二种方案将空间看作影响行动的情境,但空间并不总是社会行动的重要情境,这让该方案容易陷入空间决定论的陷阱;第三种方案将空间看做影响不平等的稀缺资源,但这一设定消解了空间所具有的特殊性,变成了一种普通的分层理论;第四种方案将空间置于生产语境,看作社会的产物,但该方案中的“生产”概念无法很好地处理作为集体行动意外后果的空间生成问题。基于以上的反思,我们可以从“空间”本身为中心转向空间“使用—体验”为中心的空间社会学。
关键词:空间;空间社会学;研究对象;使用—体验
作者简介:营立成,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讲师
引言:空间社会学的“对象危机”
一百多年前,“空间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名称首次出现在齐美尔(Simmel)的作品中。⑴然而这门“学科”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如一些学者所言,在20世纪社会理论的历史中,关于空间的观念奇怪地缺失了。⑵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列斐伏尔(Lefebvre)的杰出贡献,人文社会科学重新把注意力转向空间。之后,一些重量级的社会学理论家陆续彰显了空间在社会学研究中的潜力,加上哈维(D.Harvey)、苏贾(E.W.Soja)、马西(D.Massey)等立足地理学但对社会学影响巨大的学者的推动,空间成为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和主流议题。⑶一门以“空间”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新兴分支正在迅速崛起。⑷
然而与有着明确对象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不同,“空间”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被认为包罗万象、言语晦涩、逻辑复杂,令人难以理解,⑸一些学者甚至质疑将空间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合法性。例如,卡斯特(Castells)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明确否认存在“空间理论”,他指出没有特别的“空间理论”,任何一种空间理论都只不过是一般社会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⑹塞耶(Sayer)则认为,关于空间的术语都是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没有任何抽象的空间理论能适应所有分析对象。⑺桑德斯(Saunders)被认为是反对空间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最重要人物,⑻他在对各种空间理论作了系统评析后指出:“空间(不过)是社会对象之间偶然性关系的表达……尽管社会理论不必然是无空间的……但它必然是非空间的,空间不是也不可能是理论的探究对象。寻找空间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或空间的社会学理论,都是行不通的。”⑼
尽管哈维将桑德斯的观点斥为“一种毫无依据的奇谈怪论”,⑽苏贾也认为桑德斯的看法不过是为了实现城市社会学“知识延续性”和名义上学科整体性的无用努力,⑾但哈维和苏贾都没有明确而直接地回应桑德斯的诘难,空间社会学的“对象危机”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空间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社会学明确(而非抽象或模糊)且有重要价值的(而非偶然的、无关紧要的)分析对象,这依然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以“空间”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文献作出梳理。由此我们发现,至少存在四种实现空间“社会学对象化”的可能路径。沿着这四种路径,既有研究展开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探索,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也必须看到,这四种路径也都存在某些需要克服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好空间社会学的“对象危机”,让其成为一门更加明确、更有抓手的学科,有必要做一个视角的转换,将研究焦点从空间本身转向人们占有、享有、体验和再现空间的实践过程,迈向以“使用—体验”为中心的空间社会学。
一、社区的空间社会学:空间是动态平衡的生态有机体
自齐美尔以后,罗伯特·帕克(R.E.Park)是首个尝试以空间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理论家。帕克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社会”(Society)与“社区”(Community)两方面,“社会”是群体或组织意义上的概念,它蕴含着团结、共识和共同目标,是社会生活的文化层面;“社区”则是一个空间概念,是人们为了生存展开竞争和合作的场所(比如乡村、市镇、城市乃至现代意义上的全世界),是社会生活的生态层面。⑿帕克明确指出,“社区”而不是“社会”是他感兴趣的领域,⒀空间因此成为帕克的中心议题。在他看来,人类社区类似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是“活生生的有机体”,⒁有着自发的动态平衡逻辑,这种平衡是通过人们的“竞争性合作”形成的。与其他生物体一样,人类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便会展开争夺资源的竞争,这一竞争将会刺激分工合作与功能分化,不同的社会功能以特定的秩序分布于空间中,使得社会成员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形成了相对平衡的社区系统。⒂他进一步强调,并非所有的竞争性互动在形塑城市空间中的作用都是等同的,工业和商业占据着城市空间的战略中心位置,这类机构之间的竞争形塑了城市社区的面貌。⒃由此,帕克提供了一个解释一定范围内空间变迁发展与动态平衡的理论范式,并以城市空间为对象展开了大量经验研究。
帕克的理论范式在麦肯齐(McKenzie)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麦肯齐将人类空间联系(社区)的变迁细化为集聚(Concentration)、离散(Dispersion)、侵入(Invasion)、适应(Accommodation)等生态过程。⒄集聚是人口向少数社区集中的过程,现代社会人口的大规模集聚与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密切相关,新兴工业的出现也是促成人口聚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离散意味着人口向更为广阔的空间扩散。当一个社区人口规模达到最高限度时,其过剩人口便会被迫迁出,这些迁出者往往是那些较年轻且富有进取精神的人们。侵入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利用形式的改变,另一种是土地占有者的更迭,不论哪一种形式,都势必会发生一个空间结构的更替与选择过程,也常常伴随着竞争与冲突。适应是侵入的结果,它意味着一种新的空间平衡重新建立。侵入与适应交替性进行的连续性过程产生的结果,是使得社区出现了明确的分区,每个分区有其独特的经济与文化特征。⒅
伯吉斯(Burgess)将麦肯齐的社区模型应用于芝加哥城市空间的变迁分析中。⒆在他看来,城市的扩张可以看作侵入与替换、集中与疏散的辩证过程。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他把城市的典型发展过程勾勒为一组同心圆的图示,以此说明城市的扩张是内层地带向外层入侵与替代的结果。例如中央商业区会扩散到周围的内城区;内城区又会扩展到产业工业居住区。就第二个方面来说,城市的空间扩张还会呈现出“向心流动”和“离心流动”的双重趋势:一方面城市交通会向繁华的都市中心集中,从而形成市中心的大量人口进出流动;另一方面城市外围出现了一系列的小型商业中心,成为分散的人流中心。伯吉斯进一步指出,城市空间变迁的背后是社会的解组与重组,社会通过劳动分工把不同性质的人口集聚在相应的空间中,形成了特定的“经济团块”和“文化团块”。不过,伯吉斯并不反对这种区隔现象,反而认为这种区隔为不同的个体与群体提供了城市生活的场所和功能,值得肯定。⒇
从社区生态有机体的角度把握空间,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理论探索。这一探索是卓有成效的,它让空间与群体或组织(即帕克意义上的社会)并驾齐驱,成为社会学最基本的研究范畴。由此开启的“社区研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占据社会学统治地位的分析范式。不过这一范式也蕴含着潜在的危机,即“社区”概念所具有的含混性:一方面,帕克将社区看做一种真实的空间对象,如其所言,“社区是一个可见的对象,人们可以把握它,明确其地域范围,并在地图上勾勒其构成要素、人口规模和制度设置。”(21)但另一方面,他又把社区当成一种理想类型式的抽象概念。帕克把人类生活区分为“社会”与“社区”两方面,前者蕴含着共识与目标,构成了文化性的人类联结;后者则包含生物性的竞争与共生,是人类联结中的生物因素(非社会因素)。他自己也意识到,“社区”与“社会”在现实中是难以区分的。(22)
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要对某一具体的空间对象(如一座城市)展开经验层面的深入研究(第一个维度),势必要超出生物性范畴,涉及复杂的文化因素,但后者又被明确排除在“社区”概念之外(第二个维度)。同样地,要对人类生活的生物性因素加以考察(第二个维度),不能仅局限于具体空间层面(第一个维度),我们也可以在群体过程中看到种种侵入—替代、竞争—分工等现象。
因此,要让社区研究在空间社会学意义上成立,只能放弃“社会—社区”二分的理论假设,以特定的地域空间为分析单位展开实证考察。然而,如果地域空间不再被承认是一个生态意义上的社区有机体的话,以地域为单位展开社会学研究在何种意义上是必要的呢?这一问题很难在“社区研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做出回答。于是,当霍利(Hawley)试图重建人类生态学传统时,空间维度便被当作一个次要因素排除在主要理论框架之外了。(23)
二、情境的空间社会学:空间是影响行动的社会情境
如吉登斯(Giddens)所言,所有社会生活都发生在时空交织的关系之中,也是由这种交织关系建构起来的,这便涉及社会生活与社会制度的情境性。(24)从社会情境的角度把握空间,是不少学者建构空间社会学的逻辑起点。这一视角可以追溯到齐美尔。在齐美尔看来,空间本身是没有价值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让空间变成实在之物。他谈道:“在这个(空间)位置和邻近的那个人的位置之间是未填充的空间,实际上,一无所有。在这二者进行相互作用的那一时刻,他们之间的空间似乎是被填满了,而且变得有生机了。”(25)由此,空间只有作为互动的情境才有意义,这种意义也恰恰由社会互动本身赋予,于是,空间如何被情景化,又如何对人们的行动产生影响,成为情境的空间社会学所要关注讨论的中心问题。
齐美尔谈及了作为关系情境的空间的五个方面特点:(1)排他性。任何社会主体都与一定的区域联结,并在这种联结中形成自身,这种联结是排他的,这让一般性的空间变成了“它们的空间”。(26)(2)边界性。社会的空间总是被划分为若干单元,形成诸多边界。这些边界是社会主体间关系的表现,也对社会关系进行着不断重塑,因此边界的概念在人们相互间的一切关系里都极端重要。(27)(3)固定性。社会通过空间将人们之间的关系固定下来,并在空间效果上形成稳定和牢固的秩序。(28)(4)距离性。空间中存在关系的人们总是会感觉到临近或远离,人们的关系性质将会根据其在空间中是否相互接触、是否相互分离而发生变动。(29)(5)移动性。空间的排他性会要求群体中的一些人通过移动来实现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这种空间上的移动和固定一样,会影响社会文化活动的结构,使得这些活动境遇化。(30)这五个方面都是影响人们社会行动的重要维度,也是社会形式得以建构的必要条件。
沃斯(Wirth)将齐美尔的理论与生态学传统结合起来,提出了空间模式影响生活方式的解释模型。他认为,人类在空间意义上的社会联结表现为三个变量:规模、密度和异质性,空间在这三方面的差异将会影响生活其间的人们的行动。例如在城市空间中,较大的人口规模意味着个体彼此相识的几率降低,初级关系弱化,人们之间的交往是冷漠、表面和短暂的;较高的人口密度使得社会功能分化更加显著,人们的互动将更多基于角色而非个体特质;较强的异质性使得社会成员往往参加多个组织,拥有多个身份,但对组织和身份都缺乏归属,从而产生不安全感。这一切都形塑了独特的城市生活方式与城市人的行为逻辑。(31)通过上述分析,沃斯成功勾勒了空间情境的具体结构。
在沃斯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更加系统的空间解释模型。例如,拉戈里(M.LaGory)提出了“选择限制的空间社会学模型”。他认为,空间的密度(单位空间内人员或服务的数量)和区隔(同一空间内成员的同质化水平)是影响人们信息获取与行动选择的关键因素,由此可以把空间对行动的限制类型概括为高密度—高区隔、高密度—低区隔、低密度—高区隔、低密度—低区隔四种,每一种类型的空间下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行动类型。比如,在第一种类型的空间中,容易形成内聚性的“强关系”互动,因为高度同质性使得信息传播非常顺畅,有助于人们形成较为亲密的互动结构;但稠密的人口势必形成密集的交往节点,使得行动者无需向外寻求新的信息与社会关系,从而加强交往的内聚性。(32)
艾伯特(Abbott)在检讨沃斯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拓展了空间情境的分析维度,提出了更为完整的“情境主义”方法。他认为,影响社会行动的情境可以按复杂性分为从低到高的三个层次:自然区域(natural area)、区域生涯(areacareers)和互动领域(interactionalfield)。“自然区域”是有明确地理界限,且有着自身传统、文化的特定空间,可以看作一个切片化的空间情境。“区域生涯”主要考虑了空间的历时性和外部空间对特定空间的影响,可以看做一个纳入了时间维度的空间情境。“互动领域”则更进一步,同时考虑多重时间关系和多重空间关系,是社会互动中的真实情境。(33)由此,艾伯特将比较简单的空间情境拓展为复杂嵌套的时空场域。
吉登斯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情境的空间社会学分析框架。他认为社会互动是在“场所”中展开的,所谓场所是指利用空间来为互动提供各种场景,而互动的场景构成了限定互动的情境性因素。(34)吉登斯强调,“场所”(locale)与“地点”(place)并不相同,“地点”仅仅描述了互动发生的空间参数或物理环境,而“场所”则暗示了空间是互动的构成性要素,行动者在互动中将习惯性地使用场所并受到其限制。(35)那么,场所究竟是如何构成情境的呢?吉登斯认为区域化(Regionalization)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区域化涉及与各种例行化的社会实践发生关系的时空分区。(36)比如人们将住宅分为不同的层、厅、室就是一种区域化,当然区域化不局限于空间层面,将工作分成白班、夜班也是一种区域化机制。吉登斯进一步讨论了理解区域化的三个维度:(37)(1)形式,即确定区域的边界。这种边界在较短暂的互动中主要通过身体的姿态、定位、声音的腔调等符号性手段标识;在持续性互动中则可能表现为围墙、栅栏等实体形式。(2)空间跨度和时间跨度,即所形成的区域在空间广度和时间上的延绵。一般空间覆盖交往、时间延续较长的区域倾向于依赖较高程度的制度化。(3)特性,即场所的时空组织以何种方式被安排在更为广泛的社会系统之中,这就涉及区域化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结构之勾连的问题了。
借鉴戈夫曼(Goffman)的观点,吉登斯认为,区域化是通过对“前台区域”和“后台区域”的分离来影响“在场可得性”,从而影响社会互动的。在日常接触的场景中,人们将“前台区域”作为按照社会规则能动性地展开例行化行动的场所,后台区域则是可资利用的资源,通过这种区分人们得以实现本体安全感。在仪式性场景(更应该称为监控性场景)中,前台是暴露的,接受监控的区域,后台则是对权力监控封闭的隐藏角落。在更大范围的城市空间乃至全球空间中,有碍观瞻的工厂区、贫民窟乃至落后地区被置于后台,属于边缘区域;前台则是被“体面的阶级”或“先进国家”占据的中心区域,当然“中心”和“边缘”常常是不断转换的。(38)总之,吉登斯试图透过“场所”、“场景”、“区域化”、“共同在场”等一系列概念,勾勒一个勾连在场与缺场、行动与结构的时空情境化理论。
将空间视为一种影响行动的情境回应了一个基础的社会学问题,即这门学科所包含的要素有哪些。齐美尔在把社会学界定为研究社会形式的学科时,空间作为一种形式化的表达自然被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这条路径颇具诱惑力,因为情境的空间社会学让空间得以在结构与行动之间来回穿梭、发挥作用:一方面,它将空间作为社会结构的一个维度,可以建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它又与社会行动密切相关,在微观研究中也能大显身手。但是这一视角不得不回应一个问题: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发生的空间必然构成(重要的)情境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意味着从“空间”只是有可能对行动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可能” 能否兑现,还取决于很多互动中的诸多因素。如此,空间最多只是理解结构、解释行动的一个角度,在此基础上抽离出一个纯粹的“空间社会学”, 无疑会受到“空间(地理)决定论”的责难。
实际上,齐美尔已经对可能出现的“空间决定论”打了“预防针”。尽管他明确指出了当人们的相互关系发生时,填充在他们之间的空间将具有意义。但他同时强调,空间并不构成事物的本质,也不构成事物的生产因素,只不过是事物发生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39)沃斯的理论由于过于机械地将空间与人类行为联系起来,(40)遭到了很多批判。其中最致命的批判来自于甘斯(Gans),他通过经验研究表明,生活方式的差异和居住空间的不同都受制于阶级和生命周期,但同一种居住区域内会居住着不同类型生活方式的居民,因此用城市固有属性解释人们的生活是徒劳的。(41)甘斯的这一批评暗示,空间对社会生活与行动的解释可能是不充分的,甚至是虚假的。鉴于沃斯的教训,拉戈里强调自己提出的是一个“行动选择的限制模型”,在他看来,空间是限制人们展开行动选择的一个变量,但并非全部变量,也不必然是最重要的变量,这就回到了齐美尔的逻辑上。艾伯特拓展了空间情境的嵌套模型,特别是将时间维度与空间结合起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个模型的基础——自然区域——依然面临着沃斯的理论困境。
吉登斯通过“区域化”发展出来的空间理论似乎有摆脱这一困境的潜质。他提供了从“空间”向“情境”转换的完整逻辑脉络,并且区分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场景(如日常接触场景、公共仪式场景)中空间情景化的不同机制,从而有可能既避免空间决定论的倾向,又能够对空间情境作出恰当的分析。不过,吉登斯的主要理论旨趣并不是处理空间的情境化问题,而是发展他的“结构化理论”,“情境性”作为勾连行动与结构的重要机制,势必要展现出在宏观分析中的价值,在这个层次上,吉登斯似乎又回到了齐美尔、沃斯描绘的城市空间理论之中,无怪乎厄里(Urry)批评吉登斯相较时间而言,对空间的处理太过简略了。(42)
因此,将空间作为一种情境展开研究虽然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探索,但依然面临着种种尚未得到圆满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让空间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学分析对象(而不是一个理解一般性社会问题可有可无的视角)显得底气不足。
三、分配的空间社会学:空间是诱发不平等的稀缺资源
第三种实现空间“社会学对象化”的方式是将空间与社会学最核心的议题——社会分层——关联起来。从这一视角看来,空间最动人的地方,既不是作为有着自生自发逻辑的生态社区有机体,也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情境,而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以特定的形式在社会成员中分配,这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因此,空间社会学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探讨空间资源的分配是如何促成社会不平等的产生与发展的。
这一视角首先在雷克斯(Rex)和摩尔(Moore)那里得到了初步发展。雷克斯和摩尔从住房分配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空间区隔机制。他们认为,城市中的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共享一套关于住房的“地位—价值”,优质的居住空间由此成为人人渴求的稀缺资源。(43)但是住房的分配机制却是不平等的,他们通过对英国伯明翰的住房分配发现,生活优渥的白人中产阶级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最理想的居住空间——郊区住房,经济条件稍差但长期扎根城市的白人工人阶级可以申请到优质的郊区公共住房。城市移民(通常来自非洲、拉美、印度)被排除在公共住房之外,他们只能到衰败的内城区购房或租房,对于内城的购房者来说,为了偿还购房的高额贷款,他们只能把房子分割成更多隔断对外出租,这种“群租房”使得内城居住环境进一步恶化,原有家庭纷纷迁出,内城成为低收入者聚居场所,甚至沦为贫民窟。不同类型的居住状况形成了特定的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加上城市管理者为了防止贫困地区的混乱扩散而采取的隔离和污名化策略,较低层次的住房阶级向好的居住区迁移的愿望日益破灭,阶层分化以空间隔离的方式得到强化。
桑德斯同意将居住空间状况看做影响社会不平等的重要维度,但他的解释与雷克斯、摩尔并不相同。雷克斯和摩尔认为,不同区位的住房被赋予了不同的“地位—价值”,比如人们都倾向于接受郊区的住房而不愿意待在内城,这样,住房在城市中的区位构成了问题的核心。但桑德斯认为住房的交换价值才是导致社会不平等扩大的关键。他强调,随着城市的发展,住房价格总体上不断上涨,那些拥有住房产权的人会在这种上涨中迅速积累财富,而那些租住住宅(不论是公共住宅还是私人住宅)的则不会从中获利。因此,是住房产权而不是住房区位影响着不平等的再生产。由此,他提出了“业主阶层”的概念来发展“住房阶级”。(44)
不论是雷克斯、摩尔还是桑德斯实际上都强调了居住空间作为一种差异性的“生活机会”对社会不平等的形塑机制。帕尔(Pahl)也强调了“生活机会”的重要性。他认为生活机会涵盖了城市中的资源和设施,但是,这些资源和设施必须具有空间性属性,因此住房和交通属于城市的重要元素,但家庭补助和养老计划金不属于。(45)由此,帕尔赋予了“生活机会”强烈的空间属性。与此同时,帕尔还讨论了产生城市中不平等的“生活机会”之分配究竟是何以可能的。他指出,空间因素在其中发挥了作用:空间(更确切地说是距离及其时间成本)本身就是相对独立地发挥着生活机会的分配职能。人们离他们所需的资源总有距离上的或远或近,住在工作地点附近的要比需要长途通勤的更好,居住区域内拥有商店、公园的公共资源的要比住在煤气厂、高速公路旁更好,这些距离因素常常不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可能只遵循空间自身的规律。此外,影响生活机会分配的还有社会因素,特别是掌握官僚规则和公共程序的城市管理者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帕尔将生活机会在城市中的分布看做空间因素与社会逻辑叠加的结果,城市则被他认为是实现稀缺资源和设施分配的“社会空间或社会生态系统”。(46)
以上讨论都是从“生活机会”的角度切入问题的。洛根(Logan)和莫洛奇(Molotch)虽然把空间看做一种重要资源,并认为其对于社会不平等有建构作用,但他们并非立足“生活机会”的视角,而是认为空间是通过“形塑其居民参与周遭的权力和特权系统的能力”导致社会不平等的。(47)他们观察到,美国一些贫困社区中的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收入低,而是获取社会关系能力薄弱:他们在社区内部彼此缺乏必要的联结,同时又无法获取外部社会的广泛支持。这让他们抗风险能力脆弱,当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很容易陷入困境之中。相对应地,比较富裕的社区居民往往具备比较充分的社会资本,能够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侵害加以抵抗,从而保障自己的生活无虞。在推行所谓“经济增长促进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对于那些对外缺乏投资吸引力的贫困社区,管理者经常通过放弃公平的方式来换取更多的投资,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增长精英(growth elite)们从这些社区中最大限度地谋取了利益,但社区居民不仅不能得到好处,还会失去维系日常生活正常运转的各种条件,进一步丧失发展的能力,为别人的发展付出代价。随着贫穷的加剧,这种情况还会循环往复,使得人们越陷越深,难以自拔。相对地,那些原本条件很好的社区则可能不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于是,空间对于能力的形塑作用与“增长机器”的增长主义实践结合起来,对不平等的再生产起到了巨大作用。(48)
将空间处理成可以影响“生活机会”或“参与能力”的资源体现了将“空间”融入主流社会学的理论旨趣,也反映了在群体研究/结构研究占据社会学主流阵地的背景下,空间/城市研究者所做的理论选择。就像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一样,对空间(特别是住房)的占有不仅反映了人们的社会阶层,还对阶层地位有一种“再生产”作用。因此探讨空间如何被分配,这种分配机制如何影响社会不平等是一种看上去比较“稳妥”的空间“社会学对象化”路径。但是这一视角同样蕴含着风险,这种不在于经验事实的错误或概念的含混不清,而是在于对“空间”本身的消解。
不难看出,“资源”不同于“社区”与“情境”,这个概念本身几乎不具备任何空间性意涵,我们几乎可以称呼任何一个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为“资源”,这似乎暗示着空间与那些东西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居住空间为例,上述文献展现了三种确定居住空间作为资源属性的方法:雷克斯和摩尔表明,住房的资源禀赋是由人们的价值认知决定的,由于人们在价值—地位体系上的共识,郊区住房成为最稀缺的资源。桑德斯认为,住房作为资源与股票、债券或其他任何一件投资品并无二致,它对于人们的价值受到自身的交换价值决定,由于住房价格不断上涨,使得拥有住房的人的财富不断增长,因此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洛根和莫洛奇则显示,不同的居住空间蕴含的社会资本是不同的,这些社会资本之于居住者的支持作用构成了其作为资源的价值。不难发现,社会认知、交换价值和社会资本都不必然与空间相关。即使在帕尔对“生活机会”影响因素解释的框架中将“空间”与“社会”放到同样的位置上,但他也只是说这些空间因素“或多或少”地独立于经济和政治秩序发挥作用。(49)总之在上述文献中,尽管空间是讨论的“主人翁”,但空间总体而言是以某种方式“消解”的。
因此,基于资源视角的空间理论完全可以看作社会分层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如果要使之成为“空间社会学”,如何挖掘“资源”概念的空间性意涵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生产的空间社会学:(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品
将空间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第四条路径,来自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列斐伏尔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表明,空间不是僵化、刻板、非辩证和静止的,(50)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生产实践的过程及结果。一言以蔽之,“(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品”。(51)沿着列斐伏尔开拓的道路,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的理论家们围绕空间如何持续性地被社会生产做了大量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至于人们几乎把“空间社会学”与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划上等号了。(52)
对列斐伏尔而言,“(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品”这一命题意味着四个基本事实:(53)(1)自然空间正在消失,因此需要把握的是社会重构了的空间。(2)对空间的生产存在于每一种类型的社会之中,资本主义有它的空间生产,社会主义也有空间生产。(3)关于空间的知识是对空间生产的再现与阐释。(4)空间有自己的历史。因此,社会对空间的生产是在各个历史阶段、各个社会形态下都会发生的普遍现象,于是,我们有必要从“空间中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本身的生产”。(54)列斐伏尔将关于空间生产的知识归纳为“空间的实践”、“空间的表象”和“表象的空间”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提出了空间生产的“三位一体辩证法”。“空间的实践”(spatial practice)包括了生产与再生产,还包括了维系这些生产与再生产的场所和空间条件特点。“空间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space)与精确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是通过理论抽象来构想感知的和亲身经验的空间。“表象的空间”(Representational spaces)与图像或象征物联系在一起,是人们经验到的空间,也是被压制和统治的空间。(55)因此,要把握空间生产,“必须既说明表象的空间,又说明空间的表象,而首先要说明的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社会实践的勾连(空间实践)。”(56)
列斐伏尔进一步探讨了资本主义空间生产机制。他将空间的生产作为资本主义得以不断发展的关键原因,列斐伏尔写道:“在《资本论》出版后的几百年中,资本主义成功使自身‘增长’,我们很难估值其增加的价值,但我们知道其使用的手段:通过占有空间、通过生产空间。”(57)在资本的作用下,原本作为“作品”的城市被碎片的、千篇一律的空间所替代,成为工业流水线上的产品。(58)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一种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59)——空间(城市)规划——介入到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并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力量。城市规划在列斐伏尔看来是一项庞大的、多功能的工程,它是一种实践,但绝不是一种科学,更确切地说,它是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混合物。(60)借助城市的规划,国家利用空间确保对地方的控制、严格的层级、总体的一致性以及各部分的区隔,空间由此成为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61)资本主义及其国家的空间生产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城市空间被抽象化、同质化、等级化,差异的、具体的空间不见了,市民享用城市空间的权利遭到了剥夺,于是对城市权利和空间正义的呼唤成为一种必然诉求。
与列斐伏尔特别强调国家在空间生产中的作用不同,哈维认为国家不过是作为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行政代理人,并不具备特殊本质。(62)在空间生产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资本的积累与循环。哈维从两个方面讨论了资本对空间生产的作用机制:(63)第一,资本为了减少周转时间,总是试图摧毁空间上的障碍,形成有益于资本积累的“人造环境”(即资本的第二次循环)。但空间只有通过空间生产才能被克服,在空间生产(即人造环境的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然而作为固定资本的人造环境并不具备交换价值,当它们的使用价值不再最大化时就意味着大幅贬值,如此,为了克服空间障碍而展开的空间生产,自己反而成了新的积累障碍。而这一障碍的克服,又需要新的空间生产。第二,资本和劳动力的过度积累可以通过地域性扩张被吸收,这就是所谓的“空间修复”(spatial fix)机制。但是“空间修复”必然需要在新的地理环境中进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从而将资本主义的矛盾带到更多地区,使得矛盾从地域性的变为全球性的。上述分析表明,资本越是希望克服自身的危机就越寄希望于空间生产,但越是展开空间生产危机就越重,由此,过度积累不断扩大,城市化就越迅猛,全球化就越剧烈,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将越深刻。资本主义只能通过不断自我毁灭才能保存自身。
戈特迪纳(Gottdiener)在系统评述了前人关于空间生产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更中立的“社会空间生产”分析框架。他谈到,空间应作为一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过程之间关系的直接结果。不应预设空间生产的结果,而应将其看作行为和结构关系之间辩证联系的一种偶然产物。(64)戈特迪纳给出了影响空间生产的两个最重要机制——资本结构的作用、经济增长网络的作用。在第一个方面,他讨论了“晚期资本主义”在空间生产中的作用:首先,利用新技术所创造的转移优势,越来越多的流动资本进行着全球性的投资重组,在美国基础性生产迅速撤离,新的产业出现,由此极大地改变了城市空间的结构。其次,生产模式的变化使得劳动者(和资本家)急剧多元化,由此形成了一种割裂的社会秩序,并随之出现在空间中。再次,国家经常性地资助地理区位的投入,形成了特殊区位的生产增长极效应。最后,资本主义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的不平衡发展体现为土地使用模式的特征。(65)在第二个方面,他指出存在一个围绕着土地(房地产)自己组织起来的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的“经济增长网络”,他们已经成为促进空间生产的重要力量。该网络表现为如下特点:第一,他们将公—私联盟起来,并通过当地官僚的支持,形成了空间的经济操控者。当然,他们对空间的形塑行动也受政治进程的制约。第二,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网络各不相同,不仅包括资本家或政客,甚至可能包括少数族裔(通常被认为的弱势群体)和民权组织。第三,资产阶级机会主义者,特别是那些能操控垄断利益集团的人,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经济增长网络”中发挥主导作用。垄断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常常决定了空间的面貌。第四,影响一个地区的空间生产的网络通常是多个,他们积极操作着土地周转的决策过程。第五,经济增长网络的成员可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对空间开发采用一种幕后交易的形式达成妥协。(66)当然,戈特迪纳也意识到,空间的生产总是有赢家有输家,那些在空间生产中承担代价的人可能会形成“抑制增长联盟”,从而酿成空间冲突。(67)
可以看出,前面三种视角更多地将空间作为“自变量”,寻求将空间融入社会学传统分析框架的途径,但生产的空间社会学明确将空间作为“因变量”,探讨空间是如何被社会力量建构的。这一视角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打破了空间内部的“黑箱”,从更为广泛的维度上把握空间的历史—社会过程。这一视角源于西方世界在二战之后的迅速城市化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即动用国家权力直接参与城市空间的规划建设。(68)因此该视角对城市化迅猛展开、空间急剧变迁的中国尤为重要。由此,“空间生产”成为当前国内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议题,形成了大量探索中国空间生产机制的成果。(69)不过笔者认为,生产的空间社会学在逻辑上同样有可商榷之处,特别是对“生产”概念的使用上所蕴含的问题。
“生产”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重要概念,它涉及谁在生产、如何生产以及生产什么等一系列问题。对马克思而言,“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劳动”互换,(70)而列斐伏尔则在空间的意义上使用“生产”,展示了资本主义通过概念、规划以及相伴随的作用于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而实现的对空间占有、控制和组织。(71)哈维则更加明确地将空间的一切变化都置于资本积累和循环中:空间的兴起是或由于资本试图克服空间障碍、提高循环效率,或为了解决过度积累,实现空间修复;空间的衰败则是资本家为了应对资产的贬值和阶级斗争而采取的“壮士割腕”。由此资产阶级几乎成为全知全能的支配力量。但是,正如斯科特(Scott)强调的那样,城市的土地使用结果是私人行动与制度控制博弈的直接产物,其结果常常是偶然的。(72)
戈特迪纳对于哈维理论存在的强功能主义倾向持批判态度,(73)他强调空间形式是行动和结构之间辩证关系的偶然产物。他所谓的“结构”更明确说是“晚期资本主义”(主要表现是国际性的集中和资本的集中化)在空间上的布局,“行动”主要是空间生产的相关方——他称之为“经济增长网络”之于空间生产的影响。由此,戈特迪纳将空间的社会生产从一种带有强烈批判色彩的理论变成了一种相对温和的分析框架,一种探讨空间生成机制的“行动—结构”模型。
尽管戈特迪纳明确认为空间是集体行动过程的意外后果,(74)但他依然沿用了“生产”的概念。问题在于,如果抽离了“生产”概念中所蕴含的预期性、针对性、指向性、批判性,“生产”就成了“生成”的同义词,“空间生产”作为一种独特视角的学术价值也就削弱了。于是矛盾出现了:如果不加反思地在马克思、列斐伏尔和哈维的意义上谈论“空间生产”,则有陷入某种决定论的可能性,不能全面揭示空间生成演变的全部机制;而在戈特迪纳的意义上谈“空间生产”则可能产生泛化的风险,弱化“生产”概念所蕴含的独特内涵。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错在(列斐伏尔意义上的)“空间生产”这一概念本身。一方面,“空间生产”非常深刻地揭示了当代社会国家和市场之于空间的复杂形塑机制,让人们意识到空间背后普遍蕴含的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另一方面,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事实的分析中,“空间生产”是一个强大的批判武器,列斐伏尔、哈维等人并非意识不到空间生成过程中的意外性、偶然性、非控制性,但这并不是他们探讨的主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空间生产”概念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空间生产”认定为空间社会学的全部内容,也不宜武断地将“空间的生产过程/机制”作为空间社会学的主要分析对象,因为作为产品的空间并不在任何空间实践中都是成立的,无视这一点就会陷入关于“生产”含义的争论之中,丧失理论解释力。
五、迈向“使用—体验”中心的空间社会学
为了“寻找”空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们探讨了四种主要的理论路径,(75)同时也指出了这些路径存在的不足或矛盾之处。空间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不言自明”的,不论采取哪一种角度展开,其中蕴含的风险都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一些学者倾向于不把空间纳入社会学研究视域中来,正如卡斯特所言“空间社会学”一词只能是指称在一定空间中对社会实践的分析……当然还有“场所”、“区域”条件,但它们只是辅助而已。(76)如此说来,空间社会学只不过是注意一下空间背景的普通社会学而已。
不过笔者认为,卡斯特的说法有些矫枉过正,对于空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列斐伏尔已经作了深刻论述。(77)另外,空间在当下社会学之于中国社会生活解释的重要性也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其作为背景一带而过:首先是空间发展变迁的速度和复杂程度空前,这一点不仅在中国的城市空间中表现明显,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新空间日益充斥我们的生活世界,如果社会学关注社会生活与社会变迁,则这些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其次是围绕空间的互动、冲突与博弈空前复杂。空间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但在当代社会,随着空间压缩和空间扩展的复杂作用,(78)一些“关键空间”崛起,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激烈的博弈,城市中停车空间的形成、变迁、争夺与冲突便是一个例子。(79)这些问题也是社会学必须关注的。最后,空间越来越以各种形式嵌入到社会过程/政策过程之中,使我们难以忽略或将其背景化。对于空间对社会过程的嵌入性吉登斯已经作了探讨,当前这种嵌入性更突出表现为全球化、网络化与地方化的复杂混合,另外,对空间的操演还日益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和策略,(80)广泛运用于对社会的管理中。
尽管空间如此重要,但直接对空间本身展开分析,从而发展出一种“空间社会学”并不是最佳方案。因为空间始终处于与社会的张力关系中,研究者太强调空间的特殊性会犯决定论的问题(如第二种路径),太忽略空间的特殊性则会让空间理论与其他理论区分不开(第三种路径)。一个替代性方案是,将空间社会学的焦点从“空间”转向人与空间的关系上,考察人们如何占有、享有、体验和再现空间的实践过程。由此,我们可以借用列斐伏尔的概念,将空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理解为“空间实践”,更具体地说,可以尝试构建以“使用—体验”为中心的空间社会学。
将“空间实践”作为空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无据可循。例如,吉登斯关于区域化精彩论述的前半部分便符合这一观点。按照吉登斯的意思,在一个微观的场景中,人们总是通过区分空间的“前后台”来影响社会互动。这种区分部分可以放到吉登斯所谓的意识范畴,部分可以放到“实践意识”领域,但无论如何,它表明人们对空间的使用(对于空间持有者而言)和体验(对于互动的“对方”而言)可以被纳入更复杂的社会互动范畴。而戈特迪纳的“社会空间生产”框架似乎更应该被称为“社会空间实践”框架:城市空间的生成过程是由复杂的社会行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空间的构念(根植于体验)广泛参与其中,但归根到底还是受到行动者(可以是政府、资本持有者或特定的团体和个人)对于空间的使用权的博弈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再次验证了戈特迪纳的论述:空间是集体行动的意外后果。
对上述观点更有启示性的研究来自甘斯,他认为论述“社会生活都存在于空间”没有任何价值,空间社会学备选的问题只有两个:(1)空间是否都能产生社会效应,如果是,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展开,又为什么如此;(2)个人和集体是否总是发挥作用对空间产生影响,如果是,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展开,又为什么如此。甘斯认为,第二个问题对社会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空间虽然多多少少发挥社会效应,但这种效应不是自动的,而是间接的,他举例说,只有当福利机构太少、无法收容所有流浪汉时,破旧的汽车旅馆房间(作为一个空间)才产生了重要的社会效应。由此他提出了以“使用”为中心的空间社会学,强调这门学科应该以“土地使用”为核心概念,其分析对象可以包括土地价值、位置的获取、邻里效应、公共空间使用、空间的政治经济学等。(81)
甘斯将“使用”置于空间社会学的核心,并归纳了这门学科可以具体探讨的问题,这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观点在两个方面还存在不足:首先,对空间的使用不能与对空间的体验分离开来,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事实上新马克思主义的城市社会学在这方面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如果只是探讨实体的空间而不关心存在于人们心中的“空间表象”,则这种分析只能是一厢情愿,难以把握行动者与空间关系的实质。其次,甘斯没有给网络空间等新的空间组织形式留下余地。作为城市社会学家,甘斯试图解决的还是都市中的空间问题,他强调“土地使用”在空间社会学的核心地位,这就排除了目前已经极为普遍的新空间形式——网络空间。
由此,以“使用—体验”为中心的空间社会学势必包含着三个维度的空间实践性分析:首先是微观互动中的空间“使用—体验”。此时,空间(更确切地说是位置、距离)是人们行动的资源或限制,人们首先要有对于位置、距离的体验和感知,然后才能在互动中不断调整自身与空间的关系,甚至将空间作为工具,以达到最佳互动效果。其次是城市/街区变迁中的空间“使用—体验”。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依据他们对于空间的使用感受和情感投入,参与到涉及空间变迁的行动中。在中国,这一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市场尤其是国家行动者的主导,对于国家行动者而言,“使用”和“体验”就变成了“秩序”和“规划”;对于市场行动者而言,“使用”和“体验”则可由“价值”和“收益”转置。但需要再次强调,不论主导力量是谁,最终的空间结果不可能是给定的,一定是实践性的。最后是缺场交往中的空间“使用—体验”。网络空间的研究应被作为一个与前面两种情况地位同等的议题纳入空间社会学,人们采取什么网络接入方式、选择什么网络社区参与、习惯什么网络形象营造等,都可以看做网络的空间社会学所谈的“使用”问题。至于体验,则涉及对自身的“网络领土”的理解、感知和认同。
当然,“使用—体验”的空间社会学只是一个初步的理论构想,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如何将既有的关于空间的理论智识以一种更加自洽的方式整合进社会学的框架,进一步明确空间社会学的中心根本任务和中心议题,并围绕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展开卓有成效的分析是我们要继续讨论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注释:
⑴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林荣远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0页。
⑵厄里:《关于时间与空间的社会学》,布莱恩·特纳编:《社会理论指南》,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05页。
⑶郑震:《空间:一个社会学的概念》,《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⑷叶剑崖:《空间社会学的方法论和基本概念解析》,《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⑸许伟、罗玮:《空间社会学:理解与超越》,《学术探索》2014年第2期。
⑹M. Castells, The Urban Question: A Maxist Approach, trans. Alan Sheridan,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77, p.115.
⑺A. Sayer, “Defining the Urban,” GeoJournal, vol.9, no.3, 1984, pp.279285.
⑻爱德华·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05页。
⑼P. Saunders, Social Theory and the Urban Question, London: Taylor & Francis, 2005, pp.194195.
⑽D. Harvey, “The Geopolitics of Capitalism,” in Derek Gregory and John Urry, eds., Social Relations and Spatial Structures: Critical Human Geography, London: Palgrave, 1985, pp.126163.
⑾爱德华·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第107页。
⑿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London: CollierMacmillan, 1952, p.181.
⒀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p.252.
⒁蒙蒂、博雷尔、麦格雷戈:《城市的人和地方:城市、市郊和城镇的社会学》,杨春丽译,南京: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33页。
⒂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pp.150-151.
⒃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pp.151-152.
⒄麦肯齐:《人类社区研究的生态学方法》,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宋俊岭、郑也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⒅麦肯齐:《人类社区研究的生态学方法》,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
⒆伯吉斯:《城市发展:一项研究计划的导言》,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
⒇伯吉斯:《城市发展:一项研究计划的导言》,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
(21)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p.182.
(22)R. E.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 p.251.
(23)A. H. Hawley, “Ecology and Human Ecology,” Social Forces, vol.22, no. 4, 1944, pp.398-405.
(24)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年,第223页。
(25)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第293页。
(26)F. J. Lechner, “Simmel on Social Space,” Theory, Culture & Society, vol.8, no.3, 1991, pp.195-201.
(27)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第300页。
(28)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第301页。
(29)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第305页。
(30)齐埃利涅茨:《空间和社会理论》,刑冬梅译,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9页。
(31)L. Wirth, “Urbanism as a Way of Lif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44, no.1, 1938, pp.1-24.
(32)M. LaGory, “Toward a Sociology of Space: The Constrained Choice Model,” Symbolic Interaction, vol.5, no.1, 1982, pp.65-78.
(33)A. Abbott, “Of Time and Space: The Contemporary Relevance of the Chicago School,” Social Forces,vol.75, no.4, 1997, pp.1149-1182.
(34)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李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1页。
(35)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析中的行动、结构与矛盾》,郭忠华、徐法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220页。
(36)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第112页。
(37)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第114—116页。
(38)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第116—124页。
(39)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第291页。
(40)C. S. Fischer, “Toward a Subcultural Theory of Urbanism,”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80, no.6, 1975, pp.1319-1341.
(41)H. J. Gans, “Urbanism and Suburbanism as Ways of Life,” in R. Pahl, ed., Readings in Urban Sociology, London: Pergamon Press, 1968, pp.95-118.
(42)J. Urry, “Social Relations, Space and Time,” in Derek Gregory and John Urry, eds., Social Relations and Spatial Structures: Critical Human Geography, pp.20-48.
(43)J. Rex and R. Moore, Race, Community and Conflic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9.
(44)P. Saunders, “Beyond Housing Classes: The Sociological Significance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Means of Consump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vol.8, 1984, pp.202-227.
(45)R.Pahl, Whose City? Baltimore: Penguin,1975, p.10.
(46)R.Pahl, Whose City? p.201.
(47)约翰·洛根、哈维·莫洛奇:《都市财富——空间的政治经济学》,陈那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页。
(48)约翰·洛根、哈维·莫洛奇:《都市财富——空间的政治经济学》,第5页。
(49)R. Pahl, “Collective Consumption and the State in Capitalist and State Socialist Societies,” in R. Scase, ed., Industrial Society: Class, Cleavage and Control, London: Tavistock, 1977,pp.153-171.
(50)文军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4页。
(51)H.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trans. Donald NicholsonSmith, Malden: Blackwell Ltd., 1991, p.21.
(52)吴宁:《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社会》2008年第2期。
(53)H.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pp.26-46.
(54)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55)H.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pp.8-9.
(56)H.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p.116.
(57)H. Lefebvre, The Survival of Capitalism: Reproduction of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London: Allison & Busby, 1976, p.71.
(58)H. Lefebvre, Writings on Cities, Oxford: Blackwell, 1996, p.68.
(59)爱德华·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第76页。
(60)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61)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第47页。
(62)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任晖译,南京: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101页。
(63)哈维:《资本的城市化:资本主义城市化的历史与理论研究》,董慧译,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8—59页。
(64)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205—206页。
(65)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215—227页。
(66)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232—235页。
(67)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236页。
(68)爱德华·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第76页。
(69)参见孙小逸:《空间的生产与城市的权利:理论、应用及其中国意义》,《公共管理评论》2015年第3期。
(70)刘怀玉:《〈空间的生产〉若干问题研究》,《哲学动态》2014年第11期。
(71)齐埃利涅茨:《空间和社会理论》,第73页。
(72)A. Scott, The Urban Land Nexus and the State, London: Pion, 1980, p.137.
(73)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102页。
(74)戈特迪纳:《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第300页。
(75)从知识完备性的角度,我们漏掉了不少极具分量的理论家关于空间的思想,特别是布迪厄、福柯和卡斯特,但本文的中心主旨是呈现空间如何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试图做一个类型学的划分,这三位理论家的空间分析各有其独到之处,但是难以完全被放置到上述类别中,而且似乎也很难完全放到空间社会学框架内。比如,布迪厄更多地将社会关系的构型称为“社会空间”(而人们置身其中的则是“地理空间”),于是社会空间并非关系发生的情境,而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描述方式。福柯特别注重空间所呈现的权力关系,空间是规训和治理的重要机制,但是如齐埃利涅兹(Zielenice)所言,福柯并未提出一般性的空间理论,其讨论的中心其实是权力而非空间,空间是权力的载体和手段。卡斯特将城市看成提供“集体消费”进而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场所,通过“集体消费”的概念呈现了空间与城市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但正如几位学者指出的,卡斯特感兴趣的不是城市(空间)而是其中的内容,因此他的研究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城市理论而非空间理论。(Gottdiener,1984; Saunders,1986)
(76)M. Castells, The Urban Question: A Maxist Approach, p.442.
(77)营立成:《作为社会学视角的空间:空间解释的面向与限度》,《社会学评论》2017年第6期。
(78)刘少杰、王春景:《网络外卖的时空压缩与时空扩展》,《学术界》2017年第3期。
(79)参见营立成:《居住区停车治理中的空间权利实践:基于北京市两个小区的案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
(80)韩志明:《合作治理的空间化构想——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
(81) H. J.Gans, “The Sociology of Space: A UseCentered View,” City & Community, vol.1,no.4, 2010, pp. 32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