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
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 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 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
(一)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100名,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三)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负责人的产生。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也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15日前,《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六章 换届审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需注明明确审计结论,审计期一般自法定代表人任期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第七章 文件审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的政治审核材料;
(三)《名誉职务人员名册》(涉及此内容的);
(四)《换届申请》;
(五)《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换届大会议程》;
(七)《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八)拟制选票票样;
(九)《章程(草案)》、《新旧章程对比表》;
(十)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报批报备材料。
第八章 材料报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后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按照《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将审批通过后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九章 选举准备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一周前,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 印制选票。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最少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一条 委托投票。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投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制作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要便于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票箱应大小适中,以便于投票和选举工作人员搬动为宜。
第三十三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理事会或选举委员会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提名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会场上方要悬挂会标。会场应设置好票箱,便于排队领票、划票、投票,保证投票选举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国歌光盘、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主持人。大会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推荐一名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 确定有效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
主持人应向大会进行通报。
第二节 审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大会应就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章程(草案)》、《选举办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有关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应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草案)》。
(六)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三十九条 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表决。审议表决要由主持人当场询问和宣布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情况。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表决不通过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
第三节 选举投票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中选举理事、监事工作由总监票人主持。总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理事会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采取差额方式选举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和主要负责人。采取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的,其选举过程参照换届选举大会的选举过程进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监事选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
(六)投票。有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宣布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其是否有效。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四十三条 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主持人由新一届理事会推选产生,选举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会议召开,报告应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出席理事人数,宣布实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三)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册,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四)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照大会选举的程序)。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五)表决通过实行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如涉及此内容)。
(六)表决通过聘用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涉及此内容)。
(七)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第四节 公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五条 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四十六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的再次投票选举。
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另行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其对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人或多人谁当选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仍为得票相等的两人或多人。另行选举的选票,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选票上不再留另选他人的空格。
第四十八条 为补充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应根据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其选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选他人之用。
第四十九条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换届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也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五十条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和行为人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致使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重新选举的几种情况: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某一或多个拟任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或监事,或另选他人的理事或监事选票超过三分之二,可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直接认定选举结果,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从新当选理事中重新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履行征求意见或政治审核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的选票应与前次选举的选票做明显颜色或样式上的区分。
第五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中遇突发事件,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通过仲裁,依法解决纠纷。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一章 备案登记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理事会名册》、《常务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负责人名册》;
(四)《会议议程》;
(五)《换届选举办法》;
(六)《换届审计报告》;
(七)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审批备案材料;
(八)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政治审核材料;
(九)其他文件材料。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包括《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涉及章程修订的,还包括《章程(草案)》、《新旧章程对比表》。
第十二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时换届且未履行延期程序的,当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过程中执行本规程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