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1〕155号  2011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牵涉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要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社会组织人事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到实处。辅导社会组织依法修订和完善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 通过社会组织的日常登记管理、年检、评估等项工作协助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组织做好劳动用工管理。

四、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资料,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了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供各级社会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