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4日 中国社会科学网 宋煜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是革命性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从社会发展史看,人类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正在经历信息革命。” “信息革命增强了人类脑力,带来生产力又一次质的飞跃,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网络空间与陆海空天等自然空间不同,这是一个技术催生的虚实结合的空间。网络空间在作为一种信息技术设施和规则构成的工具性之上,又承载了亿万民众共同精神的价值特征,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建立网络良好生态。全球互联网的发展长期存在着地区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治理模式还是主要代表西方国家的理念,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需求仍存在较大落差,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这无疑将对全球治理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同时也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了机会。
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技术起源于美国,互联网管理机构大多数在美国。美国政府对网络空间的重视和投资、民间智库以及企业之间的互动,是美国作为国家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特征。负责全球域名和IP资源分配的国际组织ICANN,长期以来实质上是置于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管理之下。2014年3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放弃对ICANN的控制权,但明确拒绝由联合国或其他政府间组织接管,只同意由ICANN董事会与全球“多利益相关方”讨论接管问题。由此,全球网络治理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进入公众视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均乐观其成,并认为这是互联网全球共治时代的开始。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将处于“多利益相关方”治理状态,治理模式的变革将在很大程度上延续既有的权力格局。但是,“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的网络主权,同时也是强化而不是改变现有权力关系,更给予了推动建立这一模式的美国政府及利益代表的角色特权。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将非国家组织作为全球网络治理的主要参与方,其所处的地位也在日益强化。所谓“非国家组织”,一般分为两大类,即私人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有些研究者也将互联网用户作为其中一类。在中国语境下,这三者可以用“社会力量”这一概念予以描述。可以说,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低成本为这些社会力量提供了便捷而有效的全球联络工具,大大提高了其活动能力,拓展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拥有了重要的发言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加强和完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协同参与机制
企业在网络治理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更是推动网络治理的中坚力量,具体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商等。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充当着主客体的双重角色。作为客体,它们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主体,它们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控制,二是通过自律方式进行约束。网络跨国企业是企业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导力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欧洲的网络企业,现在也有了中国企业的身影。
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网络治理的行为与影响也有不同。技术导向型企业以提供网络基础性产品与服务为主,如Intel和Microsoft及其全球大量的通讯运营商。这些企业所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是网络空间发展的依托,必然担负着疏导优化互联网流量、遏制有害信息传播的重任。媒体导向型企业以信息服务为中介的社交性媒体,如Google、Facebook、腾讯等。这类企业是网络空间主要的信息来源和传播媒介,扮演着关键的信息枢纽作用,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应用导向型企业则以互联网为手段,在传统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提供专业化服务,如亚马逊、阿里巴巴、Uber和Airbnb等等。这些企业借助移动通讯技术和风险投资的力量,在交通出行、金融支付、餐饮服务、医疗健康、知识教育甚至公共资源等领域全面开花。但作为网络治理的新兴力量,应用导向型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参与全球网络治理,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6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G20)杭州峰会上,由阿里巴巴提出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倡议(eWTP),被写入二十国集团工商界活动(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组向G20峰会提交的政策建议报告,这无疑是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有益尝试。
基于形成决策的现实需要,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被纳入到全球网络治理机构,代表性问题就尤为突出。在现存的治理模式中,美国公司独大的现实仍难以彻底改变,但随着中国作为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的崛起,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必然要参与其中。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企业之间的协同,制定出立足于中国需要、代表全世界广大人民利益的方案。
强化和规范行业社会组织与管理机构的发展
行业社会组织与管理机构是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自身需要组建而成的代表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和维护行业声誉的组织。这类机构往往是以非营利性第三方社会组织来呈现,并通过技术研究、咨询服务、政策游说等方式影响政府的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相对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而言,政府的各类规制设计与政策相对滞后,而此类组织的协调和管理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与政府机构的合作日趋深入,政府也有意识地希望通过课题资助、政策研究等方式,使得这些组织成为体现其诉求的代理人,进而形成了互助共赢的关系格局。
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是相对薄弱的。中国的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由于人才和资源的问题,以及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往往难以发挥其协调与管理效果。其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缺乏国际视野和实践经验,导致难以在现有的治理平台上发挥功能。而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要加强本国内部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积极总结中国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经验,形成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的中国经验、理论和方案;其次是加强国家间相关组织的交流,积极宣传适合大多数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获得更多国家、机构和大众的认可与支持,有效破除垄断;再次,就是要强调网络人权中的“底线公平”,让更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走在第一线,积极参加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制定。除此之外,利用现有的政府间平台建立网络空间治理的协商机构,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在G20平台上可以倡导建立二十国集团数字治理论坛(D20),贡献中国智慧,集合全球各种文明的力量,保障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平台建设与规则制定的公平正义。
近年来,党和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协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组织项目,开拓交流渠道,提升国际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这为社会力量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也表现出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过程中对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制度领域的中国自信。
推动和创新大众参与的组织和引导机制建设
“网民”既是互联网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他们在互联网上制造话题、反馈信息、推动舆论、提供娱乐,也在不同程度地支配着网络生活,改变着互联网的生态格局。互联网用户从治理主体角度上的职责在于自律,通过切实的行为建立和维护互联网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良性发展。大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途径是自组织化。一方面,每个个体只有通过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才能够发出统一的声音,表达群体的共同诉求,倡导网络空间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这种组织化过程也会与政府社会治理密切相关,通过建立合理的引导机制,保障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协调。正因为此,互联网用户作为治理主体更要积极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各个环节,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为各种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在互联网出现的新问题提出适合的解决方案,形成一种网络空间治理的“大众共治”环境。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随后进入高速发展期,一跃成为全球网络大国。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克服了诸多挑战,积累了许多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国如今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已表现出应有的开放、自信和责任担当,提出了明确的网络强国目标,体现出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决心。作为学术研究者,首先要做好经验总结,讲好中国故事,树立中国观点,形成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学派”。其次,要有重点地培养优秀学者参与到相关的社会组织与机构建设中,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创新理论,通过加大与全球领域学者的交流沟通,传播中国观点,争取全球共识。另外,要体现出学术研究的全球视野和责任感,从网络人权、主权和治权等层面建立适合时代发展的理论体系,搭建研究平台,提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底线”规则并予以实现和推广。这并不仅仅是学术界的工作,也是全社会的职责,更是作为全球命运共同体所应当体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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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获得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推动建立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项目资助。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