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哲学与日本公益慈善

俞祖成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7年01月05日07版

  2016年11月22日,日本众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休眠存款法案》,计划将那些闲置10年以上的银行存款通过法定方式注入民间公益慈善活动。许多日本学者宣称,这项法案将成为影响日本公益慈善界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日本政府致力于推动民间公益慈善活动发展仅有短短的20余年,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真正获得政府支持的时间不长,之所以发展迅速,根本原因在于其指导理念能够不断革新。

  明治维新之前:宗教色彩浓厚

  在明治维新之前的传统日本社会,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福利、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日本学者考证,推古元年(593)开始摄政的圣德太子成功地将佛教引入日本,建造了日本历史上首家官寺——四天王寺,同时积极开设被后人视为日本公益慈善活动之源流的“四箇院”(悲田院、施药院、疗病院以及敬田院)。严格意义上,四箇院虽然不属于纯民间公益组织,却对日本的民间公益活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圣德太子时代之后,以行基和空海为代表的日本佛教高僧在践行和推广民间公益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除佛教外,16世纪进入日本的基督教也在开展布教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针对农民、贫民、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

  此外,传统日本社会还衍生出各种具有共益(互益)性质的地缘组织。在农村地区,“结”和“讲”成为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地缘性互助组织。所谓“结”,原意为友人和友爱,后来特指“基于相互的约定共同开展活动”(日本农村共同劳动的形态之一)。所谓“讲”,原本指代“佛教教义讲授活动”,后衍变为以特定的教义或信仰为中心的信仰组织,其中一部分兼具经济要素,例如“无尽”(通过物品担保进行融资)和“赖母子”(众人集体出资型融资组织)。在城市地区,“座”逐渐成为同行业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着行业协会之功能。

  明治维新之后:“公益=国益”

  进入江户幕府时代后,德川幕府根据寺院法度和寺请制度,开始对佛教等宗教组织进行管制打压,具有宗教色彩的民间公益慈善活动日益走向衰落。明治政府时代,随着以资本主义经济和法治理念为基础的明治维新运动全面铺开,明治政府逐步确立“公益=国益”之理念,认为公益活动的实施应以中央集权制国家为中心,作为补充性的民间公益活动必须接受国家的严格监管。

  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明治政府在1896年颁布的首部民法中,对于“公益法人”的设立要件仅作原则性规定,即“开展与公益相关的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关于何为“公益”,民法第34条仅列举出“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从而将“其他公益事业”的认定权限完全交由主管部门自由裁量。这种以严厉的许可制度为基础的公益法人制度,开启了日本长达百余年的“公益国家独占主义”时期。

  21世纪以来:“新公共”理念

  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的发生,促使日本政府于1998年出台了旨在推动市民公益活动发展的民法之特别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通称“NPO法”),进而成功推动日本政府于2006年彻底废除基于民法第34条的旧公益法人制度,转而实施基于准则主义(登记备案原则)的一般法人(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制度和基于认定主义的新公益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制度,从而推动了日本公益慈善活动的转型和发展。

  日本公益慈善体制之所以能够实现现代化转型,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日本战后初期兴起的关于“公共性”的讨论。尽管难以给出一个具有普遍共识的公共性(publicty/publicness)概念,但不难发现,战后日本的公共性研究倾向从“公共性之主体”的维度进行探讨。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的政治学者、行政学者以及法学者率先展开针对“国家型/行政型公共性”(自上而下型公共性)的批判性研究,进而赋予那些通过环保运动或公害反对运动等市民运动而逐步形成的“市民型公共性”(自下而上型公共性)的正当性。尤其是1973年哈贝马斯所著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日文译本的出版,从理论上进一步强化了作为市民共同利益之要求的“市民型公共性”的正当性和话语权。这一公共性讨论在20世纪90年代与“现代市民社会论”趋向合流,进而催生了“日本公共哲学”流派。

  日本公共哲学提倡多学科交叉研究,提出了极为丰富和庞杂的学术观点。其中,与日本公益慈善相关的公共性观点至少可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主张抛弃原有的“公私二元论”,转而提倡基于“政府之公”“民之公共”及“私人领域”三方联动的三元论。换言之,日本公共哲学否定日本传统社会中被政府(官方)所垄断的公共性,转而提倡构建基于水平性关系而逐渐形成的公共性。第二,否定“灭私奉公”和“灭公奉私”,转而提倡“活私开公”。所谓“活私开公”,是指市民个体通过自我赋能,积极参与公共问题的解决过程,以此开拓“民之公共”并开放“政府之公”。从中不难发现,日本公共哲学非常强调“民之公共”,而“民之公共”的主要载体则包括非营利组织(NPO)在内的各种民间力量。简而言之,日本公共哲学将日本公共性讨论带入一个新阶段,在否定被政府或官方所垄断的公共性的同时,亦否定那些作为与政府或官方相对抗或向其提出控诉之工具的“对抗型公共性”,转而提倡由每一个市民个体的志愿者活动或NPO活动所开创的新型公共性。

  在学界的影响下,日本于2010年提出“新公共”理念。根据当时日本政府发布的《“新公共”宣言》,所谓“新公共”是指“各当事者为了构建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以及富有活力的社会而进行自主协动之场所”。以此为契机,“虽然在语义上与‘治理’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同属一个系列,但却属于地道的日式造词”的“新公共”一词在日本社会获得迅速普及(小原隆志,2011)。当然,有日本学者指出,“新公共”一词并非日本民主党首创。在1990年召开的“地方新时代·市町村论坛”就曾以“致力于创造‘新公共’:探寻市民与政府的连接点”为大会主题,首次提出“新公共”一词。可以说,“新公共”与另外一个意思相近且同属日式造词的“协动”一道为日本公益慈善体制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理念指导和智力支持。时至今日,不管是在日本民间社会还是官方体系,作为民间力量重要主体的各种非营利组织(含公益慈善组织)均被视为“新公共”的重要载体,从而获得无可争辩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各种政策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