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12月06日02版
通过对“自然”相关概念的解析,能够看出人不只是认识或道德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一个同时遵循必然规律、自由法则与合目的规律的人。
人是什么,蕴含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从对自然诸概念的定义和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人自身。
自然、自然概念和自由
在第一批判中,康德把自然定义为“诸现象的总和(这些现象的形式同样也是先天被给予的)”。这一定义是建立在康德广为人知的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的基础上。物自体超越了感性、知性所能察知的范围,不可认识。人类能够对现象作出规定判断,这也使我们获得知识、认识自然成为可能。这是科学认知意义上的作为现象的自然。自然概念指的是人能够对可以作为现象规定的那一部分自然的把握。自然甚至还包括某种意志,即人按照自然的规则被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把人与动物相区分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是人不同于动物的根本。自由意志,遵循与自然的原则完全不同的原则。
自然诸概念使我们的理论知识的获得成为可能;而自由概念,则在实践上使自由决断成为可能。那种摆脱了自然因果作用的自由和独立,就是“人格”,它是人的本质能力。这一人格的存在,是人类唯一能给予自己高贵价值的条件。那么,自然和自由所遵循的原则是否完全矛盾、互不关联呢?通过理智自然和超感性这两个概念能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自然和自由、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关系。
理智世界、理智自然和超感性自然
理智世界是存放无条件者的世界,它遵循的是自由的法则,也就是道德律。通过划界,康德在为自然科学研究的现象领域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为自由留下了地盘。这个地盘就是理智的世界,也是遵循道德律的实践理性的世界。
如果一个行动符合道德法则,那么这也是自由借由自然法则在现实中得到了表现,这一现实的行动也因此成为符合自然法则的,因而也成为理智的对象,并进入超感性的自由领域。我们要避免这种看法:自由在现实中通过道德行动得到体现,这一现实的行动也因此直接进入自由的世界。因为我们不可能直接从现实世界进入自由世界,而是需要一个联结,即自然的形式法则。这一形式法则是知性的自然法则,由于知性与理性作为人的能力是一致的,因而从知性形式到理性自由具有逻辑上的统一性。现实的行动只有作为自由意志符合知性的形式法则的对象,才能被带入超感性的自然领域,即自由的实践领域。
理智自然,也就是超感性的自然。它与感性自然不同,我们不可能直观超感性的事物。理智自然,遵循知性为理性配备的法则,即能够在感官对象上得到具体表现的法则,因而这一法则同时是自然法则。自由属于超感性的领域,如果这一超感性的自由要通过行动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实现,那么,它不能与自然法则相抵触,还要经得起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
从这个意义上,理智自然就是人行动的自然,道德实践的自然,是以善恶为评判准则的人类行为所涉及的自然,是实践理性构建的遵从自然法则的自由的自然(超感性自然)。我们也可称之为自由的必然,它是人道德实践的领域。它和以求真为目的的人类行为所涉及的自然,即科学的自然(感性自然)相区分。
未被规定的自然
理性倾向于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具有某种规律的。然而,整个自然界并未受认识原则规定。这个未被规定的自然,虽然我们无法认识,却能够感到它的“美”和“崇高”,并因此产生愉悦和崇高感。美指示着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经验现象的基底,有了这种无以规定、无以言表的世界,才使显现出来的现象能够成为经验现象,成为我们可规定的现象。善作为一个理性概念,虽然能给我们带来愉悦,但这种愉悦是依赖于概念的。善是由理性规定的欲求能力,也就是意志的客体,善本身是有意图的。而美则是连一个意志都没有,我们只是为了能够对其进行理解而假设有一个意志。
自由要在感性世界中实现时,仍要面临一种否定的抗拒,人需要在拒斥必然的自然物质规律的同时,听从内心道德律这一“绝对命令”。而在美中,人的各种能力处于自由和谐的运动中,通过这种自由和谐的运动指示着一个本源的自在的生活世界。我们在对美的鉴赏中感到的自由与人的本质的自由相通。我们感受到的欣喜、愉快,是对人自己本身所拥有的自由的意识产生的。对这种自由的意识指示着人的本质和人本源的生活世界。因此,美不仅是作为道德的象征,而且开启了我们本源上应该拥有的那个世界。
崇高感中的主体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我们日常意义上的人,是人所具有的超验的维度。处于审美状态的人,已经超出了经验意义上的、物理意义上的人,成为超验的、超感性的理性存在者,这是属于人的本质的维度。也许,正是在崇高中对日常主体的否定,才使得真正意义上的人得以出场。这种审美状态中的“非人”,正是从对日常状态中的人的否定出发的。我们也可以说,在崇高的判断中,主体显现出超验的根基。如果说在美的判断中,自然对象得以在其原本意义上呈现出人生活的本源世界,那么,通过崇高的判断,实际上是使真正意义上的人得到了呈现。
合目的的自然
通过反思判断力,自然的各种规律能够关联起来,就好像自然是合乎某种目的的。这种合目的性虽然适合于我们的判断力,但并不是自然界本身固有的,而只是我们自己主观的想法。
如果说在机械的因果原则中,结果是由原因产生的。那么,在自然目的论中,不仅结果是由原因产生的,而且原因也必然地是通过结果的规定而产生的。事实上,存在两种因果联系。一种是通过知性来思维的,这个因果序列只是递降的,结果依赖于原因,而不能反过来说。另一种则是通过目的概念来思考的,这种因果联系既有下降的关系,又有上溯的依赖关系,结果依赖于原因,反过来原因也依赖于结果。
自然目的论并不是一个知性或者理性的构成性概念,而是反思判断的调节性概念,它是我们在反思中指向这些自然目的之物的最高的、原始的根据。有机世界,自己是原因也是结果。这个世界自我完善、自我形成,具有一种形成力,能自动地补足缺失的部分,修复自己的无序状态。整个自然就是一个和谐的世界,虽然我们并不能如在艺术作品中那样找出来一个有意图的创造者。目的论原则作为先验的原则,可以通过有机体而得到运用,却不是反之从有机体中得出。当我们以目的论的方式判断的时候,我们不仅断言我们能够看到什么,而且还断言我们想要看到什么。所有的目的论判断都是反思判断,因此它们并不对客体有任何规定。目的论判断也是主观的判断,判断力并不是给自然颁定规律,而是为了反思自然而给自己颁定规律。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完善性,甚至人类艺术也不能与之类比。人类理性的至上地位淹没在自在和谐的世界中,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
通过把自然整体判断为一个目的系统,实际上就是把自然的原因归于自然自身,而不是归于外在的神,自然作为有机的系统,自身就蕴含着超感性的理念。人类以先验的判断力原则把自己与自然看作一个整体,与自然和谐相处,让自然显示其自身,也因此使自己在审美判断中本源地生活,与自然和谐相处。
通过对“自然”相关概念的解析,能够看出人不只是认识或道德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一个同时遵循必然规律、自由法则与合目的规律的人。在对自然科学知识的掌握中追寻真理,在道德生活实践中追求至善,在按照美的鉴赏原则与自然和谐相处中本源地生活,这样的人,才能称为一个完整的人。这虽然是一家之言,但希望上述思考同样能有助于从更多元的角度理解自然与人的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