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互动 领跑社会治理创新

樊鹏《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2日 11版)

江苏南通港闸区秦灶街道与社区签订“政社互动”协议书。 资料图片

  2016年将迎来“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回望“十二五”期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奏响了中国社会治理领域的主旋律。据统计,在“中国地方政府创新”评选活动中,每年均有数百个地方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参评,中国已然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改革试验场。各地丰富的社会治理实践,体现了当今中国基层治理创新的制度变革意义,“政社互动”则成为引领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重要驱动,成为贯穿制度变革全局的最大特点。

  为有效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让群众自治落到实处,在江苏省太仓市,政府通过制定“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限制事项清单”,厘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界限,大胆放权,建立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使政府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为改变自上而下的行政供给模式,发挥基层群众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北京、重庆等地探索实行了参与式社区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建立社区项目协调机制,提供项目资金支持,监督项目成果,由居委会、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合作组建项目团队,通过自我调查、论证、竞标成立社区服务项目,吸引社会资源,扩大社会服务;浙江宁波等地,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使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政社合作、打包服务的方式,提升了城市基层公共服务水平。

  为构建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浙江温州等地实行“红色细胞”工程,借助基层党组织影响力和党建渗透力,激活小细胞,服务大社会,调动党员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构建了村居社会治理新格局;四川都江堰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以“美丽我院、美丽我家”环境整治为契机,探索出一条以院落为单元、“党引民治”的基层治理创新方式;广东深圳南山区实行“一核多元”,以社区综合党委(总支)为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三大主体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密切配合,多元互动、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有效提升了城市社会治理水平。

  为加强社会治理过程中流动人口的参与,全国很多地区,在社区化管理过程中实行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度,充分利用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致力打造各类服务中心为平台、居(村)委会为自治主体、社区议事委员会等为外来人口流动参与机制、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这些改革创新虽然多数还处在实践探索的阶段,但足以说明,中国的社会治理改革有其清晰的现实逻辑和动力机制。

  大量社会治理理论假设,社会治理的转型,是从国家管制到政府管理,再到社会自治的过程,是从以强制为手段到以参与合作为手段,再到以自治结社、自我管理为手段的转变过程,甚至是社会自治最终完全取代政府治理的过程。但在中国现阶段,在大量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赢成为改革的主流,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始终处于领导与主导地位,形成了以加强社会参与为手段、以扩大服务供给为目标的政社互动模式。

  中国社会治理的任务,不仅要激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扩大多元主体参与,还要使基层党委、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有效衔接起来,发挥统筹、牵引、支持的作用,通过互动合作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解决社会治理的挑战与难题。

  在“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的社会治理也将面临全新的机遇与挑战。无论是历史国情还是阶段性发展任务,都决定了政社互动将是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治理改革的主线,是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重要制度形式。站在新的起点,能否进一步推动形成政社良性互动、健康互动、高质量互动,将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否实现阶段性转型升级的关键。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需从以下三个层面着力:

  第一,充分发挥党政主体和社会主体两个积极性,坚持依靠“双轮驱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社会治理领域也不例外。在社会治理改革转型中,地方党政主体责任和社会领域的自治参与,成为推动政社互动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双轮”驱动。党政统筹和社会参与,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治理向前发展。地方党政决策者肩负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面对社会治理的挑战和难题,既需要加强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更需要有效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让多元社会力量有畅通的制度渠道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来,共同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各类社会组织,既需要组织起来,也需要借助制度化渠道和公共资源,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在社会治理的政社互动中,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利得到了双扩张。一方面,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并没有弱化社会力量,相反,通过积极引导、合理布局、加大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被有序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另一方面,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并没有弱化党的领导,反而改善了党的领导方式,提升了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能力,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二,善于把握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界限和度,真正形成“系统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部分,提出了“坚持系统治理”的思路。按照系统治理的要求,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除了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这个主轴、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外,最重要的是要善于把握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界限和度。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度”的要求,界限和度把握得好,社会参与就有活力,系统治理与多元治理的格局就易于形成。相反,界限和度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党政主体和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错位、功能失衡。一方面,如果政府继续沿用单中心管制思维,不能真正发挥灵活牵引作用,仍然处于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中心,自上而下的服务供给和思维模式不作改变,就不可能形成系统治理和社会活力竞相迸发的格局;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社会主体和社会自由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支持、整合与监管,就会形成有多元而无秩序、有自由而无权威、有参与而无实效的局面。

  第三,致力提高社会参与服务和治理的能力与质量,真正实现“有效治理”

  现阶段社会治理创新要坚持党政主导、政社互动,其根源既有中国的政治制度因素,特殊的历史国情因素,同时也有现阶段我国各类社会团体和自治力量起步相对较晚、能力相对薄弱的内在因素。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近年来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突飞猛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领域逐步拓展,服务内容日渐丰富,服务形式更加多样,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治理的能力相对较弱,素质有待提升。在政社互动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提高社会参与的热情和社会自治的水平,还要有利于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质量,做到既多元治理,又有效治理。对于地方党政决策者来说,这是一项长期的挑战。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党政决策部门要善于通过发展规划,对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出适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要通过财政资金、人事教育等资源,增强对参与社会服务的各类组织的能力培养,还要通过多种政策工具甚至以推动立法的方式,对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管,真正让政社良性互动、高质量互动领跑社会治理。

  (樊鹏,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