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菲 文军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提要:借用后现代理论中“命名政治”的概念进行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区建设实际上经历了从“社区服务”到“社区管理”再到“社区治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阶段的社区建设皆可被视为一种“命名政治”的产物:它首先是作为一种命名的象征符号提出来的,然后社区建设被赋予了理想价值,以此来对照现实和建构现实,又在实践上形成了不同面相和侧重点的社区建设。这种作为“命名政治”的社区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与风险,如理论准备的缺乏与碎片化实践并存、“命名”与现实之间存在过大落差、原有权力结构不断内卷化等等。应尽可能在进一步的社区治理实践中予以超越。
关键词:命名政治/社区建设/社区治理/超越命名
从当代中国社区建设的现实成果上来看,尽管自上而下地推进社区建设已经超过了30个年头,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结构性困境。如果说社区建设包含面向理念的改造和面向现实的改造的话,那么中国社区建设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就在于理念引导下对现实改造的迟滞和力不从心。如何从理论上认识社区建设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的来源,亟需我们转而以反思性的视角重新展开对中国社区建设的整体性认识,特别是把握其发展的内在线索。本文尝试借用后现代思想中“命名政治”的概念来梳理和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国社区建设实践。
一、“命名政治”与1980年代以来中国社区建设中的三次命名
“命名政治”(the politics of naming)是隐匿在后现代思想中的一根主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现代主义”本身就是命名政治的成功案例,它不是要根据自身的标准去判断现代性,[1]而是通过否定现代性的标准来建构自身。从表面上来看,“名称”(names)作为语言的一大功能,是人类分类环境、建构认知秩序的一种活动。西方后现代思想中所使用“名字”的一个基本理论企图是要掌握其背后的结构性本质。在后现代思想的视阈中,命名是一个具有显著政治意涵的,并且普遍存在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命名活动就是一场权力活动,[2]通过命名,可以形塑我们结构化地看待和理解世界方式的文化系统。[3]因此,“命名政治”在最简单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对无所不在的“名称”背后政治意涵的诠释(interpretation)以及通过“去命名”(de-naming)和“再命名”(re-naming)改变话语结构,从而促动社会变革的过程。总的来说,“命名政治”概念的内涵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理论起点上,“名称”既是命名政治实践的起点,又是归宿。它不仅是社会的、认知的和实践的语言表述,更是一种嵌入政治、社会、文化系统的意义符号和“话语”(discourse)。它因得到权威形式的批准而生效,通过“名称”划分边界并建构意义和身份。“命名是一个将‘任何人’(anybodies)转化成‘某些人’(somebodies)的关键部分。”[4]第二,在过程取向上,命名政治首先通过先给自己一个名字,确定下一个立场,然后再呼唤出自己的肉身,再给自己赋予一定的形象。[5]它通过命名的变更与过去分离,主导与过去和未来的时间关系,在连接过去和构想未来中塑造当下,并通过名称的重复来不断确认当下秩序。第三,在实践目标上,命名政治在理论目标上与斯图亚特·霍尔的“干预”(intervention)相关。[6]新的命名与想象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它合理化对旧有现实的改造,占有新的现实并获得对现实发言权,通过重新命名改变权力关系,建构新的意义世界。“没有一个社会行动者不渴望……拥有命名的权力并通过命名创造世界。”[7](P105)第四,在实现手段上,所有命名都是指向行动的。它是话语权力中的核心元素,既可以激活行动,又为行动提供合法性解释,同时确保权力主体不断生产和复制知识话语。因此,命名政治的过程总是与话语(discourse)的生产相关联,它是作为一种活动的话语和作为一种权力的话语。“话语不仅仅是反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是指涉世界的实践活动,它在意义中构成世界、建造世界。”[8](P64)话语的社会变革在于“系统地建构他们所讲述的对象的实践活动”,[9](P49)不仅把值得谈论的对象纳入话语结构,还将其置于一些机构的实践中。当然,话语背后所体现的“命名能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政治权力的体现。[10]第五,在整体功能上,命名政治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功能,它不仅通过对名字的释义而具有认识论上的功能,使我们得以看到社会文化变化的模式、创造属类的意识,同时也带有实实在在的社会变革和社会建构功能,可以通过与更大的社会文化话语系统链接解构现有秩序而建构新秩序。每一次命名行动都将世界一分为二:合乎名称的实体;不合乎名称的余下部分。这种运作似乎都是一种施加于现实世界的暴力,需要一定的强制力量作后盾。[11](P5)
总之,命名政治本身体现了对以往世界的一种分离性。在后现代社会学的语言学转向中,语言并不仅仅是平白的表述,它拥有话语的结构和潜在的权力主线,因而具有建构意义并导向变革。如果我们能够借用“命名政治”概念来理解1980年代以降中国社区建设的基本线索的话,那么它将带领我们看到一个反向的现实,即“社区建设”在发展过程中可被视为是一种“命名政治”的结果。它首先作为一种命名的象征符号和话语被提出来,通过它,社区建设被赋予了理想价值和意义;以此来对照现实和建构现实,同时又通过不断的新命名来实现与旧秩序分离,从而就不断推动社会建设实践的发展。
如果我们将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区建设放在历史语境中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其大致经历了从“社区服务”到“社区管理”再到“社区治理”三个有所区别的阶段。尽管中国社区建设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背景和具体治理目标所有差异,但其共同点都是由一个先行的“命名”所激活的一场聚焦于新理念阐释和新实践探索的基层社会改造运动,并且社区建设的整个历史进程表现为新的命名更替下的自我超越和历史连贯性:
第一阶段:以“社区服务”命名的功能补缺式社区建设时期(1986-1997年)。始于1978年的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直接社会影响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办社会”的解体与社会福利体系的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包揽一切的“福利性服务”开始寻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服务载体。与个人福利与单位脱钩进程相伴随的是福利服务需求的社区化,单位原有的职工生活职能和社会政治职能大量转向社区,孤老残幼安置的问题也必须通过社会力量得到解决。其二是经济改革直接打破了原有资源分配的格局以及国家对资源的绝对垄断权,国家无法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来完成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整合。在社区所面临的内外条件变化的背景下,民众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不断凸显,80年代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皆开始围绕中国特色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探索国家以外的社会福利供给方式,以“社区服务”为前身的社区建设因此得以起步。
第二阶段:以“社区管理”命名的管理主义式社区建设时期(1998-2012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再发展,迈入新世纪的中国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类社会问题不断社区化的挑战: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以及90年代末围绕住房、户籍和企业的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出台,城市基层社区开始积压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任务日益加重;①另一方面,以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中心而启动的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暴露了传统社区建设中基层管理上的矛盾与弊端。②社会问题的社区化以及既有管理结构的局限性倒逼了中国社区建设不得不去寻求新的突破口,用以强化基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这就导致了从“社区服务”到“社区管理”的转变。
第三阶段:以“社区治理”命名的合作主义式社区建设时期(2013年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转型,社区管理结构逐步从国家主导的一元结构开始转向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结构,传统单向化、纵向化的科层政府本身也日益显露出它的效能危机、信任危机、权威危机和合法性危机。[12](P1)而以“社区管理”命名的管理主义式社区建设在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和行政贯彻效率的同时,却使得社区被过多的行政色彩所裹挟,从而使之与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本真分道扬镳。
从提出“社区服务”到强化“社区管理”再到“社区治理”的确立,在理论上是社区建设运动中“命名政治”的一种结果,但在实践层面上,它却又反映了中国社区建设实践三个不同阶段的现实需要,是不同时期社区建设内容侧重点变化的体现。当然,这三个阶段的社区建设内容并不是完全相互分割运行的,相反,它恰好是为了回应不同阶段的社区建设需求,以新的命名来促动新的实践的持续建构过程。
二、作为命名政治的社区建设的风险及其超越
从本质上来说,作为一种“命名政治”的社区建设根源于人类在改造世界、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一种“工程性”的行动取向。它并不遵循“发现”的逻辑,而遵循“创造”的逻辑,即通过设计并创造一个新生事物来使外界事物满足人与社会的需要。然而,现代性方案下展开的现代社会工程试图以理性建构的人为秩序来消除不确定性、消除风险,但这种努力却往往会产生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13]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Scott)对于20世纪乌托邦式的大型社会工程失败逻辑的探究提醒我们,由国家发起的社会建设工程可能会引发许多未预期的后果。[17]③因此,在社区建设如火如荼地走进学术话语、官方话语甚至是生活话语的路途中,对于社区建设本身的反思更显得非常必要。从现实层面加以反思,作为一种命名政治的中国社区建设至少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潜在风险:社区建设理论准备的缺乏与碎片化实践并存;社区建设的“命名”与现实之间存在过大的落差;社区建设过于倚重政治动员致使原有的权力结构不断内卷化;社区建设的命名实践对于变革社区软环境依然软弱无力。
作为“命名政治”的社区建设可以看作是一项打破固有社会生活的想象、超越已知生活边界的行动尝试,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再到社区治理理念的全面确立,社区建设是一种通过反思性实践引导更积极的社区发展的路径。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作为“命名政治”的社区建设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潜在风险,社区建设也绝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一种“命名”之上,而是应当与时代发展的需求相一致,在实践上赋予“命名”的真实内涵。为了弥合社区建设理念与现实的内在张力、规避命名实践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迫切需要思考超越“命名政治”的出路。本文认为,可以从理念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超越“命名政治”的路径:
一是从观念层面来说,需要转变囿于传统建设模式的价值导向和思维方式,以此发挥“命名”理念的先导作用。在社区建设集中地面临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以及国家行动与社区内源性力量之间的张力的时候,需要反思我们应当迈向一种什么样的社区建设?或者说理想中的社区建设究竟应拥有什么样的现实图景?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我国的社区建设无法离开政府政策及资源的制度化供给,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真正有效的社区发展不可能仅仅通过物质手段或者是建立组织化的框架来达成。对于一个理想的社区建设来说,最为理想的秩序应当是制度安排与自发秩序的相互补充与支持。为此,我们认为未来的社区建设可以继续发挥“命名”理念的先导作用,尤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命名”理念中促进变革:(1)公共性理念的确立。真正迈向合作主义式的社区建设,必须在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领导与群众、国家与公民利益等方面重新配置优先性,并在治理实践中不断凸显其价值。公共性价值是社区治理体系建构的理念基础,如果没有对公共性困境的超越,笼罩在社区身上的行政包裹将无法剥离,多元共治的格局将是水中幻影。确立社区建设中的公共性价值至少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回归社区以民为本的本质,重建优先于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二是要切入社区建设的公共议题,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优势资本和广泛参与,重建导向公共参与的社区精神;三是要创新凸显公共性价值的路径,促进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形成。(2)资产与优势理念的确立。要转变传统“为民服务”思维,而实现向“与民服务”理念转型。社区建设需要从自身的优势视角出发来进行思考。以基层社区为例,可尝试改变以往的“社区需求或社区缺失”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区优势或社区强项为取向的“优势模式”,强调用一种“优势视角”或“能力镜片”去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14]同时,对于社区建设的宏大抽象理解需要与地方性知识相衔接,调动地方性知识和资源推进社区发展。(3)部门合作理念的确立。中国社会转型中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生成使得确立部门间合作治理的理念成为必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确立部门间合作治理的边界意识,即必须弄清楚哪些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承担,哪些需要各自分担,哪些事情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哪些事情需要通过政府调控和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15]另一方面要以促进政府内部合作为切入点,通过基层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为核心的政府治理架构重组与职能归并,以驱逐政府内部的“孤岛效应”(silo mentality)④从而获得政府内部新的整合性。同时,在政府的顶层设计下,通过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的合作治理,破解传统社区建设中的行政超载问题,促成部门间新的整合。
二是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需要在观念转型中进一步推进实践探索,以此敦促更贴近“命名”的现实变革。为应对社区建设内部的发展张力,并在现实层面超越“命名”,应当特别注意导向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1)社区建设主体架构的重组。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引入和结构重组推动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和组织系统——既包括垂直层面的从个人、邻里、社区精英、社区内外组织到政府的层级结构与对话,又包括水平层面上从政府领域通达至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组织结构与对话。社区建设所面临的任务不是政治权力一元化的延续,而是在更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促动国家权力的规制、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资本的培养、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并拥抱更积极的公民身份。因此,未来的社区建设政策中,平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逻辑,是通达“治理”的必然。在这方面,应当有更多的实践思路,比如政府在社区的计划、项目与政策的形成之前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容纳社会各方的意见和提议,并在设计、服务的过程中向社会开放,践行一种包容性的“邀请政策”;政府在社区的具体事务上更多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其主要的任务应当转移到政策制定与开放会议的发动上。(2)社区建设动力机制的挖掘。与西方经验不同的是,政府在中国社区建设以及在社区秩序的整合性上扮演核心和主导的角色。打破一元化的社区建设主体架构,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自身权力的规制密切相关。政府作为公共政策掌控权的享有者,它扮演的是设计、推进并且阐释社区建设规则的角色,社区建设各主体的责任、资源、合法性与权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所留下的空间有多大。为了调动以往依靠行政逻辑推进社区建设而丧失的社区活力,现代社区建设必须进一步挖掘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一方面,基层政府通过组织架构的调整,内部权力的梳理与整合,松绑社区的行政体制束缚,推进基层政府—街道—社区的职能边界划分,从而为多元主体的吸纳留下权力的空间;另一方面,社区同样是建构、运作、实践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自下而上社区建设与自治的形成可能离不开一个渐进式的、引导式的、弹性的促动机制。(3)社区共治机制的制度化。社区共治机制帮助我们回答各治理主体之间、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之间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与方式产生联系并良性互动的。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社区建设依赖于一系列共治机制的确立并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加以保证。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各治理主体之间参与社区建设合法性的相互认同;动员、介入、资源支配上的相互信任;基于分类社区事务治理的责任划分与行动协调等等。在中国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中,我们看到了一些重要的转变,比如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开始开放市场与社会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空间,并尝试进行责任和权力的分摊;在社区服务上,政府的角色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开始向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发包者转变,市场部门、社会部门在社区服务递送中的合法性开始得到确认,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信任机制开始得到建立。(4)社区建设环境的整体改善。社区作为一种空间的存在,其发展首先受到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牵制性的也可以是内在促动性的。从经济上来说,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附性越小,特别是经济的依附性越小,其用于社区建设的可能资源就会越多。从政治上来说,地方政治生态取决于两方面要素: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其纵向的权力分布状况;另一方面是水平的权力分布的制度化构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等多元主体参与方依托各自资源,既合作又博弈,相互作用并共同参与到城市基层组织体制的改革中。前者决定了社区建设路径独立性的可能,后者决定了多元治理主体形成的可能。此外,社区建设还应当关注治理环境的优化,特别是对于地方性资源结构和资源数量的整合与丰富。
三、简短的总结与讨论
社区建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静态的理论与实践体系,而是一个动态的、指向理念与现实变革,且由主导话语参与建构的过程。借用后现代理论中“命名政治”概念来理解和分析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区建设,它将带领我们看到一个反向的现实,即从“社区服务”到“社区管理”再到“社区治理”的提出,可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的社区建设皆可被视为一种“命名政治”的产物。它首先作为一种命名的象征符号,通过它,社区建设被赋予理想价值,并以之来观照现实和建构现实。“命名政治”的概念推动我们进入社区建设的内部,检视其内在维度(理念改造与现实改造)之间的关系。
借用“命名政治”的概念来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区建设的基本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既新鲜又冒险的尝试。一方面,“命名政治”的概念内涵给予了我们解读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一个具有强解释力的理论工具,从而帮助我们找寻中国社区建设的隐线,并对社区建设的动因和生成性进行理论反思。通过反思,我们能够检视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强制性、规划性的制度变迁与基层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现代性后果。另一方面,源于后现代思想中的“命名政治”也不可避免地沾染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局限,比如对于“命名”背后的逻辑解释并不是绝对和一劳永逸的,命名政治也因其对多元性的宽容和对同一性的抵触而使自身面临相对主义的危机。后现代思想建构了一个漂浮的意义世界,其建构的无限狂欢所带来的反本质主义立场使得现实分析过程中客观性被膨胀的权力建构、文本释义、相对主义、主观主义架空,而差异本身反倒被同质化了。
如果需要对中国社区建设历史与现状的讨论做进一步的延伸,我们认为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一提:一是中国的社区建设在一系列命名的意义建构下,已经是集多重期待于一身:首先是它附着的政治期待。对于政府来说,其背后的政治期待是借由社区建设重建基层社会的服务、动员、组织、整合、沟通、权力互动以及资源合作体系,并潜在地将社区转化为政权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积极资源。第二是它附着的学术期待。从费孝通、梁漱溟等中国早期社会学家所创建的社区研究范式到近些年社区治理研究的兴盛,实际折射的是借由“小社区”来研究“大社会”的知识期待,社区建设因此成为一个连接微观个体生活和宏观社会制度、洞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窗,同时寄托学者们对于公民社会在中国发育的期望。第三是它附着的生活期待。社区建设直接塑造着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也承担着回应社区居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功能。由于现代主义的“理性囚笼”带来的“公共人”的衰落⑤、社会交往的冷漠以及情感性的锁闭,社区建设更多地承载了人们对业已失落的家园追忆以及重建社会资本和生活世界的努力。而另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是,社区发展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破除平面思维方式和治理方式,特别是通过整体式、系统式治理的成熟,[16]来推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建设应当以社会文化共识为基础,而终极目的应当落实于社会文化层面助益于重建一种互动空间和归属感的社会联系,[17]而不仅仅满足政治需求。
这两个问题说到底,在现实层面触碰的仍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动力学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基层社会中国家与社会自身内部的分异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不断地提醒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以国家与社会谁进谁退,谁大谁小的简单结论来理解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在社区建设中,还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需要被回答,比如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究竟在什么条件下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配比与互动;在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努力中,政府治理究竟应保留多大程度的中心性(即使用强力和直接的政策工具来推进社区建设的进程),而公共部门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与宣称的地位相匹配的授权。欣慰的是,尽管现代社会的“脱域机制”似乎在把社会关系和信息交流从具体时空情境中脱离出来,但这一过程也为它们的重新进入提供了新机会,[18](P69)这也许正是社区建设肩负的时代意义之所在。
①比如城市社区中大量流动人口的激增,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与再就业任务突出,社会治安与精神文明问题丛生,基于产权的住房利益纠纷频发,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加。这些都问题最后都沉淀到了基层社区中,亟待通过社区建设与管理来予以解决。
②比如,城市社区建设中突出存在的“三驾马车”(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之间关系问题以及居委会与街道和区级政府的权、责定位问题;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村两委、乡镇政府等管理主体之间的管理矛盾;国家权力下移的同时居委会自治的空间和功能受到严重挤压的错位问题,等等。许多问题都有社区管理体制相关。
③斯科特认为,那些由国家发起的社会过程带来的巨大灾难产生于四个因素的致命结合——对自然和社会的管理制度;极端现代化意识形态;一个独裁主义国家以及软弱的公民社会。社会的清晰性提供了大规模开展社会工程的可行性,而极端现代主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愿望,独裁的国家则有实现这一愿望的决定权和行动能力,而软弱的公民社会则提供了等级社会作为其实现的基础。
④大型组织内部总是存在一种所谓的“孤岛思维”(silo mentality),即团队成员通常仅仅关注各自的职能部门或业务单元。如此有限的关注,阻碍了组织的个别部门对整体运营卓越性的促进作用。
⑤这种衰落恰如桑内特援引托克维尔所言:“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其他人所有人的命运都和他无关。对于他来说,他的孩子和好友就构成了人类。至于他和其他公民的交往,他可能混在这些人之间,但对他们视若无睹;他触碰这些人,但对他们毫无感觉;他的世界只有他自己,他只为自己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之下,他的脑海里就算有家庭的观念,也肯定已经不再有社会的观念。”详细参见[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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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13&ZD04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都市的底层社会及其公共治理研究”(13JJD840009)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回到马克思: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比较与反思”(13BSH002)的阶段性成果。
http://www.cssn.cn/zzx/ggxzygl_zzx/201602/t20160225_28825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