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智 北京日报 2016年03月03日
多元主体社区力量的参与式治理是以与政府合作为基础,是持续的互动,是过程中的监督与事后的问责
当今中国社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政府管控和服务,包括社区管理、社区安全、社区服务。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并有不断地走向行政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趋向。但中国社区治理的未来不是当下基层政府不断展示的父权式亲民形象和不断强化的管理效率,而是要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建构社区参与机制,由社区居民选择和决定社区的愿景。
什么是社区?滕尼斯(Tonnies,F)说,“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的人群组合,它的基础是“本质意志”(不同于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的人群组合的社会)。本质意志表现为意向、习惯、回忆,它与生命过程密不可分。靠本质意志建立的人群组合即“社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基于个体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机械文明之上,是通过人的思考和选择决定而建立起来的组织,而“社区”的本质是自生的,不是建立在强迫上,而是建立在参与协作关系和相关联系上。
因此,基于“本质意志”上的社区治理,其核心涵义是参与。社区治理的“参与”,指的是居民作为发展主体,有效地介入到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监督和利益分享的全过程。这种参与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决策参与。参与的核心内涵是公民权力机制。所谓“公民权力”,第一层次是指居民直接决定,即在一定事项范围中,通过适当程序的设置,实现居民的自主选择和自我决策,从而接受相应的结果和承担决策责任;第二个层次是表达和影响,即居民不直接作为决策的主体,但在决定过程中,获知信息、表达诉求,使意向通过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方式反映在公共决策中。
参与式社区治理遵循这样一些原则:一是邻里原则。将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尽可能放在贴近那些被政策影响的民众的位置上。这样既可以保证公民直接参与,同时也可以保证政府的公共项目更富有弹性,能够回应变化。二是知情原则。能否保证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获得最好的结果,取决于公民能否获得信息,并能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自由而公开的讨论,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偏好或者局限于少数“精英分子”的审慎决断。概言之,就是在社区生活中应赋予公民拥有更多选择和决定其社区未来的机会。三是责任原则。政府的责任在于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公民负有责任。社区居民应该作出必要的决定以确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以及如何运营这些公共服务。四是协商原则。公共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事业,它需要时间和思考,需要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及使自己的意见被听取的机会,还要有尊重他人观点的态度。上述原则的核心涵义,就是参与。因此,参与是社区的凝聚力和根本活力所在。社区参与主体包括公共组织(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社区参与要在如下方面进行:在个体层面,强调民主和个人权利的表达和实现的过程;在社区层面,参与是居民社会角色的再定位过程,是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学习的过程,更是目标群体对发展和社区建设产生拥有感、主人翁意识的过程,也是居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建构过程。
参与式治理是一种以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首先,政府承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定以及政策对话的形成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次,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最后,政府负有最终决策和政策阐述的职责。
参与式社区治理,强调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政策制定、管理模式和发展目标的确定等过程中的参与。因此,参与式治理是社区成员基于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的选择结果。这就要求建构社区成员共享利益与共享价值的协调机制——协调多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公共制度建设,而这个协调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人们的选择性认同,这样的选择性认同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也同时符合居民的个体利益,和他人共享的利益使个人与公共社会联系起来。概言之,参与式社区治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强调的是平等、协商、合理分配资源,其本质是协商民主。通过协商达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相互妥协、退让,找到共同利益,达成共识和采取共同行动。参与式社区治理的价值共享机制,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相互尊重,秉持公平、民主、和谐的价值观,达成人与人的和谐,赋予社区以团结和动员的力量。建构社区成员的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不会导致社区解体,相反,它只会促进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增强和社区成员共享责任意识与组织能力的成长。因此,不能把社区力量参与看作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不能把社区力量参与放在社会抗争、社会运动以及威胁秩序的范畴内来理解和处置。恰好相反,多元主体社区力量的实质性参与是维系社区共同体存在的基石,是社区“善治”的要素,是达到“好的社区治理”的基础性条件。参与式社区治理的巨大潜力孕育于社区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当中。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