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意愿如何调查?

作者:卿石松《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8日 11版)

社区计生工作者深入居民家中开展生育意愿调查活动。CFP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其中,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指向性作用,是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分析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变动趋势的基础依据。加强生育意愿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

    生育意愿的调查目的就在于判断生育行为进而预测生育水平。以往多数生育意愿的调查研究,通常由夫妻任意一方回答或仅限女方回答。然而,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单方面的意见往往无法体现夫妻一致的生育意愿,从而无法估计得到真实的家庭生育意愿,进而不能科学预测生育行为的变动趋势。

评估家庭生育意愿,采用夫妻匹配调查比夫妻一方调查更具合理性

    生育意愿夫妻匹配调查是指夫妻双方同时进行调查。相比夫妻一方或女性视角的调查研究,夫妻匹配调查更符合生育决策的本质属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家庭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更好的预测作用。

    生育决策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只有夫妻一致的生育意愿才对生育行为具有较好的预测作用。传统上认为,由于女性承担更多的生育负担,从而对生育行为具有最终的话语权。但在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起决定作用的现代社会,研究表明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同等重要的影响,任意一方对生育行为都具有否决权。例如,瑞典等国家的调查研究发现,夫妻一致明确表示要再生育一个孩子,两年内实际生育的比例为44%,但如果夫妻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实际生育的比例仅有6%。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一方想生二胎而另一方不愿意,生育行为就无法达成。

    生育决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我们不能只重视夫妻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意见。我们在上海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大部分夫妻在是否生育孩子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但具体到生育几个孩子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夫妻之间,生育意愿不一致的家庭占到30.36%。其中,12.51%的家庭中妻子的生育意愿高于丈夫,17.85%的家庭中丈夫的生育意愿高于妻子。此外,由于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夫妻在何时生育孩子方面也存在不同步的问题。即使夫妻双方都想生孩子,但如果一方计划在几年之后再生,生育行为也就无法立即实现。因此,基于夫妻生育意愿一致的前提假定,以往大部分生育意愿调查都由夫妻任意一方回答或仅限育龄妇女回答,以此衡量夫妻生育意愿,这是违背事实和不合理的。

    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时,夫妻匹配调查能够获得真实的家庭生育意愿。在夫妻生育意愿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以育龄女性、男性平均的生育意愿相同或近似为理由,使用夫妻一方(或女性)的生育意愿作为家庭生育意愿的衡量指标,往往会高估夫妻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我们的调查发现,上海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家庭,妻子和丈夫打算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38.84%和40.06%,但夫妻双方一致打算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仅有26%,远低于夫妻任意一方的生育意愿。由此,强化生育意愿的政策应用效果,不能忽视生育意愿中的夫妻差异。

    此外,夫妻匹配调查有利于识别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属性。在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过程中,我们先后实施了“双独两孩”、“单独两孩”等过渡性政策。在此背景下,有效识别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属性,有利于准确估计目标人员的规模、生育潜力,以及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等。

生育意愿夫妻匹配调查与深化人口发展形势分析的建议

    在科学研究、生育政策调整与配套政策响应过程中,建议今后进行生育意愿夫妻匹配调查,同时公布翔实的基础数据、分年龄组数据,科学反映城乡家庭的真实生育意愿。

    采用入户问卷调查并辅以电话访谈的方式,可以方便地获得夫妻生育意愿。建议国家卫计委和统计局牵头,联合国内人口研究机构,通过成熟的随机抽样和入户调查方式,对城乡家庭的生育意愿开展夫妻匹配调查。主要调查户籍、年龄和独生子女属性等基本信息,以及生育意愿、子女性别偏好、生育时间安排等。与传统的调查方式相比,问卷内容和形式不需大的改动,只是需要夫妻分别回答同样的问题。在入户调查时,碰到夫妻一方不在场的情况,可以采用电话访谈的方式进行弥补。如果抽样调查设计合理,就可以获得相对真实的家庭生育意愿数据。

    受生育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年龄段妇女的生育意愿不同,建议采用分年龄组的夫妻生育意愿。受生理因素和生育习俗的影响,大量调查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下降,比如40岁以上育龄妇女基本上就不再有生育行为。因此,使用15-49岁育龄期平均的生育意愿,显然会高估育龄晚期妇女的生育意愿。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有106.7万对单独夫妇提出二孩申请,其中35岁及以上怀孕目标人群仅占全部怀孕目标人群的15%。由此可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我们显然高估了所谓的生育堆积人口的生育意愿。此外,20岁法定以下的育龄妇女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实际生育的比例也很小。由此,在夫妻匹配调查中,建议采用年龄别生育意愿的方式,对家庭实际生育意愿进行合理评估和应用。

    加强夫妻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追踪调查,深入分析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的转变过程。对于生育结果来说,从“意愿”到“行为”需要一个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育意愿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包括“生”的能力和“育”的能力限制。生育意愿只是生育行为理论上的最大值,如果当作必然发生的真实值或近似值,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否定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预测作用,只是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和政策制定者。

    总之,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到底有多少家庭打算生育,政策效果如何,已成为各方期待和关注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评估生育政策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未雨绸缪,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做好政策储备。因此,科学、合理地评估真实的家庭生育意愿,对于前瞻性战略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认为,进行生育意愿夫妻匹配调查与考虑生育意愿的年龄差异,是准确认识和合理使用生育意愿的可行路径。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