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 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由中央办公厅印发。民政部门作为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学习贯彻《意见》的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得更多些、更好些。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民政干部的自身学习
《意见》是自199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之后又一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文献,也是十六大以来第一部专题指导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文献。《意见》所明确的“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以及对相关制度建设的要求,是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新概括,是对今后工作的新要求,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最新认识,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亿万农民民主权利的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民政宗旨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精神,并督促下级机关和普通干部搞好学习。从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同志,更要自觉学习,刻苦学习,吃透精神,熟记政策。要把学习《意见》与学习十六大有关论述、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示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 号)结合起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把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学习宣传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意见》的学习宣传作出部署。民政部门所属新闻媒体要带头宣传《意见》精神,同时,也要利用社会上各种新闻媒体和农村公开栏、黑板报、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迅速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要把宣传《意见》同宣传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等政策结合起来,使农民群众不仅知晓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意见》,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政策要求。要把学习《意见》纳入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干部培训的重要课程。各种学习教育活动要力求实效。通过学习宣传《意见》,要使亿万农民群众详知文件内容,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当家作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焕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要使广大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对照《意见》进行检查,抓好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
要以县(市)为单位对近年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回顾和总结,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否规范、及时;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是否按照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是否严格;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有效;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等等。各地在制度建设中,凡是与《意见》精神相一致的,要继续坚持;不完全一致的,要及时补充和完善;完全抵触的,必须尽快修改或废止。
今年不少农村正在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确保民主选举依法有序进行。指导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农村及时将村民自治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上来。要按照《意见》中提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常抓不懈”的要求,积极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制定指导意见当好参谋和助手。
四、加大力度,推动《意见》在农村基层的贯彻执行
目前,一些地方征地补偿不到位、村级决策不民主、财务不公开,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矛盾。要把这些农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切入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积极督促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搞好财务清理整顿,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对那些工作止步不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帮助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对工作不认真、不得力或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等行为的,要教育批评。
要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线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地农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大力宣传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基层干部,大力宣传和表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中的模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为推动《意见》在农村基层的贯彻执行,今年下半年,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召开一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议”,各地实践中涌现的好典型、好经验,请及时向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
五、适应新要求,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
要按《意见》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民政部门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及时将开展工作的经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充实工作力量。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经常分析工作进展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使工作每年都有新进展、新成效,以出色的实绩,让农民群众满意,让中央放心。
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村务公开协调机构的作用。目前没有建立协调机构的,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要加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形成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讨论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推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其它涉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引导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真正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一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下半年适当时间,我部将会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