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以辽宁鞍钢职工家庭住房为例

周大鸣 廖子怡 学习与探索 2015年 第7期

摘要:住宅是人类为保护自身而修建的建筑物。作为连接人与社会资源的中介,住宅内部是由家庭伦理、代际关系、生活习惯建构出来的私人生活空间;外部则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政治经济体制等社会文化制度密切相关。从传统住宅到单位制下的福利分房,再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房,居住空间的变化体现的是个体生活方式的变化。可以说,住宅是体现人与社会关系的有力载体。辽宁鞍钢职工60年来住房的变化正是中国城市两次转型过程中的人与社会关系变化的体现。在两次变革中,住房既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链接物又是象征物,房屋的分配方式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

关键词:家庭住房 个人与社会关系 生活方式 辽宁鞍钢

 

  一、同堂同炕:传统的居住空间

  家庭住房是个人生存的必需品。作为居民生存策略一个重要的表现方式,传统的东北民居与东北的自然环境、家庭伦理、生活观念、社会制度等密切相关。鞍山是一座因铁矿资源开发而建立起来的工业城市。在1937年设市之前,鞍山仅是隶属于辽阳县的几个零散的自然村落,民居建筑多采用“口袋房、万字炕”的建筑模式。传统的鞍山民居一般为三间或五间,整座房屋因形似口袋,被称作“口袋房”。由于东北地区冬季寒冷漫长,为方便取暖居民通常会在屋子的南、西、北三面筑成“丌”字形的土坯炕,民间称为“万字炕”“弯子炕”或“蔓枝炕”。这种炕与做饭的炉灶结合在一起,因此又被人们称为火炕。

  火炕的使用由来已久,早在唐朝时期就已出现。如《旧唐书》卷一九九上《东夷传》:“其俗贫窭者多,冬月皆作长坑,下燃煴火以取暖。”[1]《新唐书》卷二二○《东夷传》:“窭民盛冬作长坑,煴火以取暖。”[2]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甲集政宣上帙三的描述更为详细:“墙垣离壁,率皆以木,门皆东向,环屋为土床,炽火其下,与寝食起居其上,谓之炕,以取其暖。”[3]文中的“长坑”便是火炕。在传统的东北民居中,室内的大部分空间都被火炕占据。时至今日,在东北农村仍有许多村民用火炕取暖。

  除了取暖的作用外,实际上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在炕上。大人们白天吃饭、聊天、做针线活可以使用炕桌在炕上进行,孩子们学习、游戏也都在炕上。到晚上就寝时,火炕的躺卧位置按照家庭成员的年龄、辈分、家庭地位分配,是家庭长幼尊卑秩序最直接的展演场所。新中国成立前,传统的东北家庭常是多代人同居一室,最热乎的“炕头儿”(靠近锅灶的一侧)或南炕是家中辈分最高的人或身份尊贵的客人躺卧的位置;炕梢(距锅灶最远的位置)和北炕较为阴冷,是晚辈睡觉或存放粮食的地方。在方位上,受满族萨满教的影响,满族、锡伯族人“以西为贵”,据萨满教创世神话说: 西方是天母阿布卡赫赫派方向女神指给人类的最早方向,西方最为尊贵神圣。实际上这种说法是建立在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活之上的。满族先民多在山地架屋,由于山的遮挡作用,西屋较暖和,多是尊者、长者们居住,因此就方位而言,西屋、西炕最为尊贵。满族的“佛爷匣子”、锡伯族的“喜利妈妈”都挂在西墙上。满族人将西炕称为“佛爷炕”,不许任意跺踏和存放杂物,即使是身份尊贵的客人也不能坐西炕,更不能在西炕上放狗皮帽子、皮鞭子之类的东西。如果违反,主人会认为是对其祖宗的不尊敬。

  可以说,火炕的分配秩序是东北地区家庭伦理、等级制度、宗教习俗的体现。在居住时人们必须按一定的秩序、禁忌生活和活动。对于每个家庭成员而言,住宅内部的空间是在物质基础上构建出来的家庭关系与权力秩序。“当人的活动与物质性空间相互结合运作而建构出文化习惯空间时,也有一意念机制把实际参与者的身体纳入(embody)而为建构空间的一部分。换言之,当人在物质性空间活动而建构空间时,人体本身的各种象征(如性别、年龄、辈分、社会阶层等)将纳入新建构的空间组织中而影响其空间趋向。”[4]传统的东北民居正是建立在这种“文化惯习”基础上的,是人们遵循自然环境、家庭辈分、伦理秩序禁忌等文化习惯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建构出的文化空间。

  此外,低隐私是传统东北民居的另一特点。几代人共同住在一个屋子里,成员的日常活动都是公开的,吃饭、睡觉、做家务都在一起,私人生活的隐私性很差。许烺光在阐述中美两国文化差异时曾说,“不分私人权力的现象在中国北方的许多家庭中表现尤为突出。”[5]除在家庭内部,这种低隐私性还表现在对外的社会交往上。客人来访时,主人会主动邀请客人坐自家的炕头,“快,坐炕头上,炕头暖和”是东北人常用的待客用语。如果客人需要在主人家过夜,且身份地位较高的话,主人会把最尊贵的炕头让给客人使用,以示对客人的尊敬。

  二、体制之下:福利分房与集体生活

  1.国家权力的扩大:从私有财产到公共福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被重新建立,其基本方式是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在城市建立单位制度。鞍钢,全称为鞍山钢铁公司。主厂区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设的第一所大型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鞍钢实行高度的单位制管理模式。鞍钢包揽了个人发展需要的所有社会资源,个人的家庭住房必须依靠鞍钢的职工福利。

  “单位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至关重要的桥梁。它为个人的社会活动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空间,是个人生活定位、身份定位和政治定位的外在标志,同时又是国家调控体系的承载者与实现者。”[6]17在这种制度下,家庭住房的获取方式以及使用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前,房屋是可世代传承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建造、使用完全由个人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土地成为公有性质的国家财产,个人不得私自建造房屋,家庭住房必须通过所在的单位获得。城市土地由国家统一规划,“单位”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建造房屋,建成后再以低租金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居住。1950年以前鞍钢房源较为充裕,凡是支援鞍钢建设的人员,无论工人、干部只要带家属,都可以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房产科申请住房。1950年以后由于职工人数过多房源供不应求,鞍钢开始实行“分房”政策。职工只有结婚后才有资格排队申请分房,房屋按照个人的工龄、职位、家庭居住人口、辈分等一系列条件分配给个人使用。分配的房屋只是单位租赁给个人使用的公有财产,居住者只拥有房屋暂时的使用权,并且只能在规定的房屋内居住,不可随意调换、转卖或转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正是通过建立这种“国家—单位—个人”的伞状社会联结模式[6]255,伞状结构是一种基于权力和利益的制度化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格局,是中国革命后现代化继承中制度创新的最显著的体现。将所有的社会资源都纳入统一的社会调控体系中完成对个人的有效控制的。鞍山市是座典型的“因厂建城”的工业城市,计划经济时期这种“伞状社会联结模式”在鞍山市表现得尤为突出。以鞍钢为例,伞尖是国家、伞的支架是鞍钢、伞面是隶属于鞍钢的职工。作为伞的顶点,国家的权力是独一无二的,国家不直接管理伞面(个人)而是通过支配伞的支架(单位)完成对整个伞面(个人)的控制;伞的支架(单位)只作为整体伞某一部分的承担者,其职能是作为伞尖(国家)与伞面(个人)的衔接者,管理伞面(个人)完成伞顶(国家)下达的任务;而作为伞面的个体,必须依赖于伞架(单位)存在,他们在伞架(单位)的指挥下按照伞顶(国家)的命令统一活动,无法独立出来。在这种伞形结构模式下,个人不是作为独立的国民或市民,而是被设置为固定在组织里无法单独行动的个体,家庭也被强制性地变为无法脱离集体组织的消费共同体。在这一时期,私人生活与社会政治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住房既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一个具有边界的私人生活空间;又是单位制时期社会组织模式和社会制度的抽象象征物。透过住宅的象征秩序,国家实现了对个人的高度控制。

  2.单位社区:业缘关系下的聚落空间

  “居住的聚散多少是关于生活上的亲疏,空间距离给了我们研究社会联系的门径。”[7]171住宅不仅是人类建造的物质空间,也是各种社会关系建构出的社会空间。

  传统的村落社会通常围绕家族建立,社会关系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7]28因此,在聚落分布上较为随机零散。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刚建立的工业城市中,为完成高度的工业化建设,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有序、精密的社会聚落模式。“工厂成了新的城市有机体的核心,生活的其他每一细部附属于它。”[8]

  长期以来,鞍山普遍存在的“鞍钢家属区”便是在这种社会需求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家属区围绕工厂建设,由所属的单位统一管理。在家属区内,邻里关系建立在业缘基础上,社区内部基本都是同一单位的同事,白天大家在同一工厂上班,晚上下班回到同一个社区,是地地道道的熟人社会。厂长与工人经常住同一栋楼里,社区内部由地位或经济收入所导致的差别分化现象较弱,是一种集体式的邻里关系。

  可以说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分房”,不仅是国家为保障个人日常生活提供的福利待遇,还寄托了新中国建国者们对社会统治的诉求。这种以工作单位为划分标准的“单位社区”脉络化了所有参与者,人们按照业缘关系重新组合,形成了一种有序、高度统一的社会生活空间。福利分房以及单位社区的建立,使住宅内的私人生活与住宅外的社会经济制度高度结合在一起,住宅从象征父权制、家族主义的空间符号变为国家社会制度的象征。

  三、商品住宅:个人生活的回归

  1.个体脱嵌与核心家庭的崛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个人“离开一种以单位为基本框架的社会生活走向一个以市场和社区为框架的社会生活”[9],家庭住房也随之从单位的“福利”,变成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和喜好自由购买的特殊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社会范畴的事实。中国已经出现一种发展趋势,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发展不仅决定了私人领域、家庭结构和两性关系,也决定了经济的组织方式和灵活的就业,以及同样重要的,个人与威权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之间的关系。”[10]

  伴随着市场经济引发的个体崛起,家庭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东北地区多代同堂的居住模式被打破,核心家庭成为鞍山市主流的家庭结构。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形成的集团,核心家庭的出现与房屋商品化密切相关。在传统社会,同堂而居是人们理想的居住模式,几代人同住在一间屋子甚至一张炕上;计划经济时期,受单位分房的限制,三代人同居一室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房屋商品化后,尽管高昂的房价加重了人们的生活成本,却保障了私人空间存在的合法性,满足了个人对独立空间的追求,代际间的居住安排开始变得灵活多样。

  虽然在单位制时期核心家庭就已大量出现,但核心家庭主流化却是在住房商品化之后。80后家庭文中的80后具体指出生于1979—1989年,并在鞍山市区内出生的城市青年。是鞍山市核心家庭的典型代表,由于鞍山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度高,鞍山市市内的80后多数为独生子女。按年龄推算,鞍山市80后的父母多数是在单位体制改革前参加工作,因此一般会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子”。当80后子女结婚后,父母们会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两代人居住在独自的住所里,保持着“两扇门,一碗汤”的距离。“两扇门”是指两代人分开居住,“一碗汤”指一方熬好一碗汤后拿到另一方家后汤仍是热的这样一种理想的居住距离。当第三代出生后,80后家庭的“核心化”也随之完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住房商品化推动了个人的崛起与中国现代核心家庭的出现,将处置住房的权力重新赋予个人,家庭也重新回归到“私人生活”的范畴。

  2.“私空间”:匿名化与社会分化

  在住宅内部,不同的空间布局体现着不同社会文化下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模式。在传统社会与单位家属区时代,几代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的活动空间交叉而公开。商品住宅出现后,住宅增加了客厅、儿童房、客房、餐厅、书房、厨房、浴室等功能不同的房间。在这种复合型居住空间内,未成年子女不再与父辈、祖辈同室居住,开始拥有西方家庭中“不可侵犯的私人空间”;厕所、厨房、书房、浴室等空间也具有了“私人领地”的特质。家庭成员的起居、会客、学习、娱乐可以安排在不同的空间内,成员的活动变得独立而自由。

  此外,在住宅外部,住房商品化还导致了社会交往模式的变化。首先是居住区内部的匿名化。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血缘与业缘不再成为人们相聚而居的决定因素,价格和居住环境成为人们选择居住地点的重要条件。在房屋来源上,住宅既不是家族的遗产,也不是单位的“职工福利”,家庭住房变成由地段、户型、朝向、物业、楼层、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等消费点组成的商品,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喜好自由选择房屋和地点。居住在同一栋楼或同一社区的人从“知根知底”的熟人变成为陌生人。“随着新的房屋样式的出现而出现了新的社会行为规范:私人住宅成了私人的空间,外人不得随意进入。这样,家庭与公众之间就出现了分界线,村民们也就有了私人空间的概念。”[11]

  匿名化虽然提高了私人生活的隐蔽性,但同时也导致了传统道德与社会规范力量的衰落。在传统的东北村落社会,街坊邻里间的关系较为亲密,每户人家的日常生活都在街坊邻里的视线之内,社会的道德控制可以通过“相互凝视”来实现。计划经济时期的“家属区”更是如此,每家每户仅一墙之隔,水池和厕所都是公用,做饭是几家合用一个厨房。在这两种居住模式中,个人的隐私性相对较低,“相互凝视”的社会视线保障了道德和规则的执行。然而,在商品住宅区中,个人的生活空间独立而封闭,每家每户关起门过自己的日子,邻里间常是“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再受他人对自己的凝视。

  其次,商业化的居住模式还导致了社会分化。住宅商品化后,以往无差别的单位住房变成大小、居住环境有明显差别的商品住宅。人们开始看中住宅背后的标签意义,即住宅成为家庭消费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享用何等程度的住宅空间,体现了居住者的经济收入与社会地位。如今,“买房结婚”已成为鞍山青年择偶的重要条件,组建家庭与“拥有住房”之间出现了“本末倒置”现象——住房不是家庭建立后的自然需求,而成为人们组建家庭的必要条件。

  简而言之,家庭住房商品化是伴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其代表的是市场力量从生产领域向个人生活领域的扩张。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布洛维所指出的,“第三波市场化已经横扫世界,它摧毁了以往两个世纪以来,人们为保卫社会而费心竭力建造起来、反对第一波和第二波市场化的那些壁垒。……第三波市场化不仅废除了以往艰难赢得的成果,而且还把商品化拓展到新的领域。”[12]住宅商品化是“市场”进入中国私人生活范畴的主要手段,人们日常居住生活的空间变成了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本”空间,并直接导致了居住区内部的匿名化与社会分化现象。这些现象超越了长期以来人类学城市社区研究中的“国家—社会”解释范式,“国家—市场—个人”成为城市社区研究的新视角。

  四、结语

  1949年后中国发生了两次深刻的社会变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中国从传统私有制的农业社会转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业社会。在传统社会中,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聚落是按照血缘关系建立的村落社会;新中国成立后为发展需要,国家通过建立高度“单位制”方式对城市中的人力和社会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家庭住房从“个人财产”变成一种“福利制度”,聚落模式也变为建立在业缘基础上的“单位社区”。第二次变革是20世纪80年代后实行的改革开放。个体从“单位”体制中脱嵌出来,家庭住房变成一种可自由买卖的商品,从“公有财产”重新回归到“私人生活空间”。

  在两次变革中,住房既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链接物又是象征物,房屋的分配方式是人与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在传统社会,房屋分配是家族制度和父权的象征,社会对个体的影响较小,在权力控制上是“弱社会—强家族—弱个人”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单位分房制度使家族权力大大降低,国家权力被增大,个人从对家族、土地的依附转向对国家以及单位组织的依附,形成了“强社会/国家—弱家族—弱个人”的新模式;而进入市场经济时期,由于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市场的力量得以增强,国家对个人控制的权力被削弱,人与社会的关系变为“弱社会—强市场—强个体”的模式。可以说,每次转变过程中,住宅都体现出一种“空间力”, 正如列斐伏尔所言,“空间是一种社会关系吗? 当然是,不过它内含于财产关系 ( 特别是土地的拥有) 之中,也关联于形塑这块土地的生产力。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 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13]

  “住宅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同时还包括社会空间;在房屋结构的背后蕴藏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空间原则,人们就是通过这些原则来组织日常生活和界定人际关系的。”[11]139本文以鞍钢职工家庭住房为例,便是从市民日常生活的角度分析中国北方工业城市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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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列斐伏尔.空间: 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C]//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48 .[责任编辑:高云涌,张斐男]

http://soci.cssn.cn/shx/shx_fzshx/201507/t20150722_20903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