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文 李夫泽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4日
流动性、异质性和个体化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基本特点,这是由现代社会经济、产业和技术的特点及其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社会运行方式上的流动性,以及“陌生人”的交往,这是现代社会的外观特征,人与人之间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就实际的生活方式来说越来越明显的独立性和个体性,则是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前提。
现代社会个体化的趋势和特性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是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似乎是突然而急剧地发生的。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巨大的人口骤然开始流动。数以亿计的农民,开始离开长期封闭的、偏远的乡村,进入到全然陌生的城市,进入到从未涉足的工厂体制和其他产业之中。据统计,尽管农民工总量增长速度近年来出现下降趋势,但是,农民工的总量仍然在增长,2013年,农民工总量为2.69亿人,2014年达到2.74亿人。
在城市,市民从职业选择、社会福利,到日常生活,告别了计划体制下的“单位人”,向“职业人”或“社会人”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市民在接受了一定的教育以后,就会由行政的统包统配方式,分配到一个单位就业,工资以及其他的福利都由该单位统一负责。自从社会逐渐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以来,就业和工作的选择逐渐自主,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个人的职业能力,成为匹配工作岗位的基本因素,由此引发广泛而且是永不停歇的社会流动。
如果着眼于中国现代化的长时段及其未来,可以肯定,目前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趋势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相对的合理性。悠久的农耕传统和封建文化,把人长期拘囿于狭隘的土地和宗法血缘文化体系之中。长期的计划体制,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创造能力。近几十年以来的变革,是全方位的,而核心是人的变革。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经济和技术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甚至走向全球化,社会生活方式由集中统一的管理走向个人自主选择,整个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也相应地走向肯定和强调个人独立、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的自我成就和自我实现。
个体化时代的社会治理难题
社会的个体化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历史趋势,其外延十分广泛,其蕴蓄的不确定的,甚至是破坏性的能量,十分巨大。
社会大规模的、急剧的流动,以及社会的个体化,撕裂了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和亲情基础上的社会支持体系,使得个人在日常庞大和复杂的社会机器面前变得渺小和脆弱。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是引发现代社会个体化的根本动力。它们改变的首先是千百年以来延续着的农业的生产和文化体系,无数农民工似乎是一夜之间,离开了自己熟悉的村庄和生活环境,而遗留给农村的是无数孤独无依的“三留人员”,即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显然,留守群体是无法支撑起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良性运转的。与此同时,大量农民工抛却自己娴熟的农业生产技术,离开一直伴随左右的家庭,进入陌生的城市和技术体系,一方面,对城市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职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文化的差异和个人职业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农民工城市融入方面的难题,带给农民工的远不只是职业和收入的不确定,心理和身份认同上的挫伤,以及远离家庭和故乡而出现的情感缺失,往往是难以弥补和修复的。缺少社会支持的、脆弱的个体,对社会治理的挑战是非常严重的。
在社会急剧的流动和迅速的个体化过程中,大量人口居无定所,职业上不确定,以及保险、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不足,甚或严重缺失,往往引起人们对个人的前途和未来的普遍焦虑和不安。这种根本意义上的不安,会进一步导致个人对眼前利益的过度追求,对社会资源和权利的无序的,甚至是不道德的、不符合法律的占有。这种不断膨胀的、无节制的财富和利益欲望,会滋生社会的腐败、怨恨和暴虐倾向。
城市社会、商业文化和大众传媒中盛行的消费主义文化,可能无限制地激发个人对消费的欲望和情绪,助推社会的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风。在现代社会,消费被看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否必要,无论是否过度,消费都因能推动经济增长而受到鼓励和褒奖。过度的、不合理的消费,会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当代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大众化应用,开启了信息平面化和共享的时代,互联网和自媒体技术使得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到信息的传播和文化的构建中。但是,信息和大众文化的娱乐化或游戏化,削弱了个人的学习愿望和能力,以及文化中的创新精神和正能量。个人中心主义和享乐性的、自恋的文化,弱化了人与人真诚交往合作的愿望和能力。在信息之流和大众文化中,每一个个人似乎都是独立的,自主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表达,但是,每一个个体又是孤独的,甚或是消极的。
个体化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
社会的个体化本身不会自动生成体系性的社会秩序,甚至还会对社会的秩序和团结构成巨大的威胁。但是,社会的个体化,也要求和呼唤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共同体的建设。因为没有合理的社会秩序和规范,个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个人的发展和自由也无从谈起。
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统治”一样,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集体的行动,而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自上而下的控制,而是由政府引领,但又不限于政府的行动过程,强调多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决策,认识到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之间,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需要社会各种组织和团体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每一个个人不断地学习。
政府必须致力于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城乡统筹和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使每一个处在社会流动过程和异质性社会体系中的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和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
政府必须加强教育、劳动以及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让每一个自由的个体都有广阔的社会舞台和空间来发挥创新创业的正能量。每一个个人在自由的创造中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也可以由此推动社会的进步,从而达到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植根于基层,植根于日常生活,能够更为真切地了解个体的利益和需要,是个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公共服务和慈善服务方面也有着政府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作为个体自愿组成和参与的自治性社会机构,可以有效地建立起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消解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
以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理念,大力推行城乡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和提升市民和村民的学习能力和文明素养。当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社会和智能社会,也是一个高风险和高情感的社会。社会的信息和知识不断更新,技术和产业结构不断变化,每一个个体随时面临新事物的挑战,需要面对新的任务、新的困难。因此,每一个个体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同时,必须清晰地意识到自己行动的风险和社会影响,也必须勇于承担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只有建构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会,不断地提升公民的能力和素养,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