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探索 2015年第8期 王梦柳
摘要: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从不同视角考察了意见与公共意见,尤其是阐发了非公共意见、准公共意见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公共性,尤其是分析了批判的公共性、操控的公共性与公共意见的关系;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尤其是考察了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消费文化,以及大众传媒与公共意见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为理解公共意见与大众传媒提供了不同视角。
关键词: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公共意见 公共性 公共领域 大众传媒
从词源上看,“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源于拉丁文“意见”(opinio)。“意见”一词,在英文和法文中称为“opinion”,在希腊文中称为“doxa”,在德文中称为“Meinen”。哈贝马斯认为,“意见”在哲学语言中与在希腊语言中完全一致,大致有两层含义:一是不确定的、未经证实的判断;二是指声望、名声、声誉。而“公共意见”则是指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这样,“公共意见”要求的合理性就与“意见”具有的两层原初含义相对立了[1]108。
从谱系上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和社会范畴,“公共意见”真正出现于17世纪后期的法国、18世纪后期的英国以及18世纪90年代的德国。在法国,“公共意见”被视为由常识和传统承载的公众意见。在《论科学与艺术》(1749)中,卢梭第一次提到“公共意见”(opinion publique),简称“公意”。哈贝马斯说,“公共意见”这个复合词与“意见”一词含义完全一致,定语“公共的”只表明争论观点不断变化:批判者是公共意见的敌人。因为卢梭的公意是一种幻想的、过高的德性期待,它建立在“市民”(Burgeois)与“公民”(Citoyen)分离的基础上,因而,这种公意只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论证的共识。
如果说,卢梭从文化批判角度吁求公共意见的自然性;那么,百科全书派则力图意识形态批判地消解公共意见,重农学派则将公共意见归属于“开明的公众”(public éclairé)。直到此时,公共意见才有了严格的含义。梅西耶(Louis Sebastien Mercier)是第一个归纳出公共意见严格含义的人,他指出,公共意见是在社会秩序基础之上,公开地、共同地反思的结果;是对社会秩序自然法则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须遵循其洞见。与此同时,梅西耶还区分了学者和执政者——前者确定公共意见,后者将公众批判讨论结果应用于实践[1]114。尽管法国大革命的尖锐批判者柏克使普遍意见=公共精神=公共意见,但在“市民法治国家的起源与历史”讲座(1820)中,基佐则给“公共意见支配”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对理性、正义与真理的追求。
在英国,从“意见”到“公共意见”,经历了“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这个中间环节。霍布斯将Conscience与意见等同起来,成为重要的历史中介。他认为,对国家来说,任何一种信仰都具有同等价值;良知变成了意见。哈贝马斯认为,Conscience作为“意识和良知”,不过是人的判断和意见。这样,霍布斯就界定了从“信仰”(faith)到“判断”(judgement)的“意见链条”。在这里,霍布斯对宗教信仰的贬低,实际上导致了对私人信念的抬高[1]109。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在“神圣法则”“国家法则”外,还捍卫了“意见法则”。哈贝马斯指出,意见意味着非正式的社会习俗,它对社会的间接控制要比教会制裁和国家制裁的正式检查有效得多。因此,“意见法则”应被称为“私人审查法则”,还根本不能被理解为“公共意见法则”[1]109。
哈贝马斯认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洛克的“意见法则”占据主导地位。在公共意见名义下,非公共意见成为唯一立法者,而且将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公共领域排除在外;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与习俗(意见)相符合,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治理得最好的。当然,卢梭强调民主需要公开讨论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不论民主还是讨论都要求公共意见。哈贝马斯说,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公共意见的批判功能与立法功能分开来;法国大革命使两者结合在一起。1791年宪法将人民主权原则与议会制法治国家原则结合起来,从而使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得到了宪法保障。由此可见,在公共意见问题上,法国比英国激进。例如,法国议员贝伽斯强调公共意见对宪法的重要意义,而英国的边沁则论述宪政的重要性。
在德国,“意见”一直保留着“纯粹偏见”(pure Prejudice)的含义;直到18世纪,“公共意见”才作为经验社会学研究对象有了明确含义。18世纪90年代初,F.G.福斯特(F.G.Forster)第一次将“公共意见”概念传到德国西部。哈贝马斯认为,F.G.福斯特关于“公共意见”与“民族精神/公共精神”的区分很重要,但在迂腐的德国启蒙传统中,公共意见主要用于在公共批判论坛面前揭示牧师的谎言和内阁的秘密[1]120。
从类型上看,“意见”可区分为以下几种:(1)非讨论的自发的意见,即偏见;(2)在趣味—倾向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易变的、人为的意见,即很少讨论的、个人生活史的基本体验;(3)闲聊的、纯粹的意见,即从群体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几乎是非内在的、没有多少责任的意见;(4)在文学论争、批判性论争中形成的反思的意见,即经常讨论的、文化工业控制的意见,只要它处于公众完整的交往关联之外,就仍然属于非公共意见[1]293。
至于公共意见,S.朗兹胡特(S.Landshut)指出了两条界定途径:(1)试图在一个解体的公共领域中,拯救内部成员的交往行为,这是以W.亨尼斯(W.Hennis)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立场。(2)认为公共意见是在议会中占支配地位、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意见,这种观点以E.弗兰克尔(E.Fraenkel)为代表,但它完全不考虑代议制合理性标准,而只考虑制度标准。莱布霍尔茨(Leibholz)认为将政府与议会对立起来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治上相互对立的力量永远是政党——不是执政党就是在野党;而执政党的意志与积极公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因此,执政党总是代表着公共意见,即“普遍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只有通过执政党,非公共意见才能变成公共意见[1]286。
在这里,哈贝马斯将两种重要的交往领域对立起来:一是非正式的、个人的、非公共意见系统;二是正式的、制度权威的、公共意见系统。哈贝马斯指出,准公共意见的循环领域和非公共意见的交往范围是对应的,而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由大众传媒引导的联系,通过操控的公共性帮助政治权力实施与均衡,使被操控的公众努力广泛参与公民投票。这样,公共意见作为正式意见就与准公共意见区分开来。就是说,只有正式的交往领域和非正式的交往领域以批判的公共性为中介,才会产生出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意见。在今天,只有让私人参与到公共领域所控制的正式交往过程中去,批判的公共性才能在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秩序中将这两个交往领域联系起来。因而,公共意见只能比较地被定义:意见的公共性程度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从成熟的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1]295。
二
众所周知,在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中,康德已经详述了公共性问题。因而可以说,在公共意见扎根于德语之前,市民公共领域概念就已经具有了成熟的理论形态。在康德那里,公共批判的私人对专制统治的反对被自我理解为非政治的,因为公共意见试图在道德名义下将政治合法化。哈贝马斯认为,在具有批判意识的私人公众中能够形成康德称为“公共和谐”、黑格尔称为“公共意见”的东西,因为康德将批判的公共性视为真理的试金石——被认为是真理的东西表现为对每个人的理性来说是有效的;黑格尔也这样承诺公共意见。然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必然导致对公共意见的贬低,尽管他曾经称赞市民社会法则是理性的表象,但也深刻认识到这种需求体系的混乱和对抗特征,从根本上摧毁了自由主义关于公共意见作为纯粹理性之自我理解的虚构,即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深层分裂。
黑格尔认为,理性观念的实现存在于绝对公正的秩序中。不过,公众的政治批判意识,即公共意见根本不能作为这种“一致”的保障;国家作为伦理观念的实现,仅仅通过纯粹存在就完全承担了保障角色。统治仅仅被民族精神所束缚,民族精神与自我形成的实质伦理秩序一致;相反,启蒙王国没有任何约束性。在其中,民族精神明白自己就是公共意见。
马克思认为,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特征,但政治革命扬弃了市民社会的政治特征,它将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个人,二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内容与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马克思将公共意见声讨为“错误的意识形态”——它掩盖了作为市民阶层利益的真正特征。事实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针对的是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之自我理解前提。马克思的批判“摧毁了市民公共领域观念赖以为基础的所有虚构”。
19世纪中叶,经济自由主义达到了高峰。“公共意见”的社会前提发生了变化,这就迫使社会哲学代表人物几乎全部都否定平民公共领域(尽管还有颂扬)。哈贝马斯指出,自由主义承认市民公共领域的矛盾,但不承认它赖以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冲突。不过,从另外的视角看,自由主义的辩护要优于社会主义的批判。因为它对市民公共领域经典模式与对立的辩证模式所共有的社会前提加以追问。
在《论自由》(1859)中,J.S.穆勒已经指向公共性的权力。对公共领域中争执性的公共意见来说,J.S.穆勒阐发了一种类似于解决宗教争执的宽容概念,他要求的不是批判而是宽容。因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无法再达成理性的意见,特殊利益再也不能用一般利益来衡量。与边沁不同——边沁将“多数原则”(majority)当作一项决策是否被落实到一般利益中的标准——J.S.穆勒基于基督教运动经验指出,被扩大了的公众的“多数原则”不再由私人占有者构成,而是由无产者构成。J.S.穆勒担心,公共性的权力成为一种吞噬所有其他权力的权力,这就揭示了改变解释权力的原因。
托克维尔赞同J.S.穆勒的代议制政府,即受过教育而且具有权力的公民,在天生贵族缺乏情况下,应该形成“精英公众”(elite publikum),他们的批判意识规定着公共意见。他认为,公共意见与其说是一种顺从性强制,不如说是一种批判性力量。但与J.S.穆勒一样,托克维尔也将公共意见当作一种至多只能控制权力机关而本身也需要控制的权力,因为在他的视阈里,公共意见似乎从一种解放的工具变成了捍卫压迫的审判机关。因而,自由主义根据自己的理性起而反对这样一种公共意见。早在《论出版自由》(1644)中弥尔顿就已经指出,如果取代王权的是公共性本身似乎并不缺少的专制权力,那么就应该指责公共意见支配的不可容忍性。这样,对宽容的要求就应该转向公共意见,而非曾经压制它的新闻检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就不再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避免警察侵犯,而是避免公众对不顺从者的侵犯。
哈贝马斯指出,就其本意来说,公共意见既不能制约权力,也不能成为权力本身,更不用说成为一切权力的源泉了。这样说来,托克维尔对公共性的分析不仅涉及公共意见的权力支配问题,而且涉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官僚化的独裁国家问题。就此而言,托克维尔超越了J.S.穆勒。
实际上,对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来说,“公共意见”就是一个问题;而在19世纪最后25年,“公共意见”则成为一个难题。1874年,A.舍夫勒(A.Schffle)使公共意见从国家理论研究对象变成了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但在P.F.拉扎斯菲尔德(P.F.Lazarsfeld)看来,公共意见的社会心理学概念付出了将所有本质的社会学要素与心理学要素消除的代价。他认为,只有经典的经验综合才是唯一可被使用的假定,但需要将考察范围超越群体动力学拓展到公共意见的制度,即大众传媒与公共意见形成过程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应该在比较的意义上确定公共意见概念,因为福利国家的宪法本身必须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即社会权力与政治统治的实施必须以民主公共领域为前提。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最后一章,哈贝马斯试图将下述两条线索结合起来:一是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自我理解瓦解的经验判断,二是激进民主对国家与社会交织的补充与兑现这一规范视角。他认为公共意见反映了这两个层面,并提出了大众传媒控制的竞争模型。“公共意见”不仅是公共性的批判机关,还是作为公共性中的接受机关,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若是前者,则是在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规范实施中提供的;若是后者,则是对个人、制度、消费品、服务来说的表演地或操控地扩展开来的。但在相互竞争的公共性中,公共意见是它们共同的接受者。公共性与公共意见的两个方面,并非规范与事实的关系。 就是说,公共性的两种功能形式处于完全相反的社会作用关联中,对公众有着完全不同的行为期待:一种期待以公共意见为前提,一种期待以非公共意见为前提;批判的公共性接受者绝非规范,操控的公共性的接受者绝非事实。
三
哈贝马斯认为,对18世纪从核家庭私密领域的经验内在关联中形成的、关涉公众私人类型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不仅可以给出关于文学公共领域发展的信息,而且可以给出关于文学公共领域瓦解的某些条件的信息:文学公共领域被文化消费的伪公共领域或虚假的私人领域所取代。
市民文化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因为沙龙、俱乐部、读书会中私人的批判意识并非直接受制于生产和消费的循环、受制于基本生活需求;即使这种批判意识以纯文学形式出现,也拥有希腊意义上的从基本生活需求中解放出来的“政治的”特征。后来,市民文化才降低为一种意识形态。哈贝马斯指出,闲暇行为之所以是“非政治的”,是因为它参与到生产和消费的循环中,而不能建构一个从直接的生活需求中解放出来的世界。如果市场规则支配着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领域,也渗透进被作为公众的私人领域,那么批判意识就转化为消费观念,公共交往的内在关联就瓦解为形式相同的单个人的接受行为。从社会学上看,私密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原初关系的社会心理学功能转变与家庭本身的结构转型内在关联。
哈贝马斯指出,尽管文化产品的商业化曾经是批判意识的前提,但它根本上被排斥在交换关系之外,而被保留在这个领域中:私人占有者作为“人”,而且仅仅作为“人”相遇。但是今天,谈话本身被管制了,批判具有了商品形式,讨论已进入了交易领域,共识成为多余的。文化产品市场在扩大了的闲暇市场形态中承担了新的功能。在消费文化领域,作品的传播、选择、装帧、设计甚至生产都按照销售策略进行。哈贝马斯说,“大众文化”(mass culture)这个可疑的名称本身,就意味着通过迎合教育水平相对低的消费群体放松与休闲需要而扩大销路,而不是将广大公众引向实质上未受伤害的文化。
随着报纸读者群扩大,具有政治批判功能的报刊失去了影响力;相反,抛弃了文学公共领域传统而非政治公共领域传统的文化消费公众占据了主导地位(当然,文化消费在很大程度上无须文学中介)。结果是,事实与虚构之间的界限消失了,报道与小说之间的界限也消失了。哈贝马斯说,每日新闻初露端倪的这种趋势,在当代传媒中进一步发展:时评与文学这两个过去彼此分离的领域糅合在一起。广播、电影、电视日益抹掉了读者与出版物之间的距离。正如Ch.S.斯坦贝格(Ch.S.Steinberg)所说,随着新传媒出现,交往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它们所起的作用,超过了任何报刊所能达到的程度[2]。
然而,通过大众传媒产生的世界,只是虚假的公共领域;即使保障消费者完整的私人领域,也同样是幻象。社会历史研究表明,在美国第一批购买电视的人当中,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与教育水平并不相符[3]。如果将这个结论加以推广,那么最先接受大众文化的消费者群体,既不属于有教养阶层,也不属于社会下层,而常常是处于上升状态的群体,即大约19世纪中叶形成的知识分子阶层。但在一个世纪之后,这个知识分子阶层又重新完全融入社会中。专业人员与大众日益疏远,公众分化为没有公共批判意识的少数专家与公共接受的消费大众[1]200。因此,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开来的文化逐渐成为一种整合文化,甚至成为一种广告。大众文化公共领域承担着广告功能,越来越非政治化,从整体上形成了虚假的私人化。
众所周知,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过去,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对“私人占有者”与“人”被视为同一来说绝对是结构性的,因此不能相互消解。但是今天,形成了公共投票表决的政治公共领域通过消费文化而去政治化趋向。公共性服务于公众操控,正如它服务于统治合法性一样;批判的公共性为操控的公共性所排挤。这样,随着公共性原则变化,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观念及其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公共讨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关联消解了。哈贝马斯指出,19世纪60年代以来,在德国流行着两个法律概念:(1)在实质意义上,它意味着每条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不管它关涉一般规则还是具体措施;(2)从形式意义上看,它意味着通过议会程序制订的法律,不管其内容如何。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与法律支配之间的内在关联,就在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溜掉了。因为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公共性的基本原则不再期待政治统治合法性。公众与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之间的距离如此之远,以至于政治统治合法性几乎不再能通过公共性原则来要求,更谈不上保障了[1]205。
四
在重商主义阶段发生转型的政治社会秩序内部,早期资本主义交往关系的第二个因素,即报刊也表现出特有的冲击力。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第一批严格意义上的报纸尽管也称为“政治报纸”,但它发布的“新闻”都是些小道消息。不过,信息本身成为商品,可以增加收益,从而获得了公共性。当局利用报刊服务于自己的管理——利用“国家报”发布消息至“市民阶层”(银行家、制造商等,政府官员、法官、军官等,教师、学者、医生、教士等);而真正的“民众阶层”(农村居民、小手工业者、小店主、工人等)社会地位则降低了。
从17世纪开始,出现了作为报纸补充的杂志。到18世纪后期,各种杂志(包括政治杂志)大量涌现——主要不是用于发布信息,而是发表有关教诲或评论乃至批评性文章。18世纪70年代起,各种读书会大量涌现。这些读书会服务于市民私人作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形成公共领域的需要。 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转型,从私人的新闻写作到大众传媒的公共服务,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报纸从纯粹的消息发布者变成了公共意见载体和主导者,变成了政党斗争工具——对报纸发行人来说,意味着他从新消息的贩卖者变成了公共意见的商人。当然,真正的转变并不是在编辑自我独立之后才发生的,它始于欧洲大陆的学术报刊、英国的道德周刊与政治杂志。(2)私人新闻写作阶段。19世纪初,报刊发行人与编辑之间并非简单的雇主与雇员关系,后者还一直分享利润。19世纪上半叶,随着编辑自我独立,社论大量出现在日报上——商业利润很难压倒政治信念。出版人保证了报刊的商业基础,但并没有使报刊本身商业化。(3)随着法治国家确立与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合法律化,具有批判意识的报刊才解除了信念压力。直到这时,才能为论战打开空间,并感受到商业企业的赢利机会。19世纪后半期,大型日报发展史证明,报刊在商业化过程中也越来越容易被操控了,成为具有特权的私人利益进入公共领域的入侵口。出版社与编辑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主编不是听命于出版商,而是听命于监督委员会。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是一个听命的雇员。19世纪最后25年开始的报刊业康采恩化,实现了新闻服务一体化。但与20世纪新传媒——电影、广播、电视相比,报刊业的经济集中与技术组织协调程度还是比较弱的。
哈贝马斯指出,与自由主义时代报刊相比,大众传媒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度,与之相联系的公共领域本身也得到了扩展。不过,大众传媒越来越远离公共领域,退回到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报刊商业化迎合了公共领域向广告媒体转变,同时也受到了纯经济领域中商业广告需求推动。20世纪60年代以后,广告经济不仅操控着现有的新闻机构,而且还创办自己的报纸杂志、小册子,以此影响和引导消费行为。然而,广告席卷公共领域并不一定导致公共领域转型,从政治公共领域中分离出来的经济公共领域似乎根本没有出现过。 私人广告总是转向私人领域,公共关系接受者是公共意见。公共关系将新闻报道与广告融为一体:广告让人绝对看不出是私人利益的自我表达。实际上,公共关系所关心的并不是公共意见,而是对声誉理解的意见——公共领域变成了宫廷,公众可以在公共领域中阐发它的威望,却不能对之进行批判。
广告是大众传媒支配的公共性所接受的另一种功能,对政党政治保持中立的广告营销人员以非政治方式推销政治。在人为制造的公共性框架中,大众传媒只适合作为广告载体。因而,不是公共意见而是一种随时准备欢呼的情绪凝结在被操控的公共性中。在哈贝马斯看来,“通俗性”(popularity)并不等于“公共性”(publicity),但没有后者,前者也不能持续下去。按其本来观念,公共性是一个民主原则,并不是因为在公共性中为每个人准备了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机会;而只有这些个人意见在公众的批判意识中变成公共意见时,公共性才能够实现。 “公共意见自由”意味着承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地参与公共交往的机会。
在私人领域和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中,基本权利保障包括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免除公共权力直接干预,以及对私有财产与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哈贝马斯认为,福利国家的政治公共领域可以通过相互竞争的两个趋向刻画出来:操控的公共性与批判的公共性相互冲突——后者代表着工业社会福利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可是,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起作用的权力,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有效地提交给民主公共性要求?或者说,福利国家要求的政治统治与社会权力在什么程度上是根本可能的?这个问题可以追溯到存在于市民公共领域的矛盾观念中形成的难题那里。这些矛盾观念客观上可以将利益结构冲突(经济问题)与官僚决策(技术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关键要看具有批判功能的政治公共领域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付诸实施。
今天,在大型组织、国家、社会内部公共性消失,以及在它们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公共性的逃离,是由于未能扬弃相互竞争利益的“多元主义”(pluralism)造成的。无论如何,这值得人们怀疑:从多元主义中是否还能产生出一种普遍的利益?哈贝马斯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有两个前提:一是官僚决策在客观上尽可能地最小化,二是结构性的利益冲突根据可认识到的普遍利益标准而相对化。这两个前提,今天不能被简单地贬低为乌托邦。
按阿伦特理解,在市民社会中,形成意见的协会占有重要地位。但问题在于,受大众传媒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改变、创造性地拓展、批判性地过滤受外界影响的价值、主题和缘由。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政治公共领域概念提供了合适的分析视角。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至少有两个过程交织在一起:一是通过交往产生的合法权利;二是传媒权力的操控性使用以制造大众忠诚、需求、顺从来对抗系统命令。 传媒权力意味着,通过大众传媒预构并支配的公共领域,成为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通过描述和分析失去权力的公共领域,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功能:一是自我调控的、或多或少具有话语形式的交往过程的批判功能;二是通过组织对消费者、选民、当事人决策产生影响的功能。大众传媒对公共领域进行干预,目的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力、激发选民忠诚或增加当事人福利。
综上所述,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从不同视角考察了意见与公共意见,尤其是阐发了非公共意见、准公共意见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公共性,尤其是分析了批判的公共性、操控的公共性与公共意见的关系;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尤其是考察了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消费文化以及大众传媒与公共意见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为理解公共意见与大众传媒提供了不同视角。当然,哈贝马斯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譬如对公共意见长于历史考察,疏于理论分析;在大众传媒问题上,一是比较轻视,二是对网络传媒几乎没有涉及;关于公共意见与大众传媒的关系,虽然有所讨论,但没有系统论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正如哈贝马斯所说,20世纪60年代初,选举行为社会学研究刚起步;电视尚未普及;阿多尔诺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强烈影响;尚未出现教育革命;尚不存在今天受到关注的政治文化。因此,“从政治行为的公众到私人的公众,从具有文化批判意识的公众到文化消费的公众”——这种直线发展的诊断过于简单;而且,过于悲观地评判了从阶级局限摆脱出来的、多元的、有差异的文化公众之文化习惯的抵抗能力与批判潜能。事实上,通俗文化与高雅文化相互渗透、界限不清;文化与政治关系也模糊不清。
对这些问题,哈贝马斯在“新版序言”中做了一些弥补(尽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说,如果今天再一次研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那么它对民主理论将有怎样的结果呢?“也许,会少一些悲观的评价;纯粹假定的前景会少一些固执的成分”。 在这里,哈贝马斯对失去权力的公共领域基本结构变化、尤其是变化了的公众行为的基本估计,做了一些修正。哈贝马斯承认,对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来说,传媒研究、尤其是关于电视社会效果的交往社会学研究十分重要。20世纪60年代,他主要依靠P.F.拉扎斯菲尔德奠基的研究传统的成果,将交往研究一方面引向传媒的制度语境,另一方面引向接受的文化语境。在《没有地域感》(1985)中,J.迈洛维茨(J.Meyrowitz)考察了电子传媒对简单互动结构转变的影响。但在哈贝马斯看来,就西方社会标准来说,J.迈洛维茨关于“大众传媒打破了清晰的社会疆界”这一观点过于简单了,因为在不同维度中,大众传媒也相互作用。这表明,对公共意见与大众传媒的关系,尚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STEINBERG.The Mass communications[M].New York,1958:122.
[3]SWANSON C,JONNES R.Television Owning and its Correlates[J].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1951,(10).
http://soci.cssn.cn/shx/shx_bjtj/201509/t20150923_24685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