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5日 文汇报 作者:邱家军
社区从发育之初就不是一个个“门禁式”的自我封闭系统,而是一个个开放多元的社会自治单元。随着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入,融合了自治与共治理念的社区治理的脚步已经悄然来临。
社区治理要义简析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指出,社区是一种古老的以自然意志为基础“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共同风俗之上默认一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的人际关系。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该委员会指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社区治理是指一个以社区营造为中心,以居民自觉认同的规则为基本行为规范,多方协同参与其中,共治社区“善业”的一种联合行动。
进而言之,社区治理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一是治理目标的明晰化,那就是针对社区生活的不同议题采取行动,共同创造社区生活福祉。二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它同时涉及个人、群体,各种社工、志工、义工,各类组织以及公、私等诸多部门。三是治理方式的协同化,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四是治理规则的多样化,它既包括各种各样的正式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又包括各种各样的非正式安排和形成性评价。五是治理体系的理性化,举凡认同治理理念的各种组织,均需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营造特色化社区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每一个社区的发育和成长都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社区营造扎根于牢固的社区理念,社区是人们成长的精神家园,而社区精神的树立又来自一个个社区的文化传承和生活实践。因此,一个成熟的社区,应当营造这样一种氛围,她就像在讲述一些人们身边的故事,里面有一个个鲜活的人物,一段段醉人的佳话,可以写一本好书,拍一部影视剧,留住那一段城墙,一棵大树……
可见,社区的营造是一种“氛围”的营造,一种“个性”的发育,一种“特色”的增长。为此,应当摒弃一刀切的模式,创建鲜活的个性化社区,形成差序化、多样化、特色化的社区发展与治理格局。
社区营造与社会建设休戚相关。社会建设应当分阶段发展、层层推进。现阶段,应当确立一个发展重点,那就是以社区营造为中心,以社区、社会与政府的互动为基本点,这也就是社区治理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以社区治理为主,就要整合各种资源,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经营社区。须整合的资源包括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技术与管理资源等。在社区营造之初,关键是各种政治、行政资源要下沉,要为社区建设服务。
资源的整合要有利于社区发展,就要进行归口管理,可以探索进行“社区委员会”的创建模式,将社区治理以三个基本原则来予以落实:一是群众自治组织,这是定位,是基础,是根本。二是群众利益的维护者,这是目的,是宗旨,是方向。三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这是支持,是保障,是渠道。
社区、社会与政府的再造与共治
社区治理以居民自治为基础,以社区、社会与政府等部门的多元共治为基本依托,为此,就要创新社区、社会与政府的结构,再造社区、社会与政府的功能。
社区再造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只有一个个社区不断发育成长起来,才能够使社会不断发育成熟,进而促进政府不断成长。当下社区治理的主要问题是人民群众的参与机制不畅,参与热情不足,社区不能实现有效的自治和自主。因此,应当克服现有体制的不足,改变社区地位旁落的状况,推进新的社区治理架构建设,以社区自身的建设为重。
社会再造以社会结构为基础,社会组织为落脚点,社会制度为保障。为此,就要进行顶层设计,吸纳基层社会实践,夯实社会多元主体地位,构建社会多元利益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人缘、亲缘和业缘优势,促进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当下,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就在于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必须改变政府过强、社会和社区过弱的既有格局,落实社区公共事务的支持架构,由政府提供必要的权力、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精准有效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结合社会力量,注重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发展性、长效性,使政、社有机对接,自治与共治相互辉映,共建基金到位、平台坚实,法律保障及时跟进、和谐发展的社区治理平台。
以社区治理的法约为依归
社区自治与共治的结合要以各种法约和规范的落实为最终依归。只有落实了社区的法律地位,夯实了社区的治理基础,实现了多元的协商共治,才能够真正提高社区的地位。诚然,我们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是法约精神的形成却并非一蹴而就。就社区治理而言,挖掘我国传统社会所形成的乡规民约、乡绅之治的精神资源,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社区治理的成熟经验,形成有效的社区治理法规体系,理应成为我国现代社区治理的基本发展模式。
由社区精神而确立起来的社区治理法规,可以进一步提炼升级为社会治理法规,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成功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等人们具备了遵法守约的意识,加上良法善治体系,就可以成功构建“个人守约,社区守则,社会守度,政府守法”的法治国家。
社区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开放多元、自治与共治相结合的过程。前一个阶段的基本任务业已完成之后,应当重新制定社区治理的新目标,提升社区治理的层级和水平。
(作者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http://soci.cssn.cn/shx/shx_sqyj/201508/t20150805_2107145_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