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由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牵头,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联合全国社会建设领域权威专家学者组成12个专题调研组,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了“中国社会治理创新”“中外社会治理比较”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组历时一年多时间开展深入广泛的调研,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日前,由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北京市委社会工委联合主办的中国社会治理创新调研成果交流会在京举行,首批调研成果面向社会公布,引起了强烈反响。本版特摘发部分专家发言,以飨读者。
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董城、张景华整理 图片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提供
北京专业社工组织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
北京西长安街街道党员咖啡主题活动
站在“四个全面”高度创新社会治理
作者: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会长 郑必坚《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社会建设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振兴事业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事业中,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践工作。“中国社会治理创新”“中外社会治理比较”等系列重大课题既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全国社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又如实地反映了当前的问题、矛盾、困难、呼声、疾苦。这些工作结果说明,我们的社会治理是处在大变动、大进步、大流动中的社会治理。
当前,我们社会治理研究工作正面临一个重大机遇,这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指针。为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自觉把自己的全部思想和工作纳入这个布局,以此为指引做好社会建设、改革、治理的各项工作。
第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布局中加强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简言之,就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美好,就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社会建设高度发展,民生得到极大改善,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维护,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社会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差距还很大。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状态还没有根本改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状态还没有根本改变,就业难、就医难、住房贵、交通堵、空气差的问题还很突出。相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将作出具体部署和明确要求,我们社会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也应再加把劲儿,把更新、更多、更好的成果拿出来,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在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扎实推进,特别是到了以社会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新阶段。如果没有社会体制的改革作基础,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也很难,政治、文化等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很难,当然也谈不到长治久安。为此,我们应该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建设为基础、以党的建设为保障的战略观念。
今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先后制订并印发了社会体制改革系列文件,走在了全国前列。我赞成这些思路和做法,赞成紧紧抓住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社会组织体制改革、街道体制改革、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和社会领域党建创新这些重要问题,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我也赞成从国家层面完善体制、加强项层设计、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第三,在全面依法治国布局中创新社会治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手抓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一手抓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最近一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治理创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要建设一支懂社会治理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强调要把工作重心落实到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走出一条大城市治理的路子。今后,围绕问题导向和依法治理,我们对社会治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四,在全面从严治党布局中加强和创新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目前,社会领域党的工作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的领导,加强社会领域从严治党工作的落实。一是要加快推进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夯实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二是要深化党管理社会的理念和原则,在加强党的领导、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进程中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三是要坚持以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需求为导向,把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则。正反两面经验反复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脱离群众实际利益做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是不会有成效的。这就要求我们善于运用利益导向、利益保障、利益分配、利益调节的一系列杠杆,引导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不同社会阶层积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治理,把广大人民群众和不同社会阶层吸引、凝聚、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一起奔小康,一起实现中国梦。
借鉴国外社会发展及治理经验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教授 丁元竹《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与要求,包括“容忍、平等”“兴趣”“参与”“反馈”“一致”“问责性”等关键词和要素。国际上,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模式总共分四类:
第一类,是政府在社会发展中扮演主要角色。包括政府直接生产公共服务,其问题是只有当参与直接生产的政府雇员对其服务对象具有强烈责任感时,这种安排才会有效;包括税收减免或税收支出,即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公共目标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特许经营,政府并不直接为公共服务付费;包括使用代用券,居民可以用来替代现金从私营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购买一定的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包括提供政府补助以及开展联合生产。
第二类,是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推动社会发展。比如,在教育、治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涉及人的服务的领域,往往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密切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三类,通过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作用。公民自愿地、不为报酬而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包括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类,施行数字化政府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目前,使用信息技术和数字化已经成为英国乃至国际上开展公共服务的基本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是源于信息技术的自然发展和媒体的推动。此外,政府公共服务公开化和透明化,大大增加了市民选择的空间以传递信息,并寻找更多的提供者。
青年流动人口应融入城市发展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廉思《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城市青年流动人口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国际大都市中聚集起来的新生代群体。他们与传统的劳动者相比具有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先行军,也易成为被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边缘化的群体。城市青年流动人口包含的三个典型群体是:新生代农民工、未稳定就业青年群体和“城市白领”。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以经济诉求为主,呈现保障生计的特点。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多集中在经济利益上,希望提升收入水平,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尤其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见识较多,维权意识较强,其生活质量比较的参照系大多是城市青年,回乡的意识也比较淡薄。
未稳定就业青年群体以留京居住诉求为主,呈现在职贫困的特性。虽然该群体中多数人具有工作岗位,但其生活质量却较低,主要选择居住在房租便宜的城乡接合部。一旦在“住房资源”上处于弱势,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处于弱势地位。
“城市白领”群体以社会参与诉求为主。该群体受教育水平较高,工作收入较高,对社会事务有着细致的观察与深入的思考,公民参与意识较强,对各种新兴的时尚现象有较好的接纳和包容心态。
实现青年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清晰责任到位、保障基本尊重特性、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型、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保障生产方式融入为出发点,以促进生活方式融入为支撑点,以实现精神文化融入为目标点,以城市社区、用工企业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为补充,不断加大对青年流动人口的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少部分青年流动人口成为新市民,“融入有机会”;大部分青年流动人口提高技能本领,“发展有希望”;所有青年流动人口在生存保障、精神文化方面“生活有尊严”的有序融入的格局。
流动儿童教育 任重而道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院长、教授 段成荣《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我国流动儿童规模庞大,流动儿童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相关地区和部门对流动人口趋势认识不清、对流动儿童的本质认识不清、对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的转换关系认识不清,以及流动儿童各级教育面临突出的现实困难、流动儿童基础信息缺失等。
我国党和政府重视流动儿童问题,特别是教育问题。我们在流动儿童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取得了重要突破。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特别强调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扩大了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三是对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四是相关措施更系统、完整。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指标是“流动儿童未按要求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比例”已由2000年的4.8%下降到2010年的2.94%,成效显著。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流动儿童教育仍然面临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其中一些是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又没有引起必要的关注和重视,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从根本上重视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就可能流于形式,相关的制度安排就可能形同虚设。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改变态度,调整认识。从战略高度、全局利益出发,认识流动儿童人口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并自觉以此为基础指导部门工作和地区工作。我们的大城市,要把流动儿童当成自己的孩子,为他们安排出路,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的生存、发展着想。
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龚维斌《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平台,是群众向党和政府表达意见、建议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渠道。各级信访部门要强化职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理顺信访部门与党政领导的关系,理顺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一方面要坚持按照政策和法律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坚守法律和政策底线不突破;另一方面,要依法、按政策处理好信访积案,切实纠正“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
三是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要提高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具体操作规程,规范交办、受理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堵住各种漏洞,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用严密程序保证实体问题处理到位。同时,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办理信访事项,提高办理效率。受理、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要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形成倒逼效应。
四是要进一步搭建群众工作新平台。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工作,从群众反映的零散问题中发现政策本身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所需及时反映到决策层,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利益。
增加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
作者: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教授 王天夫《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社会发展与转型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也带来更多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在应对劳资关系下的劳工维权、官民关系下的农民维权以及业主、农民工等争取公民权的行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甚至失当之处。
最典型的表现包括:以施政绩效为主要考量的各级政府介入具体利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得自己在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过程中成为不满和抱怨的对象;在应对社会群体诉求的过程中,主要以个体化的法律和行政方式提供维权救济,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不足,使得任何具体的群体利益冲突都转嫁到政府面前,由政府出面才能解决与化解;对利益诉求事件的性质定位存在偏差,对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存在防卫过当,导致某些群体利益表达方式的激进化。
建议国家退出具体利益、增加制度化表达渠道、合理定性利益诉求与表达。首先,国家应退出具体利益,仅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其次,国家应适当增加各弱势利益群体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并约束强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非正式渠道和灰色收入。再次,对劳工、失地农民、业主等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行动,国家应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定性和归类。最后,为了防止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导向体制外并趋于激进化,还应以更加理性、中立的方式调解和终止利益冲突。
发展养老服务的六点建议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教授 翟振武《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全方位服务两种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梳理两种养老服务模式的现实经验,并结合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既有经验,提出以下六点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全面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应当以全覆盖为基本前提,加快建设使之覆盖所有的社区。必须从老年人方方面面的具体需求着眼,构建小而全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模式。
二是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培养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为职业社区老年服务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现有各层次老年服务工作者的在职培训。
三是面向老年需求进行设计和管理。家庭是养老的重点,居家设计应当面向老年人的需求、体现老年人的特点,留足老年人的空间。推动居家养老与当前的物业管理体系相互衔接。
四是形成规模效应和完善配套举措。探索养老服务的连锁经营模式,推动养老服务跨社区、跨城区的联合与互动,从粗放经营方式走向集约经营方式,从分散型开发机制走向规模化开发机制。
五是建立老年长期照护的保险制度。建立保险费用筹集和管理运作机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费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努力形成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体系。
六是实行家庭友好政策增进老年福利。鼓励、支持和引导老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支持,依靠经济杠杆维持家庭规模,从而促进家庭集中居住、子女照料老人。
从三个方面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作者: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万海远《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增长保持了较高的速度,国民财富迅速积累,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演变。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社会三方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破除制度藩篱、优化收入分配,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规制公平、机会均等,提高收入流动性,围绕“提低、扩中、限高”进行抽肥补瘦、动态优化。
第一,要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具体包括,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以消除劳动市场中的城乡身份藩篱,允许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妥善解决资源价格扭曲问题。
第二,要逐步完善收入再分配政策体系。从“兼顾公平”的角度,更多地考虑低收入人群。具体包括,完善税收体制改革,构建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制结构;加快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平衡不同群体间的社保待遇差距,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轨衔接。
第三,积极完善其他配套政策,以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例如完善收入监管制度;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健全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实行政府官员收入和财产的公布制度;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