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5日 08: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叶刚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权利作出规定,确立了个人信息基本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结束了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化”“碎片化”的保护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颁行前,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主要受《刑法》《居民身份证法》《网络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