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等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