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中医药局、残联,各保监局,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