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 ...[详细]